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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泰虎

击球员这种动作是否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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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1 22:02: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4-12-21 17:45
老生畅谈老师您的发问我是这样认为的:规则有条文规定的,如捡拾被撞击的他球(应该);临时移开的被撞击 ...

您说的场上球应该是不包括被撞击球的,我问的就是哪里有触及”被撞击球”犯规的条文。还有就是我说的不小心摔倒触及的也是指的被撞击球。我认为除规则规定的用杆拔拉被撞击球犯规以外,身体任何部位触及,怎么触及被撞击球都不应该判犯规,因为这个被撞击球是要通过击球员人为拿到闪击点去闪击的,球停稳以后,在拿的过程中发生任何情况,只要不影响场上局面,且在十秒内完成,包括我前边说的,他把球扔出去、装兜里 (专家说过,我转述)都不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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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2 07: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12-21 17:08
3.自他球未贴靠(那怕两球间只有一点点间隙)的情况下,也绝对不允许同时踩两个球。

我不同意你的说法。汉语的贴靠接触是同一概念,只不过说法不同而已。就字面解释:贴与靠必须要有能见到的物体,否则贴靠的是什么呢?是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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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你的说法。汉语的贴靠与接触是同一概念,只不过说法不同而已。就字面解释:贴与靠必须要有能见到的物体,否则贴靠的是什么呢?是空气。 讨论的是门球竞赛规则,与“汉语”是两码事。什么是“贴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22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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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2 07: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到正题,就楼主提出的案例所问:击球员这种动作是否犯规?我坚持:肯定犯规。他的第一个动作就已经犯规了。我是就事论事,实话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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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2 07: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泰虎老师参看92楼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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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判定我认为正确。我意思某些情况裁判员可以宽松判定。您说,自他球有缝隙就不可以同时脚踩自他球的意思我不赞同。别无他意啊。  发表于 2014-12-22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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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2 18: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歌声嘹亮 发表于 2014-12-22 07:07
我不同意你的说法。汉语的贴靠与接触是同一概念,只不过说法不同而已。就字面解释:贴与靠必须要有能见到 ...

    我不同意你的说法。汉语的贴靠接触是同一概念,只不过说法不同而已。就字面解释:贴与靠必须要有能见到的物体,否则贴靠的是什么呢?是空气。


    讨论的是门球竞赛规则,与“汉语”是两码事。什么是“贴靠”?是专家(不是我说的)解释(见《门球之苑》2012年第10期)的:两球可以密贴,也可以靠近(有个缝隙),这种密贴与靠近的现象,在门球竞赛规则中称为“贴靠”。所以规则第29页才有“自他球呈接触或贴靠状态时,直接踩住自、他球(视为已放好球)”的规定。规则中为什么要出现这两个词,是有其作用的,即各有所指。也就是说,当被撞击的球与自球出现不接触但距离非常近(有缝隙)时,是允许直接踩两球的。你对这种现象也判犯规,违背了规则规定,是错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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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2 19: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球撞击他球后,两个球相距不到1厘米,此时击球员想同时踩住自他球,可是他一边脚往下踩的同时又看了一眼教练员,没成想脚踩偏了,先踩上了他球,瞬间以脚跟为轴,翘起脚掌又同时踩住了自他球。这个过程裁判员看得清楚!请问是否犯规啊?
    撞击后两球不是密贴,先踩上了他球,翘起脚掌又(再)同时踩住了自他球。应是犯规的,理由有下:
    一:规则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是:“自他球呈接触或贴靠状时,直接踩住自、他球”。这就很明确地规定;只是在“自他球接触的情况下”才可以不用手捡拾球的。如果是允许在不密贴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踩球的话,就不需要指明是在“密贴”了。
    二:从闪击过程中也规定;要拾起被撞击的他球,用单脚踩住自球或先踩住自球,再拾起他球。以上两点就是说在没有密贴的情况下,那怕是1公分与10公分都是同等,同样对待的。这也不论是在“瞬间”或10秒之间的时间、动作也是同等,同样对待的。
    三:这也正如闪击过程中规定用“单脚”踩住自球,虽没有写不能用“双脚”踩,但如用双脚踩就是要犯规的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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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规则是用“接触或贴靠”,本人用了以前习惯所说的“密贴”,其意思是一样的,应不影响解答原意,更不应以此推翻题意。  发表于 2014-12-22 22:22
提醒一下中山明老师:现规则中已无“密贴”一说,只有“接触、贴靠”之说,贴靠的意思是两球之间有间隙(《门球之苑》上有专家的规则解读),即不接触的两球是可以踩的。再说,规则规定直接踩两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22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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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2 21: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4-12-22 19:53
自球撞击他球后,两个球相距不到1厘米,此时击球员想同时踩住自他球,可是他一边脚往下踩的同时又看了一眼 ...

中山明老师的观点很明确、很正确。我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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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2 21: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12-22 18:06
我不同意你的说法。汉语的贴靠与接触是同一概念,只不过说法不同而已。就字面解释:贴与靠必须要有能 ...

请你再次正面回答楼主的问题。击球员这种动作是否犯规?不要回避主题而言他。其他事另题讨论。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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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所提问题不犯规的观点!  发表于 2014-12-22 22:10
我的多次回帖,态度明确:楼主的问题不犯规。你应该看得清楚呀!  发表于 2014-12-22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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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2 21:4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4-12-22 21:48 编辑
中山明 发表于 2014-12-22 19:53
自球撞击他球后,两个球相距不到1厘米,此时击球员想同时踩住自他球,可是他一边脚往下踩的同时又看了一眼 ...

