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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 14: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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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取消比赛资格
《规则》第八条 取消比赛资格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该队即被取消该场比赛资格,判对方队获胜。
一、弃权
(一)球队宣布放弃比赛。
(二)比赛开始时球队不足5名队员。
二、拒绝比赛
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时,一方拒不执行。
三、犯规上场
(一)未列入球队参赛名单者,或虽列入参赛名单但未列入击球顺序名单者。
(二)使用或穿着赛前检查不合格的器材或服装上场比赛。
(三)被替换下来的队员再次上场参加比赛。
(四)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者(如年龄、职业、性别、跨队等)。
说明:
●球队被取消比赛资格后,均判对方球队15:0获胜,个人得分分别填写为:5、3、3、2、2。
●按照有利无利原则,不使被取消比赛资格方及相关球队获利。
修改《规则》第八条意见:
第八条 取消比赛资格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该队即被取消该场比赛资格,判对方队15:0获胜。
一、弃权
(一)球队宣布放弃比赛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到场比赛。
(二)比赛开始时球队不足5名队员。
二、拒绝比赛
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时,一方拒不执行(双方都不执行时判0:0)。
三、犯规上场
(一)未列入球队参赛名单者,或虽列入参赛名单但未列入击球顺序名单者。
(二)使用或穿着赛前检查不合格的器材或服装上场比赛。
(三)被替换下来的队员再次上场参加比赛。
(四)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者(如年龄、职业、性别、跨队等)。
说明:
●按照有利无利原则,不使被取消比赛资格方及相关球队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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