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硒都漫话门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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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 21: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硒都漫话门球《规则》!

       《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2011》(以下简称《规则》),洋洋5万字。已执行一年有余,从官网、中网上看,总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讨论不完的问题(当然有很多属重复)。本人打门球和从事门球裁判活动已十年有余,历经99规则、04规则、07修改稿、09规则、11规则,深有体会。现立一主帖,主要谈谈《规则》中的某些自认为不足的问题,不妥之处,请诸位网友指正。

                 (一) 关于《规则》的解释权问题
        从我手上的现有资料看,1994《规则》、1999《规则》、2004《规则》、2009《规则》等,在“出版说明”中,都分别规定了:“本规则解释权归国家体委”、“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国门球协会”、“本规则和裁判法的解释权归中国门球协会”、“由中国门球协会负责解释”。
        2011《规则》发行后,我翻遍了全书,都没有找到关于《规则〉》“解释权”方面的规定,为什么以往的历届《规则》都规定了“解释权”问题,唯独2011《规则》取消了“解释权”?
       是《规则》无隙可击、无任何疑问不需要解释吗?非也。一年多来的实践,恰恰已经证实,有些问题,《规则》的规定还不很清楚,还要经过《规则》的主管部门加以解释才能明白。

        2011《规则》需不需要解释,要。要的话,到底由谁解释疑难问题?谁的“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在全国门球运动中统一执行?



点评

顶!  发表于 2013-1-18 21:25
发表于 2013-1-13 22: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之苑每期都有周正裁判在解读规则啊!算不算权威啊!

点评

顶!  发表于 2013-1-18 21:25
发表于 2013-1-14 05: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 和支持硒都老 7_143420_1_副本.gif 师的质疑,反对利用个人名义解读凌驾规则之上的做法,

点评

顶!  发表于 2013-1-18 21:26
中国有句俗话: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发表于 2013-1-17 10:25
谢谢你的光临与支持! 多年来,门球运动中有一怪现象:对竞赛中执行《规则》的有些问题,不认真理解《规则》的规定,而是寄希望于专家怎么说,专家说犯规就犯规、不犯规就不犯规。把专家的话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4 21:12
支持您的意见! 其实这个问题我们已经提过多次,但是,没有人理睬啊。专家只能在《门球之苑》上解读,不在门球网站上讨论。我很幸运的发了一个主题帖子,与专家商榷,结果是网友代替专家解答的。 我记得,在门球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4 11:40
发表于 2013-1-14 06: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解释清楚,干脆取消解释权的了。
发表于 2013-1-14 11: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3-1-14 05:06
赞成 和支持硒都老师的质疑,反对利用个人名义解读凌驾规则之上的做法,

支持您的意见!
其实这个问题我们已经提过多次,但是,没有人理睬啊。专家只能在《门球之苑》上解读,不在门球网站上讨论。我很幸运的发了一个主题帖子,与专家商榷,结果是网友代替专家解答的。
我记得,在门球网站初建时(即,中国门球网,后更改为门球之缘网,郑伟成立的)。周正老师就在网上直接解答我提出的问题,我十分感动!现在就没有了。
发表于 2013-1-14 12: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3-1-14 11:40
支持您的意见!
其实这个问题我们已经提过多次,但是,没有人理睬啊。专家只能在《门球之苑》上解读,不 ...

“专家只能在《门球之苑》上解读,不在门球网站上讨论。”   1.可以赚钱。2.避免遇上争论的对手。
发表于 2013-1-14 13: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规则歧义很大,都按自己理解执行。
发表于 2013-1-14 14: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由谁来负责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16: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的光临与关注!

点评

94年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审定,解释权归国家体委”。 99年规则:“国家体育总局审定,解释权归中国门球协会” 04年规则:“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审定,解释权归中国门球协会” 09年规则:“社体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4 17:49
发表于 2013-1-14 17: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3-1-14 18:25 编辑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3-1-14 16:24
感谢各位的光临与关注!

