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宇宙战车1 于 2014-8-12 10:26 编辑
看了门球网友“油田的哥”老师报道,自己看后感觉不错,为了安徽网友便于学习,本人把的哥报道设一主贴,便于大家学习,藉此提高安徽网友的门球水平。我会经常更新主贴的。敬请各位网友光临与指导。
本期专家:周正(中国门协裁判委员会副主任) 江苏省射阳县 吴云宝 询问 闪击中,放好他球后,抬脚又踩球,我认为是犯规行为。理由是: (1)按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闪击过程的行为程序只有六项,移开放球手后,就应击打自球,如抬脚又踩球,这就变成了八个程序。违背了“规则”中六项的规定。 (2)允许抬脚改踩自球,必须将他球捡起,再抬起踩球脚,踩住自球后,再改放他球。放好他球后,抬脚又踩球,自、他球两球仍在原地不动,并没有实施改踩、改放之举。所以判其触球犯规是正确的。 以上看法是否正确,请予以解答。 周正:“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自、他球时,判犯规”。这是世界门联2011年在国际规则修改中特意加上的一条。就是说你已经踩住自球,把他球放在脚下了,现在是要改踩改放。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先拿起他球再抬脚,改踩改放。如果你弄反了程序,先抬脚,再拿他球,那就是犯规了。对此,大部分球友学习运用得都很正确,但也有少数球友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存在着差异。他们认为既然两球都踩在脚下,就不可以抬脚了,一抬脚就是犯规。其实在这种情况下,抬脚还是可以的,只要别拿球。想要拿球时,你应该再次踩住两球,然后再拿他球进行改放。只要在10秒之内,踩几次都是允许的。 再来分析江苏吴先生提出的问题。 先看其第一问讲到的“六个程序”。这不是一个僵化的、不可变更的程序。既然规则中允许“重新改放他球”,那肯定就“超越”了六个行为程序。因为第四款移开放球手后,下一个程序就应该是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可是再拿起他球,再去改踩,不是就破坏了第五个程序了吗? 再看第二问的改放问题。认为“放好他球后,抬脚又踩球,自、他两球仍在原地不动,并没有实施改踩、改放之举。所以判其触球犯规是正确的”。但如果我是击球员,我会申辩:我抬脚又踩球,目的还是要改踩改放。还没有做呢,你就判我“并没有实施改踩、改放之举”?我10秒超时了吗?在允许的时间内为什么不让我继续做下去?你判我触球犯规?去看看触球犯规的条款里有这样一条吗? 所以,你的这种认识其实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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