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闪击”的变革创意点赞叫好 河南洛阳——关新国 一、基本态度 中国门协修规领导小组民主作风好,民主意识强,在修改规则过程中,心中始终装着全国门球人,念念不忘征求基层门球人的意见,并在网上开辟专贴,征集建议。这让全国门球人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关注,热爱和赞赏。大家畅所欲言,纷纷发表看法,提出修改建议,本文也是由此而生。 在门球裁判员QQ群园地语音室里,第一次和广东省网名为“中山明”的吴汉明网友交谈,后又在网上看到了吴汉明老师关于取消“闪击”改“棒击”的修改帖子。吴老师的修改创意,让我眼前一亮:欣喜之中,感到长期困扰并导致门球队员闪击“犯规”、让门球裁判员“望而怯步”的闪击过程裁处、导致比赛暂停、争吵的“罪魁祸首”、让中老年门球人难受别扭的动作、使规则冗长繁杂的闪击表述,这个规则中的“顽疾癌症”,终于有药“救治”了。 新规修改时,若真的能把现在规则中“捡球、踩球、放球、抬手、闪击、抬脚”这六个复杂的闪击动作和闪击过程,变革为类似击球一样简单的话,闪击过程存在的诸多问题,将能够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也会使一系列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肯定受到大多数门球人的支持和赞扬。如果说2011规则得分不封顶是个亮点的话,与“闪击”变革相比,也只算是星星之亮,而“闪击”的变革,将是“月亮”之光。 为了表述方便,总要给“闪击”修改后的动作起个名吧!用什么词汇来表示呢?仔细想来也着实为难,重复的名字、不准确的名词等都不能用,比如:还叫“闪击”吧,新旧不分;叫“棒击”吧,名字太粗犷,表述也不够细致准确;叫“击球”吧,重名重姓,且定义混淆。思来想去,即能准确表达且符合实际,又能区别于“闪击”和“击球”的词汇确实难找,我就权且把“闪击”变革后的名字叫“闪打”吧。 “闪打”就是把被撞击的球,按照“击球”的动作要求打一次。被闪打的球的功能,同被闪击的球的功能一样。 二、理由陈述 笔者力挺“闪击”变“闪打”,并积极建议对闪击进行彻底修改,是觉得这种变革很有必要,它有很多的好处。 (一)有利规则减肥瘦身 原规则有八章二十四条,1个附则,2个附录,共有八十七款、199项、(83)小项、38个说明、57个图例。在这些款、项、说明、图例中,有关闪击的内容就有13款、34项、31小项、8个说明、30个图例。分别占款、项、小项、说明、图例的15%、17%、37%、21%和53%。 规则从5页到65页的61页正版文字图例中,有17个整版页面是叙述闪击内容的文字,加之零散的闪击表述,应有18个整版页面,占规则和附录页数总和的近30%。 而变革为“闪打”后的表述则非常简单,全部表述估算4页就够。可把原18页“闪击”文字,减掉14页之多,规则可由61页瘦身至47页,减肥瘦身的效果可谓显而易见。 (二)大大降低犯规频率 大家知道,在门球赛事中,闪击和与闪击有关的犯规最为常见多见,这是由于“闪击”的程序过多,动作过于复杂造成的。从进入闪击过程开始到闪击结束,期间的犯规点数不胜数,与之相关的超时、击球、触球、妨碍比赛等犯规也会被引进到闪击过程的犯规来处理。据笔者对60场比赛的犯规次数统计,在一共58次的犯规中,涉及闪击犯规的有28次,占犯规总数的48%,几乎一半的犯规是闪击。我以“您认为闪击犯规,能占门球比赛犯规总量的百分之多少”为题,征求裁友意见时,多数裁判的回答是在50%以上。变闪击为闪打,只此一点,即可使犯规的频率大幅度降低。 (三)争吵暂停矛盾减少 门球裁判员难当人所共知,究其原因就是“权威”性不够,裁判裁决的执行力度不强。不少参赛球员不把裁判当回事,常常轻而易举就能否定裁判员的判罚决定,不但教练、队长能够做到,普通队员也可以做到,稍有不遂心愿,就会大吵大闹,动辄闯入赛场阻挡比赛,使比赛无法进行,进而迫使比赛暂停。引起争吵、暂停的起因,多是因为犯规与否或是因为裁判的判罚正确与否,而“闪击”犯规的比例高达50%左右,自然成为争吵暂停的重灾区。变革简化“闪击”,为“闪打”,从根本上取消了争议、争吵现象繁衍滋生的土壤,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一定会使比赛更加和谐顺利。 (四)执裁难度大大减小 闪击犯规复杂多变,犯规条款多,记忆难,理解难,判定难,处罚更难。