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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6 20: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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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8-4-16 21:37 编辑
裁判用时三原则: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及时呼号。 三原则能够互相颠倒过来执行吗?
比如:场上出现状况,裁判员能够不进行宣判,就去处理现场问题吗?
肯定不行。不进行及时宣判、裁判员便没有处理现场问题的依据与权力。
再比如:裁判员不进行及时宣判与处理,能够提前呼号吗?
也不行。如果那样一旦出现问题,全部责任一定会由裁判员兜着。
因为被呼号后,既是下一位击球员10秒计时时间的开始。
裁判员不宣判、不处理,击球员能够击球吗?
许多现场需要处理的局面、都需要裁判员宣判后、才能去处理;裁判员处理好现场后,才能呼号,让击球员进场击球。
先呼号、如果出现裁判员处理现场时间只要超过10秒钟,那么击球员根本没有击球时间,就应该判:超时犯规了。
所以裁判员一旦呼号,就一定是击球员具备了上场击球的条件下。
门球规则讲得非常清楚:
什么条件下,击球员击球权即告结束?
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为什么有些人:会经常错误的理解击球权即告结束的五原则,为三原则。即:球停稳、死球与犯规呢?
他们片面的强调:击球权即告结束,就是球可以未停稳。反之他们推论:击球权即告结束,可以及时呼号。那么在球尚未停稳之时,也照样可以呼号。
至于球未停稳之时呼号,呼号后、后面球的移动会出现什么状况?他们认为完全可以不管。
但是门球竞赛规则有明文规定:有撞击、有过门、有出界、有撞击中柱、有犯规五种现象,并不是击球权即告结束,是一定要管、一定要进行及时宣判的啊!
球场上的球移动未停稳、可以呼号的前提条件必须符合五项内容。即:无撞击、无进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
有些人非要这么片面的去理解:界外球进场是无任何权力的啊! 所以他们认为:界外球一经击球员击打,裁判员就可以进行及时呼号。
须知:界外球进场只是没有过门得分的权力(包括:没有撞中柱得分的权力);没有有效撞击球的权力着三种权力。
但是界外球进场五种权力、其他两项权力是完全具有的啊。即:界外球进场后,有再出界的权力;界外球进场后,有犯规的权力。
因此:界外球进场后、出现再出界,一定要进行及时宣判后,才能及时呼号。界外球进场后、出现犯规,一定要进行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后,才能及时呼号。
尚不明白裁判员应该如何掌握准确的呼号时间,请认真学习门球竞赛规则中:有关击球权即告结束一节有关内容后,自然就会明白。
看问题,一定要在门球竞赛规则中找答案,千万不要以自己的认识、理解,去想当然。
击球权没有即告结束,也就是击球权没有结束。击球权没有结束,裁判员能够呼号,允许下一位击球员上场击球吗?
请大家认真考虑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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