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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球之苑》问题征答(13)专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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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18: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6-8-22 18:56 编辑

这是不久前发生的一个真实案例。如图,在二门前,③球先后撞击④⑧两球后和⑧球接触,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但小心翼翼地向背离③球方向捡拾⑧球,引发③球轻微晃动。
   

请从以下选项中选择正确的执裁序号并说明理由.
A、裁判员认定③⑧接触,但因击球员未申请确认,判犯规,③球拿出界外,击球员击球结束。
B、裁判员认定③⑧接触,虽然球员未申请确认且捡拾引发③球轻微晃动,但不为犯规,可以进行闪击和续击。
C、裁判员认定③⑧接触,但击球员未申请确认,判触动静止球犯规,③球放回原位,击球员击球结束。
D、裁判员认定③⑧未接触,判触动静止球犯规,③球拿出界外,击球员击球结束。

13题解答
本期专家:刘林箭(国际级裁判员)
答:我认为答案应选B,即“裁判员认定③⑧接触,虽然球员未申请确认,且捡拾时还引发⑧球的轻微晃动,但不为犯规,可以进行闪击和续击。”其理由有以下两条:
一是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7项中,有这样的说明: “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或重新放置他球时,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移动,为无效移动”。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撞击后两球或三球接触在一起,击球员可以大胆地直接去拿他球,由此造成他球、自球或其他球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不犯规。
二是规则第九条第三款中规定,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球与球是否接触”,“如果击球员未请求确认,以裁判员认定为准”。本案例中,击球员未请求确认,但裁判员认为③⑧球接触,就应该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第7项的规定处理,不判犯规。
不过话还是要说回来,从判定角度讲,我认为申请确认和未申请确认其实关系并不是很大,裁判只须按照规则执行就是了。但是,从球员角度来讲,未申请确认容易引发矛盾。若判两球接触,对方不满意;若判两球未接触,本方不满意,何苦呢?。所以,为减少矛盾,请求确认一下又何妨?这是最好的方法。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球与球是否接触的确认要分“撞击前”和“撞击后”两种情况。
“撞击前”请求确认和未请求确认,其要求不一样。即击球员请求确认的,他球不动也算撞击,而未请求确认的,击球时他球必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撞击后”请求确认和不确认也不同。即击球员请求确认的,之后你怎么拿球引发球的移动都不犯规;不请求确认的,就要“以裁判员认定为准”了。说实话,如果击球员以为两球接触了,而裁判认为没接触而判定触球犯规,那你也无话可说。

点评

赞成专家的判断:答案B正确。学习了,受益了。谢谢泰虎老师!  发表于 2016-8-29 02:06
如果裁判认定两球相触,就不犯规,并不是因为它球的移动为无效移动而判定不犯规。如果裁判没有认定两球相触,捡拾时引起它球移动,为犯规。  发表于 2016-8-26 10:48
判定该动作不犯规,依据某球为“无效移动”为论据是不正确的。例如:界外球进场撞击了场内球,场内球移动为无效移动,场内球要复位,而进场球却是犯规球要拿出场外。捡拾球时引起它球移动,它球为无效移动,要复位。  发表于 2016-8-26 10:43
赞成答案B正确.  发表于 2016-8-25 04:18
同意以专家判断为准。  发表于 2016-8-22 21:13
以专家判断为准?  发表于 2016-8-22 19:51
赞成答案B正确。  发表于 2016-8-22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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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19:2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泰虎老师转载专家解答!学习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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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19: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以后修改规则时候……应改为撞击他球停止后、闪击过程捡起他球时、不管是否与其他球或自球接触、他球移动均为无效移动(包括自球)裁判将其恢复原位。然后闪击…不知可否。规则越简要明了越好、何必把裁判们搞得昏头昏脑的。我们说了都不算,在这里闲聊…哈哈!

学规则要仔细.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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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19:34: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有2种说法。①,按(2015年)新规则是不算犯规,因为击球员在取球时掉球乃至使他球移动均为无效移动,就不算犯规,这时裁判员是否宣布撞击4号.8号?如果只宣布撞击4号,此时击球员取8球并使自球移动就算犯规。如果以(2015年)前(2011年)前后之规则判罚,3号击球员在2球或3球贴合而未经裁判员处理,在取球使他球移动就算犯规。如果白方队熟知(2011年)的规则就认定是犯规。这就是争议的根源。这时只能尊重裁判员的判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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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19: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B答案。套用规则,分析得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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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19:58:1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三题解答中出现文字错误这是不应该的,既然是专家解答,就更应该严谨,否则容易误导,引起混乱的。

      捡拾8号球引起3号球晃动,而不是引起8号球晃动。

点评

你看的很仔细,是个细心一丝不苟的人,赞一个!  发表于 2016-8-22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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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20: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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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20: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泰虎老师转载专家解答!学习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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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21: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泰虎老师转载专家解答!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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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22: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泰虎老师转载专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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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3 08: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楼主观点。向相反方向拿球,造成晃动,显然是两球接触的,不接触不可能动,所以不为犯规(第二个理由完全可以不要)。这种解释只会误导大家,这也从另一方面证实规则的水平之低、问题之多。


另,大家别总专家专家的,叫的让人肉麻。凡是手里有个日文本本的,就是专家,这专家是不是太“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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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3 08: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总觉得规则的精神是此一时彼一时,为什么球球事先接触,就必须申请确认,否则,即使是接触的也必须要有动感啊!为什么此时就不以裁判员认定为准了。规则的精神应该是统一的。不能够认为在那里产生争议,就特殊规定,在这里还没有产生争议,就不要特殊规定!
第12题专家的解答,就是如同13题一样,裁判员认定为准,都与球球接触的认定原则相悖。我们如何理解规则的精神,还是很难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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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3 09: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泰虎老师转发刘林箭老师的解答,这使得很多没有刊物的网友都有一个学习的机会。特别是刘老师讲的撞击前、后申请确认的两种不同情况受益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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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5 15:4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林静风闲 于 2016-8-25 15:51 编辑
其理由有以下两条:
一是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7项中,有这样的说明: “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或重新放置他球时,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移动,为无效移动”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撞击后两球或三球接触在一起,击球员可以大胆地直接去拿他球,由此造成他球、自球或其他球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不犯规。

  个人认为:解答中引用的“说明”,并不能作为执裁的依据。这个“说明”只能认定“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移动,为无效移动”(以便裁判员处理该球位置)而不能认定行为“不犯规”。例如,被捡拾的球脱手落地时造成他球的移动为无效移动,但这种行为是犯规的。并不是所有造成无效移动的行为都是不犯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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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6 18: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老师分析得有理有据,建议更合适时下的新规则。另大浪老师的建议我觉得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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