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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3-11-19 19: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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烨鹤 发表于 2013-11-18 22:28 
请看《裁判长和裁判员及仲裁》
那里有我的看法和被批驳得没话说。
我的问题是:裁判法哪一条规定了“裁判长没有纠正现场裁判的错误的权力”?你并没有回答。
我再重复一下(蓝色字),裁判法有规定(6、7页):
二、裁判长的职责:(六)与组委会保持联系,及时解决有关问题。——肯定是解决执裁中的问题,发生争议是不是执裁中的问题?裁判长就要解决这样的问题。绝不会(届无权)去解决组委会的问题。
三、副裁判长的职责:(一)协助裁判长完成各项裁判工作。——完成各项裁判工作,肯定包括执裁中的争议。(二)指导裁判组的有关业务工作。——有关业务,也应包括执裁中的争议。
四、裁判组长职责:(六)协调和处理本组执裁工作,——包括处理执裁争议。如有重大或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副裁判长、裁判长报告。——报告,就是请其解决争议,否则,何必报告。
上述几点规定,裁判长要解决什么?副裁判长要完成、指导什么?裁判组长要处理、报告什么?这就是裁判法赋予的权力与职责!这些权力与职责,完全可以纠正场上裁判员的错误,制约场上裁判员的不当行为。也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竞赛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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