你说闪击没有成功就犯规了,他说成功了;你说是双飞,他说有前有后;你说他球放回原位,他说移动有效。争议带来的影响使裁判员望“闪击”而怯步,见“闪击”想退让。比如:红队①球撞击⑦球,在①球尚未停稳时就去捡拾⑦球,裁判员判触球犯规,处理①球原位不动,⑦球放回原位,取消击球权。而白队教练不懂闪击过程的始与终,振振有词非说这是闪击过程,犯规应将①球拿出界外。还有击球前和撞击后出现的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的确认,裁判是否“据实判定”的争议、自球在击球员脚下移动的属性等,把很多裁判员弄的糊糊涂涂,这些都是执场裁判的“地雷区”,很多裁判员只要涉足赛场,就会胆战心惊。若用“闪打”代“闪击”,变“地雷区”为“安全区”,裁判即可减轻心理负担,轻松上阵,执裁容易,判罚简单,执裁难度立马大大减小。 (五)减繁就简节省时间 “闪打”比“闪击”操作简便,可以有效的节约时间,比如②球在二角擦打⑧球到四角后又撞击了四角处的⑨球,击球员先跑到四角闪击⑨球,然后再跑到二角捡拾⑧球回到四角进行闪击,这一来一回即费力又费时,假如“闪击”改“闪打”,击球员即可不去四角自球处,就地先闪打⑧球后,再到四角闪打⑨球,就不用来回跑动了。我们再从撞击后的“捡球、踩球、放球、抬手、闪击、抬脚”这六个繁琐动作上看,若删之不用直接“闪打”,节省时间是很明显的。 (六)动作简单老者喜欢 闪击时,规则要求的操作程序,让击球员执行起来很别扭,侧闪半蹲式的有,立姿直闪的有,蹲身瞄、起身闪者也有,有的甚至趴在地上瞄准,身体条件不柔软者,很多的闪击姿势是做不出来的。这给中老年朋友和有肢体障碍的人增加了操作难度,带来了更大的困难。由于弯腰捡球、踩球蹲身等闪击动作,还使得很多老年朋友晃晃荡荡,站立不稳,也是诱发人身事故的隐患之一。闪击改闪打,像击球一样,不用弯腰,直起身来,轻松击打,悠哉乐哉,中老年朋友肯定拍手称赞。 (七)有利瞄准功效更高 闪击改闪打,除了动作简单操作简便之外,被闪打他球的功能同“闪击”他球时一样,比如:闪打出界、闪顶闪带、接送利用等。而且由于“闪打”的动作与击球要领相同,易于观察和精确瞄准,命中率将会大幅度提升,“闪打”狙击手可能增多,被闪打球的“炮弹”功能和作用将更加显著。很多“闪击”不准的球员,改用“闪打”后,则可能会大放光彩。 三、“闪击”变革涉及的修改内容 “闪击”变“闪打”后,规则中与原“闪击”相关的表述都应随之修改完善。比如:要将“闪击”的名词全部修改为“闪打”,并需给“闪打”新的定义;取消规则第十六条的几乎全部内容,删除闪击及闪击过程定义、闪击成功、闪击犯规、犯规处理以及相关的说明和图例;所有涉及用手拿放球的闪击表述均于删除。经笔者初步统计,涉及到的相关修改内容,在规则部分有90处左右;附录一中有1处;附录二中有13处。主要修改内容表现在: “闪打”的定义:闪打是指击球员用手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被撞击的他球的行为。就是在成功撞击他球并在各球停稳后,击球员不得捡拾被撞击的球,手或脚碰到球即按触球犯规论,代之用球槌击球面直接打一次停在界内的被撞击球,我们把这种操作叫“闪打”。闪打权同闪击权一样,不能放弃。 球体移动与“闪打”犯规:合法闪打后,使球产生的移动均有效移动,局面成立。如果闪打的球移动后,碰上自球为闪打犯规,碰到其它球移动有效;碰到待闪打的球时,如果将待闪打的球闪带出界外,视为一次闪打完成两次闪打任务,如果没有闪带出界则需在移动后的位置进行闪打。 同时撞击数个他球后,如果静止时自球与数个他球接触,或者被撞击的球与另外他球接触时,不得移开任何球,应对被撞击的球逐个进行闪打。因闪打时造成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移动时,移动均无效不犯规,恢复原位。 说明:⊙如果被闪打的他球移动后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反弹回来,停止时与自球接触,则为闪打犯规;闪打犯规,自球拿出界外,被闪打的球放在犯规发生时的位置。 总之,“闪击”变“闪打”,利裁利打,利多弊少,好处多多,善莫大焉,简单易行,实在可为。既然“闪击”存在诸多难以回避的“顽疾”,我们何不趋利避害,给现行规则做个手术,“锯掉筐底”,换换“规芯”,重劈新径,走中国特色之路呢? 若真能作如此变革,真乃门球人的福音幸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