94年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审定,解释权归国家体委”。
99年规则:“国家体育总局审定,解释权归中国门球协会”
04年规则:“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审定,解释权归中国门球协会”
09年规则:“社体指导中心编著,中国门协审定,中国门协负责解释”
2011规则:“中国门协、社体中心审定”,没有“没有解释权,也没有”负责解释“。
可以看出,门球规则编审解释机构的规格,是越来越低,直至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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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发表于 2013-1-18 21:28
历史资料真全!  发表于 2013-1-15 18:29
发表于 2013-1-14 18: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13-1-14 18: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来中网,漫话门球《规则》忙,看来定有大手笔!网友期待尽心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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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你的光临!随便谈谈对《规则》的一些想法,不妥之处请指正。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7 09:18
发表于 2013-1-14 19: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奇卢 于 2013-1-14 19:13 编辑

世界门球联合会发布的《门球规则》,有著作权,解释权自然属于世界门联。中国门协印刷的规则,除所谓04规则为国际规则2003的中译本外,其他历年印刷的规则,主要内容都来自国际规则,是违反我国刑法有关知识产权法规的,何来中国对国际规则的解释权?又何来个人对国际规则的解释权?!

点评

感谢德高望重的奇卢门球元老光临并提出新的见解! 我谈点不同看法,至于《规则》的著作权问题,不去讨论。问题是门球运动遍及全国,现行的《规则》又不可能不要,而且《规则》也不很完善,的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4 21:48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19: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规则》的解释权只能是制定和颁发单位。
         
         参看国家法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每部法规的附则(除个别外)都规定了解释权属,即法规授予的解释权只能是制定和颁发者。任何个人无权解释。
        《门球竞赛规则》,肯定不能与国家的法规相提并论。但这个《规则》必竟是门球这一体育项目的“规章”,全国的门球竞赛活动都要遵守和执行,是全国门竞赛球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门球运动正常开展的保障。
        《规则》虽经多次修改补充,但还不很完善,也不可能包罗万象,加之竞赛中球场上情况的千变万化,在执行《规则》时,也必然会出现一些《规则》中无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或是理解中出现岐意、偏差。出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其措施是只能由权威部门研究后统一进行“解释”,而且这个“解释”与《规则》的效力等同。
         《规则》,是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编著、中国门球协会审定”(见《规则》封面,但“出版说明”中又说是“由中国门球协会、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审定”——《规则》的文字开篇就出现不一至)的。不管谁编、谁审,也只有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或中国门球协会才具有对《规则》的解释权。
          从《04规则》开始,中国门球协会会刊《门球之苑》,在裁判专栏开办了《规则》“疑难问题解答”,中国门球协会没有履行“解释权”职责,却在其会刊上以个人的名义解答各种问题,到2012年底已达150条以上。
        为认真落实2013年全国秘书长会议“进一步提高门球协会的法制管理水平”精神,从现在开始,体总社体中心或中国门球
协会,应该认真履行对《规则》的“解释权”职责,确保《规则》的严肃性、权威性、合法性。当然,这个“解释权”是不能“再授权”给任何个人的(以前是否有授权我们不知),以个人名义发表的“解释”,只能代表个人的观点,个人的观点不具备与《规则》等同的效力。门球运动要发展,必须讲“法治”,不能讲“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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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发表于 2013-1-18 21:30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20: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全国门协秘书长会议上,古桥秘书长报告中提出“提高门球协会的法制管理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体”、摆脱“人治”等,也是对我们各级、各地认真学习、研讨、执行《规则》的新要求。现摘要如下:
            
         三、2013年度工作安排
        2013年,中国门球协会工作要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总结门球事业取得的阶段成果的基础上,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统一的指导思想,本着以人为本、求真务实、坚实基础、持续发展的工作思路,认真分析制约和影响门球发展的主要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提出破解难题的解决办法。
      (一)进一步提高门球协会的法制管理水平
        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概念,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全面推进“依法治体”是我们做好协会工作的基本手段。
       “依法治体”首先要提高法制管理观念,树立以德治体、权力制约意识,对门球发展中的决策、执行问题,都应按制度办事,不断审视其行为目的、权限、内容、手段以及程序是否符合我们的制度,遇有违反制度的行为要及时纠偏,摆脱以“人治”来解决问题的旧思维、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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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发表于 2013-1-18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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