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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8 20: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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烨鹤 发表于 2013-11-18 10:47 
裁判法规定 裁判长没有纠正现场裁判的错误的权力,遇有裁判不懂规则的情况,你坚持裁判有错,据理力争了, ...
请问老师:裁判法哪一条规定了“裁判长没有纠正现场裁判的错误的权力”?如果真有此规定,那规则还设正、副裁判长有何用处!
裁判法有规定(6、7页):
二、裁判长的职责:(一)全面主持裁判工作。(六)与组委会保持联系,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三、副裁判长的职责:(一)协助裁判长完成各项裁判工作。(二)指导裁判组的有关业务工作。
四、裁判组长职责:(六)协调和处理本组执裁工作,如有重大或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副裁判长、裁判长报告。
上述几点规定,裁判长要解决什么?副裁判长要完成、指导什么?裁判组长要处理、报告什么?这不是明确地赋予了权力与职责吗!否则,岂不成了摆设?如按你所说,裁判员出了问题,裁判长应该没有任何责任,完全不必处理善后和道歉,因为裁判法“规定”裁判长管不了裁判员的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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