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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7 13: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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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规则惹的祸
我的1楼帖子,引来各路高手指教,虽已找到规则条文,又有专家文章结论,但是还难统一观点,问题何在?都是规则惹的祸 .
一是规则条文太简单,各人理解不同难统一.2011规则第28页一句话"闪击成功后,所产生的球的移动均为有效移动",这句话我们平常没留意,实际内容很丰富.由于理解水平差异,得出的结论就不会一样.建议专家在以后修改规则时,能省则省,该祥则祥.
二是规则条文不严谨,容易产生混淆.如上述"闪击成功后,所产生的球的移动均为有效移动",从字面上理解,这个"球"是指所有的球,而自球移动和碰门碰柱产生的间接移动球就无效. 如果列举出来或排除无效就好了. 三是规则条文不全面,有的画蛇添足.2011规则第31页原文"说明: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这个说明是照抄09规则,现在取消角度双杆,"不影响续击权"就是多余的话.因为不管你闪击几个球,都只有一次续击权.另外,缺少了待闪球被碰撞中柱的说明.待闪球被碰撞中柱也是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请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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