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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泰虎

击球员这种动作是否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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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10:5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生畅谈 发表于 2014-12-24 22:47
精彩呈现:10号接2号,2号过一门力度拾到好处,擦10号直奔三门前红球。观众热烈鼓掌。这时只见2号队员不看自 ...

        老生畅谈老师太有才了,“回放”出如此精彩场面,简直让人目瞪口呆!神了,如果多有2号队员如此精湛的球技,门球何愁不能进入全运会和奥运会!
      遗憾的是,有人在说不出犯规依据情况下,却硬要对运动员的此行为判犯规。看来,门球进全运会是没什么希望啦!

点评

畅谈老师说得在理,好心情!对也没人给我发奖金,错也没人扣我退休金,快快乐乐过好每一天!  发表于 2014-12-25 15:54
硒都老师,我们只是门球爱好者,不是专家,不是门球大佬,谈对门球的认识,对与错在我们自己。自己认为对就行了,不勉强别人认同。比如飘逸老师,我逐条说明了他的三个例子,他不接茬但认定我是错的,错就错吧。  发表于 2014-12-25 15:43
飘逸友,老生畅谈的案例并没有犯规的行为呀!  发表于 2014-12-25 15:17
硒都老师,这样的犯规还有才?  发表于 2014-12-25 12:12
对此问题的认识,我们是少数派!  发表于 2014-12-25 11:29
呵呵,老师此言,堪称知音。  发表于 2014-12-25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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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11: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ang 发表于 2014-12-23 14:04
对主题贴所讨论击球员这种动作是否犯规时,大家都引用了“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的行为:3、自他球呈接触或贴 ...

          明淅的分析,有根有据,有理有节。老师不是凭想象,而是用规则的规定和专家对规则的解读,阐述了击球员的动作为什么不犯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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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5 11: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歌声嘹亮 发表于 2014-12-25 09:09
请大家把要讨论的问题回到楼主的正题上来,其它事另题再谈好吗?楼主问:击球员这种动作是否犯规?此案例是 ...

如果不言其他,我认为您判定的十分正确!
题外话:如果主题帖子的情况是同时脚踩自他球,您是否判犯规!(因为自他球有间隙啊)。您是否也可以正面回答一下呢。
我们讨论问题不是谁输谁赢而是互相学习提高,就是想提高自己的执裁水平,避免执裁中产生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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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11: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ang 发表于 2014-12-22 22:10
是否犯规,应依规则办。规则对犯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属于禁止性规定。凡是规则没有明示规定的,不能随意 ...

          支持你的观点!       这个问题,判犯规的网友从开始,到现在,就没有拿出过硬的犯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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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判犯规的网友从开始,到现在,就没有拿出过硬的犯规依据。 试答硒都门球老师以上问题: 一:在闪击过程中的6条规定中,可以是先捡拾他球,后踩自球,或先踩自球,后捡拾他球,放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25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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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11: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4-12-25 11:11
如果不言其他,我认为您判定的十分正确!
题外话:如果主题帖子的情况是同时脚踩自他球,您是否判犯规! ...

我来回答泰虎老师的题外话问题:如果撞击后,自他球相距有间隙(暂且不论多大,只要击球员的脚掌能够踩住两球),击球员的脚同时踩住了自他球,我认为不犯规。为什么?因为规则里已有明确说明:自他球在接触或贴靠(根据新华字典解释:贴靠是挨近、靠近的意思)状态下,允许直接踩住自他球,视为已放好他球。也就是说,虽然自他球相距有间隙,但是也可以认为是第一次放球时没有贴拢自球,允许改踩改放,再将他球靠近自球进行后续动作(只要在10秒内,闪击也好,再次改放也好都可以)。
但是,这里也要申明一下,在相距较大的时候,如果不是同时踩球,也必须先踩住自球再踩他球,不能先踩住他球再踩自球,否则仍然是犯规的。
但是我想,实际比赛中,击球员不会这样做的,还是老老实实的按照闪击的程序进行吧,
不知道我说明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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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湖北飘逸的上述观点。放弃我原来对贴靠的理解。  发表于 2014-12-25 13:49
如果是歌声嘹亮老师这样回答,我就更欣慰了!  发表于 2014-12-25 13:16
赞同您的意见!  发表于 2014-12-25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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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13: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判击球员犯规的依据,早就被多人返复强调:是触球(本案例是触他球或踩错球)犯规。请参看《规则》29页(一)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如下:1.捡拾(绝对不是踩踏)被撞击的他球。2.用单脚踩住自球(绝对不是踩住他球)。另外:1.踩踏根本不等同于捡拾这是基本常识。2.自球他球是有绝对区分的,相当明确,不容混淆。请理解支持裁判员的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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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14: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4-12-25 11:11
如果不言其他,我认为您判定的十分正确!
题外话:如果主题帖子的情况是同时脚踩自他球,您是否判犯规! ...

