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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3 02: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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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湖北飘逸 于 2014-12-23 11:29 编辑
2011规则对闪击过程允许的行为有以下描述:
(二)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
1.先踩自球后再捡拾他球。
2.踩住自球后,脚可以旋转或抬脚改踩。
3.自他球呈接触或贴靠状态时,直接踩住自、他球(视为已放他球)。
请注意:第3条中有一个词:“直接”。根据楼主的题目所述,是先踩住他球再踩自球,这和“直接”的意思明显不符,也就是不允许的行为之一,因此也是我们判罚犯规的理由。所以,我们在回答问题时,要依据楼主所给的条件(前提)来解答,要就事论事,不要自己想当然,偏离了问题的本意,就如“捡”和“踩”、“直接”和“一先一后”等等,它们的意思肯定是不一样的,不能相提并论,难道可以用脚去“捡拾”他球进行闪击吗?难道可以用“手”去踩住他球闪击吗?当然都是不能的。
不知道以上的说明,反对判犯规的各位老师还需要辩解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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