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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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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生畅谈 发表于 2012-12-6 09:06 
理不辨不明,这个帖子讨论的气氛非常好。
讨论到这里,我觉得结论已经快要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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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生常谈老师:你好,你上个帖子说我从1999规则武断得出5号球得分有效的结论,我不好同你争论.你这个帖子又提出来讨论,那我就谈一下我的学习体会.首先,我们看1999规则原文,第13页."7,闪击出的球碰撞到其他球时:<1>形成的各种局面均成立.<2>触击了下一次闪击的球,仍保留对该球的闪击权.如触击的球出界,则是失去闪击权,只保留续击权."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闪击出的球碰撞到其他球时" 这句话是前提,是条件,这里"其他球"是指除自球和闪击出的球之外场上所有球,当然包括下一次闪击的球<如我帖中5球>.后面<1>,<2>两点是结论,1>形成的各种局面均成立.是指闪击出的球碰撞到其他球,使"其他球"位移,进门,撞柱,出界等局面都有效."2".<2>触击了下一次闪击的球,仍保留对该球的闪击权.如触击的球出界,则是失去闪击权,只保留续击权.这<2>是解决"待闪击球"的特殊问题.它有两个特殊问题,一是闪击权,二是双杆或多杆的续击权.触击了下一次闪击的球,仍保留对该球的闪击权.如触击的球出界,则是失去闪击权,只保留续击权.实际上 ,<2>是<1>的继续和补充.我相信我的语文功底,这样理解应该没错吧.请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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