我很欣赏您就是论事的认真态度,对就是对,错就是错。就贴靠一词,既然专家定为门球术语,今后我们照办就是。我决定放弃已往对贴靠一词的理解。不过,我认为如果将贴靠改为贴近或靠近更为贴切。专家不是也认为用贴靠是因为还未找到更贴切的词语吗?当然,你提出问题让大家讨论的目的,是为了对规则的正确理解,以便执裁时不出差错。我认真参与讨论的目的又何尝不是如此?我是72岁的老裁判了,我在为后继的年轻裁判提供动力,让他们顶上岗、接好班。至于争论谁输谁赢,对我来讲,根本不放在心上,我可不是小气鬼呵!坦诚、直爽才是我一生的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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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理解。  发表于 2014-12-25 19:32
我早就认定您是一位坦诚直率的老裁判了。我已经是77岁的人了,也算是老裁判吧,老弟,我现在就不能够再上场执裁了,但是,我也和您一样的心态,为对规则感兴趣的球友、裁判员们尽一点心意吧。我们的看法无论是对还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25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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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16:59: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复歌声嘹亮老师问:楼主所述击球员的行为是犯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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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认定与支持!  发表于 2014-12-25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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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5 18: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歌声嘹亮 发表于 2014-12-25 14:44
我很欣赏您就是论事的认真态度,对就是对,错就是错。就贴靠一词,既然专家定为门球术语,今后我们照办就 ...

我早就认定您是一位坦诚直率的老裁判了。我已经是77岁的人了,也算是老裁判吧,老弟,我现在就不能够再上场执裁了,但是,我也和您一样的心态,为对规则感兴趣的球友、裁判员们尽一点心意吧。我们的看法无论是对还是有谬误,在网上都是抛砖引玉,希望大家畅所欲言,热烈讨论的。您说是不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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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理解。  发表于 2014-12-25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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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19: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ldfang 于 2014-12-25 19:43 编辑

本人认为141楼的观点不正确。引用(一)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的规定判犯规,是适用规则错误。共同切磋。
规则中,“二、闪击过程”分为三个部分;(一)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如下;(二)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三)同时撞击数个他球,…… ;
第一部分,是对闪击过程的一般性规定,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闪击过程应按行为顺序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是明示规定的闪击过程中允许的行为,是除外行为。第二部分规定的闪击行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第一部分的行为顺序的规定,但规则明示也是允许的行为,不犯规。
其中,第二部分第三条, “自他球呈接触或贴靠状态时,直接踩住自、他球(视为已放他球)” 是大家引用最多的,分歧也最大。
第三条的前半段,是规则的适用条件,自、他球之间的状态必须呈“接触或贴靠”状态。即自、他球之间“或”是接触状态(自、他球之间零距离),“或”是贴靠状态(自、他球之间距离大于零)。只有而且必须自、他球之间呈上述规定的状态时,才能适用第三条。
后半段是击球员可以怎么做,即可以直接踩住自他球。“直接踩住”是相对于第一部分行为顺序的,“直接踩住”,就是可以不按第一部分的先捡拾、踩球、放他球的行为顺序,可以直接踩住自他球。但规则对踩住自、他球的先后顺序没有做出明示性的规定。
本主题贴自、他球之间的状态符合第三条的规定,应适用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判罚。
本人认为,大家参与讨论,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对规则的理解,是出于对门球和门球事业的热爱,是一种态度,没有输赢,都是正能量!
我虽然第一次参与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是个新兵,但我也七十多了。希望与各位球友共同为推动门球事业发展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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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19: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12-25 11:16
支持你的观点!       这个问题,判犯规的网友从开始,到现在,就没有拿出过硬的犯规依据。

...

