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自、他球时,判犯规”。这是世界门联2011年在国际规则修改中特意加上的一条。就是说你已经踩住自球,把他球放在脚下了,现在是要改踩改放。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先拿起他球再抬脚,改踩改放。如果你弄反了程序,先抬脚,再拿他球,那就是犯规了。对此,大部分球友学习运用得都很正确,但也有少数球友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存在着差异。他们认为既然两球都踩在脚下,就不可以抬脚了,一抬脚就是犯规。其实在这种情况下,抬脚还是可以的,只要别拿球。想要拿球时,你应该再次踩住两球,然后再拿他球进行改放。只要在10秒之内,踩几次都是允许的。 再来分析江苏吴先生提出的问题。 先看其第一问讲到的“六个程序”。这不是一个僵化的、不可变更的程序。既然规则中允许“重新改放他球”,那肯定就“超越”了六个行为程序。因为第四款移开放球手后,下一个程序就应该是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可是再拿起他球,再去改踩,不是就破坏了第五个程序了吗? 再看第二问的改放问题。认为“放好他球后,抬脚又踩球,自、他两球仍在原地不动,并没有实施改踩、改放之举。所以判其触球犯规是正确的”。但如果我是击球员,我会申辩:我抬脚又踩球,目的还是要改踩改放。还没有做呢,你就判我“并没有实施改踩、改放之举”?我10秒超时了吗?在允许的时间内为什么不让我继续做下去?你判我触球犯规?去看看触球犯规的条款里有这样一条吗? 所以,你的这种认识其实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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