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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09: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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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12-12-6 11:48 编辑
理不辨不明,这个帖子讨论的气氛非常好。
讨论到这里,我觉得结论已经快要出来了。
要搞清这个问题,关键的一点要搞清楚:“待闪击球”和场上未被撞击的球的性质是否一样。请大家看我91楼的回帖,如果大家认可两种球的性质不一样,那么就应该认可他们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闪击是门球比赛过程中的一个动作,也是比赛中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连接着两次击球。正像闪击之前我们认定自球没有续击权一样,被撞击的他球在被闪击之前的任何移动都不能像未被撞击的球一样,他的出路只有被手拿起来放到脚下闪击,包括临时移开在内的其他任何移动都是无效移动。
我的根据是99规则:其中(1)形成局面有效是对未被撞击的球说的,不包括“待闪击球”。(2)是对“待闪击球”说的,不论把“待闪击球”碰到哪里,都要把它拿回来继续闪击,除非碰出界了,就不用拿回来了。
看到了泰虎老师转发的关键老师的意见。我是这样认为的:我们进行这样的讨论,就是尽情抒发自己的看法,也许我们的看法非常荒谬,但是通过讨论可以使我们接触到好的意见,接触到正确的看法。通过讨论让我们认识到我们认识的局限,接受正确的意见,这次讨论的意义就出来了。我们的专家尽管不发言,但是我相信他们都在密切关注这一讨论,能够看到这么多不同意见,我相信他们是高兴的。虽然我人微言轻,我也希望看到更多的观点,因为这对门球有好处。
既然是讨论,我希望看到更多有理有据的发言。真正做到“不唯书、不唯上、只为实”,有理还要有据,把支持你论点的论据摆出来说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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