       这个问题,判犯规的网友从开始,到现在,就没有拿出过硬的犯规依据。
  
      试答硒都门球老师以上问题:
     一:在闪击过程中的6条规定中,可以是先捡拾他球,后踩自球,或先踩自球,后捡拾他球,放他球与自球贴靠。但找不到有一条是可以用脚踩住他球后,再抬起脚再一起踏住自球的规定,他球在没有贴靠的情况下,更没有一条“他球”是可以用脚踢的,而是规定用手捡拾的
     二:闪击过程中允许的行为是:“自他球呈接触或贴靠状态时,直接踩住自、他球”。这个直接,就是说不用捡拾他球,且有一次性含意,不是分两次,更不是可多次的。如果是可多次踩、多次抬脚的话,就不应用“直接”这个词了。而且后面还写有:直接踩住自他球以后“视为已放好他球”。(至于‘视放好他球’,是否可以再改踩改放就要另立题讨论了)。
     从闪击过程以及闪击允许的行为规定条款里,都找不到可以用脚先踩他球多次再踩自球,更不可用脚踢他球到自球这里的,只能用手“捡拾被撞击的他球”。还应注意的是:规规里有写明的,是必须要依照执行的,不依照就有犯规的可能,比如说开球,“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于开球区内”。虽没有说用棒拖球、用脚踢放是否犯规,但规则里写明是这样开球的,不这样做当然就是违规了。
    以上所答,不知硒都门球老师及认为不犯规的网友认识又如何。网站都是提供网友互提、互问、互答,共同学习,能有启发提高,甚至是有所收益,得到开心的舞台,你在这舞台上又扮演什么角色?得到了什么?这就在于自我了

点评

我的观点已很明朗,本已声明一般不回帖,因是中山明老师回帖,再说几句。 简言之:闪击过程中允许行为的7条中就有脚直接踩自他球的规定,且踩自他球没有先后之分,怎么就不能先踩到他球?也没有只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25 22:12
支持中山明的观点  发表于 2014-12-25 21:13
赞同。  发表于 2014-12-25 20:04
老师说得太好了,支持!  发表于 2014-12-25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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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19: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4-12-25 18:59
我早就认定您是一位坦诚直率的老裁判了。我已经是77岁的人了,也算是老裁判吧,老弟,我现在就不能够再上 ...

谢谢您的理解。大家共同努力,为门球的健康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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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20: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ang 发表于 2014-12-25 19:29
本人认为141楼的观点不正确。引用(一)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的规定判犯规,是适用规则错误。共同切磋。规 ...

我在141楼发表的观点是否正确,自有公论及实践来验证。我坚持我的观点,你保留你的看法,好吗?请恕我在此问题上不再单独作答。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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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20: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歌声嘹亮 于 2014-12-25 20:20 编辑
中山明 发表于 2014-12-25 19:31
这个问题,判犯规的网友从开始,到现在,就没有拿出过硬的犯规依据。
  
      试答硒都门球老 ...


中山明老师,您说得太好了。我大力支持!击球员肯定犯规,是不争的事实。明白人都心中有数。我们大家都应加强对规则条款的认知度,为门球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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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5 22: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4-12-25 19:31
这个问题,判犯规的网友从开始,到现在,就没有拿出过硬的犯规依据。
  
      试答硒都门球老 ...



    我的观点已很明朗,本已声明一般不回帖,因是中山明老师回帖,再说几句。
      简言之:闪击过程中允许行为的7条中就有脚直接踩自他球的规定,且踩自他球没有先后之分,怎么就不能先踩到他球?也没有只能踩一次的限制,我一次未踩到两球,第二次再踩两球,为什么不可?。所以,不管先踩谁、踩几次,都合法,因规则中根本就找不到先踩他球犯规的规定条款。判犯规者,用的都是推论,并没有直接犯规条款。规则中有待闪击的球掉下碰到脚不犯规的规定,就足以证明脚先踩到他球不犯规。

点评

支持湖北飘逸、中山明两位老师的观点。  发表于 2014-12-26 08:45
除细心阅本人146贴外(特别是举过一门例子)。还该提醒的是“直接踩住自他球”。什么叫“直接”?就是直截了当,不需要间接或转接,一踩下去就是要踩住两个球,不是先踩住他球,再需要抬脚,才能踩住自他球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2-26 08:02
球掉下触及身体是因为此他球属于身上携带物,和在地上静止时未捡之前的属性是不一样的。不能混为一谈。  发表于 2014-12-26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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