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限时的竞技比赛项目都对时间有严格的管控规定,这是保证比赛正常进行必须的,门球也不例外。对裁判员,裁判法规定裁判员要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和及时呼号。对击球员,规则规定必须在10秒的完成击球或闪击,超过就犯规。 门球的时间管控体系是不间断的,是由若干击球员的击球过程的小体系连结而成。该小体系从裁判员呼号或场内球静止并获得续击权或闪击权开始,到击球后场内球静止为止。整个过程由三部分时间构成,1,裁判用时,包括呼号、宣判、处理球、回答提问等共九项,对回答提问只允许队长或教练员其中一人提问,不能同时或分别询问同样的问题。2,击球用时,严格控制在10秒以内。3,球体移动用时,从击球到场上球静止结束。4,出现犯规该过程终止。 时间管控体系是必要的,但现规则存在漏洞,规则规定闪击时要闪击完成且场内球静止才能获得续击权或闪击权,而闪击完成是以抬脚为界,规则对抬脚没有时间规定,本次10秒规定己在槌体击球面触及自球时结束,而下次10秒尚未开始,此时击球员行为失去约束,管控体系不完整。在当前情况下。裁判员只能要求击球员尽快抬脚,否则按妨碍比赛判处。对此漏洞怎样修改规则好呢?可否去掉闪击完成作为获得续击权或闪击权的条件?不行,因为在短距离闪击时球停了无法做到脚己抬起,这等于说规则规定不能闪近球,再说,闪击未完成怎么进行下一动作?我想,只有对抬脚做专门规定,如闪击后必须在2或3秒内抬脚。 拙见,请斧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