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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21: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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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规则不是法律,不必太拘泥谁有解释权。
我的 老帖“ 规则是什么?”说明了我对规则的性质的理解。
门球规则是一种游戏规则,它和法律的最大不同在于不要求全国统一,事实上只要比赛双方在在赛前统一认可就可以,如果是一次多队参加的赛会,则需要所有参赛队的统一认可。也可以比赛组委会出一个规定,参赛者同意则报名,不同意你就不报名。
以上的做法在我们实践里是很常见的。我举例如下:
** 有规则不遵守:
# 场地要有替换席座位,少见。
# 服装统一,少有。
# 10秒,形同虚设。
# 雨后沙土场地上允许击球员平场地。
** 自己修改规则:
# 试验各种限双方案。
# 三门一洞新打法。
** 完全另搞一套:(在门球的基础上)
# 三介球。
# 小场地门球。
# 桌上门球。
以上种种做法,能说犯规吗?能够干预吗?这些做法多数是对发展门球有利的。
并不是说我提倡不要规则,一部好的规则使大家在赛前的约定变得非常简单:“除。。。。外执行11门球规则”。也使天南地北的门球人不用商量规则就开始同场打球。
楼主要求门球规则要和法律一样要“ 确保《规则》的严肃性、权威性、合法性。”是没有必要的,会阻碍门球发展的。
我不认为“专家”对规则有解释权,如同制订法律的专家离开会议后没有解释权一样,组织的决议只有指定的组织有解释权,但是实际上,你从秘书长会议的文件可以看出,“专家”就是在行使解释权,只是没用组织的名义发表而已,这样门协留有余地,同时你也可以不认为他是规则。一旦大家没有意见,或“领导”执意,把“专家”的解释,加进规则很简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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