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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网友们评判(四):是据理力争!还是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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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6 10: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3-11-16 13:07 编辑

                请网友们评判(四):是据理力争!还是忍气吞声?

        例一(狂总版主帖):湖南永州与甘肃庆阳在七场地那场难忘的比赛(2012年中冠总决赛)。   
       当时2号击球员进三门撞击三门后的6号球,2号击球员闪击完成后,用第一次续击权击自球到中柱边,用第二次续击权撞柱,这时裁判员判犯规。白方队长提出询问,裁判员回答说撞击门前门后的对方球才是双杆。白方所有队员都不理解,白方队长再次提出询问,但裁判员的答复还是说无双杆。取消了2号击球员的击球权。裁判员呼3号,比赛继续进行。
      从问题发生开始到结束,七场地的裁判组长或付组长始终没有出现在比赛场地。如果白方继续提出质疑,是否会影响比赛的进行。到那时也许还会判永州一个妨碍比赛。所以永州队只有忍......
  现在请你们说说,永州队还有什么别的好办法吗?
        例二(中网报道):今年某省赛事,卢氏县队本应排名第一,由于裁判的错误,被排名第二(颁奖时得以纠正)。
        例三(真实情况):今年某省全省老年体育门球赛,白队A号队员撞击B(白)球,球都停稳后,A队员错捡A球,裁判判A队员犯规,将A球放回了原处。红方队长提出应将A球放界外,裁判说触静止球犯规不应放界外,红方再次提出是闪击过程中犯规,应放界外,此时裁判组长(国家级)说,A球还原,不放界外;白队队长接着说
,国家级裁判组长都说了,不放界外。红队无语,结果红队输。事后反映到裁判长,裁判长说A球应放界外,但为时已晚,只好向红队道歉!
        例四(本人亲身经历):某年,本人率队参加省中冠选拔暨XX届锦标赛,小组赛关键一场,最后3分多钟时,4球(已过二门)在三门前2米处,我队2球(已过二门)在三门后,起杆从三门后到三门前,过球门线后有少量投影压在了门前的橡皮筋上。我叫4号队员上场后要申请裁判确认2球是门前球(为的是4球撞击2球如果双过门,可得3 分并成双杆,以防争议)。4号队员上场后申请,裁判确认是门前球,此时红队教练马上提出2球是压球门线球,不是门前球,与我发生争议,请来裁判组长上场看后说是压线球,此时我不同意,坚持是门前球并不准4号队员起杆,组长见我此态度,马上请来副总裁判长(国家级)看后,也说是压线球、不是门前球。我立即站在球门旁说,不对,没有压球门线,应该是门前球,仍不让4号队员起杆。副总裁只好找来总裁判长(国际级);总裁判长看后也说,是压线球呀!我说:不对,什么是球门线?门后的橡皮筋才是球门线,2球压的是球门线前面的橡皮筋,不是压的球门线,应该是门前球。总裁晃然大悟,说:“对,我错了,是门前球”。问题解决,4号队员起杆,2、4球双进门并成双杆,4球两杆撞柱共得5分胜对方,小组出线,比赛时间延长了3分钟。

       上述四例,说明四个问题:
       1,打球者,特别是队长、教练,必须精通《规则》,发现问题才能及时提出。如果事后诸葛,为时已晚,于事无补。
       2,当场上出现争议,或裁判出错时,有理方必须据理力争,直至争议得到圆满处理,绝不能忍气吞声,忍气吞声者,不光吃亏的是自己,别人还说你“窝囊无用”。
       3,当裁判者,应该把争议消灭在萌芽之初,把问题解决在当时,这样,对场上红、白两队和裁判员、办赛者四方都有好处。事后的“道歉”,毫无用处,既挽回不了当事方的任何损失,更挽回不了裁判的恶劣影响。
       4,参赛者,不要怕“妨碍比赛”、更不要被“妨碍比赛”吓倒。据理力争,绝不是体育道德或球风不好,相反,是对比赛的支持和关爱。有理走遍天下,上述前三例,如果当事方据理力争,谁也不会判、也判不了“妨碍比赛”,问题完全可以当场得到正确处理,更不会出现事后道歉。例一的问题,也不会在全国造成这么大的负面影响。例四,谁也没判我“妨碍比赛”,因为我有准确的《规则》依据,坚持得正确。
        本人的一点感想,也兼回答狂人总版主案例一中的提问,请网友们评判。

