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oldfang 于 2014-12-25 19:43 编辑
本人认为141楼的观点不正确。引用(一)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的规定判犯规,是适用规则错误。共同切磋。 规则中,“二、闪击过程”分为三个部分;(一)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如下;(二)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三)同时撞击数个他球,…… ; 第一部分,是对闪击过程的一般性规定,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闪击过程应按行为顺序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是明示规定的闪击过程中允许的行为,是除外行为。第二部分规定的闪击行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第一部分的行为顺序的规定,但规则明示也是允许的行为,不犯规。 其中,第二部分第三条, “自他球呈接触或贴靠状态时,直接踩住自、他球(视为已放他球)” 是大家引用最多的,分歧也最大。 第三条的前半段,是规则的适用条件,自、他球之间的状态必须呈“接触或贴靠”状态。即自、他球之间“或”是接触状态(自、他球之间零距离),“或”是贴靠状态(自、他球之间距离大于零)。只有而且必须自、他球之间呈上述规定的状态时,才能适用第三条。 后半段是击球员可以怎么做,即可以直接踩住自他球。“直接踩住”是相对于第一部分行为顺序的,“直接踩住”,就是可以不按第一部分的先捡拾、踩球、放他球的行为顺序,可以直接踩住自他球。但规则对踩住自、他球的先后顺序没有做出明示性的规定。 本主题贴自、他球之间的状态符合第三条的规定,应适用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判罚。 本人认为,大家参与讨论,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对规则的理解,是出于对门球和门球事业的热爱,是一种态度,没有输赢,都是正能量! 我虽然第一次参与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是个新兵,但我也七十多了。希望与各位球友共同为推动门球事业发展做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