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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8: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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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淡如水提出了一个难解的问题,引来170多个帖子,约58位网友的参与,其中约29人为正方(支持待闪球被撞过门有效),有23人为反方。一个问题这么多人参与讨论,其热烈程度是空前的。无论如何,这对将来的修规是十分有用的。楼主的贡献巨大,参与者的贡献也大,精神尤其可嘉。如果一个新规,发表前请网友这样的挑剔一番,肯定问题会减少很多。不知道来日中国门协愿不愿意请这么多不领工资白干活的顾问?
我看讨论,也学习,也思考。文件量很大,有时看看就有感觉糊涂了抓不住问题的中心,但是我还想发表自己的意见。问题的核心是“一个待闪击的球,在被闪击前的移动、得分是否有效。”
下面我把各方的论据分别加以评述。
1,99规则是不是解决了这个问题
99规则有有关条文如下:
7.闪击出的球撞到其它球时:
(1)形成的各种局面均成立。
(2)触及了下一次闪击的球,仍保留对该球的闪击权。如触及的球出界,则失去闪击权,只保留续击权。”
老生畅谈说:
第一,触及的球出界,如果有效,已经包括在(1)中,没有必要另行表述;第二,如果是有效的表示,则(1)(2)应该是连续表述,不应该区分(1)(2)。所以可以认定99规则中待闪击球得分无效。
军旗对此问题说:
恰恰相反,99规则,虽然只提到了出界有效,没提到过门有效,是因为规则对过门已有规定(经有效移动从门前。。。。)。待闪球过门也符合的要求,移动符合有效移动的定义,没出界就还有闪击权。所以,待闪球得分有效。
我以为两者的论证都有瑕疵。前者从表述方式上论证,表述方式引起人们对规定的猜测,可以作为旁证,不能说明文字的含义就是你的猜想。所以论证无力。后者说规则对过门有定义,待闪球过门也符合定义要求,所以得分有效。这个说法和这里的第7项无关了,如果据此能解决问题,这讨论也不会那么多。反对意见就是说待闪球是无权过门的。还有99规则里没有有效移动的概念,所以这里也不能提及说是或则不是有效移动。
(鉴于门球规则如99规则那样,没有有效移动的概念一样可以解决所有判决问题,前面的讨论已经显示出有了反添乱。我在以后的讨论里将避开“有效移动”或“无效移动”的词.。)
我的观点是99规则在这里明确了待闪击球过门的分有效。理由是:
1。(1)形成的各种局面均成立。有一个“均”字就够了。充分了。
2。 为什么还要(2 ),因为,撞击待闪球后还有后续问题,不能不说。这就是,还要闪击吗?,还有没有续击权啊(当时有球球双杆,和现在不一样,现在无需提续击权)?而且要分开出界,不出界来交代。所以(2)是不能少的。
可惜后来的规则放弃了这个叙述,给我们带来很大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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