点评

遇事宽容是美德!是非面前坚持真理才是美德! 对于裁判员判罚有异议,及时提出后,回答不满意,应该有圆满、完善的解决方案才对。不能人为造成许多冤假错案。这类问题的解决应该是裁判组长的职责。为什么执行难??  发表于 2013-11-24 10:09
赞成你的观点。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解决,否则就没有意义了。但有的裁判员根本不听你那一套,也实在没办法·······  发表于 2013-11-20 09:09
自问自答100分。  发表于 2013-11-17 21:28
赞一个!  发表于 2013-11-17 15:26
除了想不到的幸运球外,裁判的判决有时也是很幸运的,比赛场上常发生的幸运事,谁幸运谁可能胜,胜者欢喜,败者怒和怨,这也是门球的一大魅力呀!。  发表于 2013-11-16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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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6 11: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个例子汇总起来,有事例、有过程,讲道理,值得一读。

点评

感谢总版主的肯定与鼓励!  发表于 2013-11-16 19:13
发表于 2013-11-16 11: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想不到的幸运球外,裁判的判决有时也是很幸运的,比赛场上常发生的幸运事,谁幸运谁可能胜,胜者欢喜,败者怒和怨,这也是门球的一大魅力呀!。

点评

谢谢评判!这虽是门球的一大“魅力”,但也是门球的一大悲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16 19:18
发表于 2013-11-16 11: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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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鼓励!  发表于 2013-11-16 19:19
发表于 2013-11-16 11:3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据理力争,绝不是体育道德或球风不好,相反,是对比赛的关爱。有理走遍天下。说得好及了,非常赞成{:soso_e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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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鼓励!  发表于 2013-11-16 19:20
发表于 2013-11-16 13: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利川晨曲 于 2013-11-16 14:01 编辑

说明:一、门球规则确实有些条款不够科学,有进一步修改的必要。
            二、有些裁判对规则的理解上存在偏差。
               三、真理不辨不明。上述问题通过硒都门球这样一辩,混沌模糊的感觉就会茅舍顿开。
            没有当场力争有两种情况:一是怕妨碍比赛;二是自己对规则也拿不定。

点评

谢谢评判!只要规则拿得准,就不怕被“妨碍比赛”。有理而忍气吞声者,是软弱无能的表现!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16 19:25
发表于 2013-11-16 13: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有据有事例,说的容易,做起来难,还是忍了吧!

点评

谢谢参加评判! 如果发现裁判错判、漏判,只要有理有据,做起来应该不难,为什么要忍气吞声? 只要规则拿得准,就不怕被“妨碍比赛”。有理而忍气吞声者,是软弱无能的表现,更是对犯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16 19:37
发表于 2013-11-16 14: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主意见。如果自己确定了就要敢于申诉,但也要注意尺度和方法,如平时玩,在据理力争无效的时候可以暂时委屈自己,事后拿出有理有据的规则再私下沟通。如果是正式大赛,可以要求暂停,等纠正错误后再继续。(不可能大赛的裁判员都是窝囊废,总有明事理的)

点评

谢谢你参加评判并同意我的观点! 所谓据理力争,当然指的是正规比赛,有理是前提,力争是因对方固执或裁判一时糊涂。力争是讲道理,不是无理取闹,但不是软绵绵。通过据理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16 19:59
发表于 2013-11-16 14: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运动有改判条款,好像是体操和剑类。球类运动好像没有。据理力争是必要的,但裁判执意糊涂下去,也只好认了。但不能忍,要申诉,起码让裁委会知道他们用了什么狗屁裁判,以儆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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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同意我的观点!  发表于 2013-11-19 19:39
发表于 2013-11-16 14:28: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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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老师赞同我的观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19 19:43
发表于 2013-11-16 15: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1,打球者,特别是队长、教练,必须精通《规则》,发现问题才能及时提出。如果事后诸葛,为时已晚,于事无补。
       2,当场上出现争议,或裁判出错时,有理方必须据理力争,直至争议得到圆满处理,绝不能忍气吞声,忍气吞声者,不光吃亏的是自己,别人还说你“窝囊无用”。
       3,当裁判者,应该把争议消灭在萌芽之初,把问题解决在当时,这样,对场上红、白两队和裁判员、办赛者四方都有好处。事后的“道歉”,毫无用处,既挽回不了当事方的任何损失,更挽回不了裁判的恶劣影响。
       4,参赛者,不要怕“妨碍比赛”、更不要被“妨碍比赛”吓倒。据理力争,绝不是体育道德或球风不好,相反,是对比赛的支持和关爱。有理走遍天下,上述前三例,如果当事方据理力争,谁也不会判、也判不了“妨碍比赛”,问题完全可以当场得到正确处理,更不会出现事后道歉。例一的问题,也不会在全国造成这么大的负面影响。例四,谁也没判我“妨碍比赛”,因为我有准确的《规则》依据,坚持得正确。
   