        
      提醒一下中山明老师:现规则中已无“密贴”一说,只有“接触、贴靠”之说,贴靠的意思是两球之间有间隙(《门球之苑》上有专家的规则解读),即不接触的两球是可以踩的。再说,规则规定直接踩两球,没有讲先踩那个球、后踩哪个球。所以我理解,先踩上了他球,翘起脚掌又踩住了自他球,属直接踩两球。
       所以,你的三条理由不成立。
因此,楼主的案例不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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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介绍那位专家,内容是怎么讲的?泰虎老师所说的是先踩他球,再翘起脚又踩住自他球的,不是一次性直接踩住自他球的,请细读。  发表于 2014-12-22 22:13
中山明 2011规则是用“接触或贴靠”的,我在上贴用了“密贴”,其实其意思是一样的。假如我用了“接触”二字就三条也成立吗?“直接踩住两球”是同时的意思,而先踩住他球再翘起又踩住自他球,显然就不是同时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22 22:05
2011规则是用“接触或贴靠”的,我在上贴用了“密贴”,其实其意思是一样的。假如我用了“接触”二字就成立吗?“直接踩住两球”是同时的意思,而先踩住他球再翘起又踩住自他球,显然就不是同时了,而是两次了,有违   发表于 2014-12-22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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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2 22: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12-22 21:43
提醒一下中山明老师:现规则中已无“密贴”一说,只有“接触、贴靠”之说,贴靠的意思 ...

    中山明
2011规则是用“接触或贴靠”的,我在上贴用了“密贴”,其实其意思是一样的。假如我用了“接触”二字就三条也成立吗?“直接踩住两球”是同时的意思,而先踩住他球再翘起又踩住自他球,显然就不是同时了,而是两次了,有违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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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明老师: 我只是说规则中已不存在“密贴”,更不是说用了“密贴”就三条成立。 我是说规则中的“接触或贴靠”是各有所指:接触,是两球之间无缝隙;贴靠,是两球之间有缝隙,不然,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23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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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2 22: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犯规,应依规则办。规则对犯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属于禁止性规定。凡是规则没有明示规定的,不能随意解释和推定。
主张犯规的,应当说明是依规则那一条具体规定,这样讨论问题也许就比较简单了。
一家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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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你的观点! 这个问题,判犯规的网友从开始,到现在,就没有拿出过硬的犯规依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25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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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2 22: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歌声嘹亮 发表于 2014-12-20 22:49
1.规则上的用词,捡拾不能用踩代替。也就是说脚不能代替手。2.规则规定闪击的程序不容变更。对撞击后的他球 ...

      1.规则上的用词,捡拾不能用代替。也就是说不能代替。2.规则规定闪击的程序不容变更。对撞击后的他球而言,只能先用手接触(捡拾),后用脚接触(放在脚下与自球贴靠)。3.自他球未贴靠(那怕两球间只有一点点间隙)的情况下,也绝对不允许同时踩两个球。这就是我判该案例肯定犯规的理由。


    很赞同歌声嘹亮老师以上三点意见,第3点虽然规则上没有写明是否可以,但是有写明是“自他球呈接触或贴靠状态时”。这正如规则中闪击时“用单脚踩住自球”,他虽然没有写用“双脚踩”是否犯规,但这不用多写也可知“双脚踩”是犯规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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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他球未贴靠(那怕两球间只有一点点间隙)的情况下,也绝对不允许同时踩两个球。 这句话是不对的,贴靠不一定是接触,贴靠也可能有缝隙。我们在比赛中,有的时候,击球员在自球与被撞击的他球是否接触还是贴靠时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23 11:36
支持!  发表于 2014-12-22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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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2 23: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4-12-22 22:05
中山明
2011规则是用“接触或贴靠”的,我在上贴用了“密贴”,其实其意思是一样的。假如我用了“ ...

支持中山明老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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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3 00: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硒都门球、德哥两位网友仔细阅读、认真领会规则29页的条款再参与讨论。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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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3 02: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湖北飘逸 于 2014-12-23 11:29 编辑
oldfang 发表于 2014-12-22 22:10
是否犯规,应依规则办。规则对犯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属于禁止性规定。凡是规则没有明示规定的,不能随意 ...

2011规则对闪击过程允许的行为有以下描述:
(二)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

1.先踩自球后再捡拾他球。

2.踩住自球后,脚可以旋转或抬脚改踩。

3.自他球呈接触或贴靠状态时,直接踩住自、他球(视为已放他球)。

请注意:第3条中有一个词:“直接”。根据楼主的题目所述,是先踩住他球再踩自球,这和“直接”的意思明显不符,也就是不允许的行为之一,因此也是我们判罚犯规的理由。所以,我们在回答问题时,要依据楼主所给的条件(前提)来解答,要就事论事,不要自己想当然,偏离了问题的本意,就如“捡”和“踩”、“直接”和“一先一后”等等,它们的意思肯定是不一样的,不能相提并论,难道可以用脚去“捡拾”他球进行闪击吗?难道可以用“手”去踩住他球闪击吗?当然都是不能的。

不知道以上的说明,反对判犯规的各位老师还需要辩解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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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道理与说服力。  发表于 2014-12-23 12:47
支持。  发表于 2014-12-23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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