队长、教练,必须精通《规则》,裁判更应精通,才能公正执裁。赛场询问(2)规定询问只限于事发的当时,裁判员解答后,不得追问。可见您的提法不符合规则规定,即使是在有理的情况下也是违规的,裁判员可按认定的其他违规言行判妨碍比赛言行。您的案例都有理,如果允许力争,无理也力争怎么办?因此还是要服从裁判。这当然也要求裁判员精通规则,公正执裁,尽量减少失误,虚心听取询问,认真回答,错了要勇于及时纠正,并赔礼道歉。坚持错误的裁判和黑哨必竟是少数,对漏判、错判应有严格的管理体制,给予处罚,直至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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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发表于 2013-11-24 06:57
董老师说的太好了!  发表于 2013-11-23 21:10
感谢你参加评判并提出不同的意见!对于你的意见,我谈点我的认识,供参考(蓝色字): 队长、教练,必须精通《规则》,裁判更应精通,才能公正执裁。——毫无争议。赛场询问(2)规定询问只限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17 10:05
发表于 2013-11-16 15: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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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支持!  发表于 2013-11-17 10:08
发表于 2013-11-16 15: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据理力争,首先要把规则学通,能说服裁判,他糊涂。教练叫停你可以申请组长来评判。真得不能忍。有的裁判认可事后认错偏向另一个队让他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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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你的观点,但教练无叫停权,可以据理力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17 10:11
发表于 2013-11-16 15: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帖子指出了几个场上争议的实例,很值得门球人思考。
我以为根本原因在于规则和裁判法。
例如例一,明明是裁判员“犯规” ,不按规则裁判,反过来倒是有理方要考虑自己是不是犯规,为什么有这样不讲理的情况出现?很多网友说:
1, 裁判有最后的判决权。
2,裁判长的职责里只有开始的张罗和最后的终结的任务,没有指导、更没有纠正下级裁判工作的任务和权力。
3,仲裁委根本只是摆样子的,而且既不在规则也不在裁判法里有一定的位置。根本没听说那一次赛会的仲裁委有过什么决议。
不管以上的理解是否正确,从规则或裁判法的行文上,至少是没有否定上述说法的根据。
这就是说,门球裁判是无法无天的,可以任意解释规则,可以任意作出判决。没有人可以对他的行为做纠正。法官如果也有这样的权力,就可以先枪毙嫌疑犯,再被解除以后的审判工作。

我认为裁判员只有对已经消失证据的情况可以有最后的决定权,例如超时,击球前是否接触。其他如球是否压线,对规则的理解之类不存在证据消失的现象,球队对判罚完全可以提出异议, 可以当场申诉到裁判组长,裁判长。裁判长有权纠正裁判员的判决。只有这样才是“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当然对无理取闹的,动辄找裁判长的也要有制约措施。我的“心规”就规定,球队不服裁判的判决时有一次请裁判长到场的权利,裁判长有权纠正裁判员的错误,但是如果请求方无理,则扣除请求方总分一分。

我以为在目前规则没有修改得情况下,完全可以在竞赛规程里给与裁判长和球队上面说的权力和权利。以杜绝楼主的例子再发生。





点评

感谢老师的评判并提出修规意见! 我认为据理力争与修改规则是两回事。规则修改得再好,如果裁判员出错或坚持错误,当事方仍要据理力争,如果万一出现黑哨更要据理力争,你不据理力争能解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17 21:00
支持:球队不服裁判的判决时有一次请裁判长到场的权利,裁判长有权纠正裁判员的错误,但是如果请求方无理,则扣除请求方总分一分。  发表于 2013-11-16 19:47
发表于 2013-11-16 17: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看法,主要的问题是在裁判员的执裁水平上,大部分裁判员是好的,真的有一些裁判员的级别是“滥竽充数”搞来的,据我所知还有个别国家一级裁判员是用见不得人的手段得到的,您说一级裁判证都是出“彩”的,赛场上能不出“彩”吗?据理力争是对熟知规则的人说的,不明白规则的人不是白说吗?就像一句俗语“宁肯和明白人打顿架,不和糊涂人说句话”,忍声吞气是大度,但也是纵容,尤其对那些滥竽充数的人就等于开了绿灯!这个问题,应该在裁判执裁水平上下功夫!给据理力争一丝“空间”,给忍气吞声一点“余地”。个人观点不一定正确。

点评

感谢你参加评判! 忍声吞气是大度,但也是纵容,尤其对那些滥竽充数的人就等于开了绿灯!——说得好!我们不要“ 忍声吞气”的“大度”,对错误的东西不能纵容!真理在握,就应该据理力争。绝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17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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