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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这一条是否违背编者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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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 11: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闪击犯规
(一)有以下闪击行为时,判闪击犯规:

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转发(汉王灵芝的帖子)
分析“重新改放他球”
对“重新改放他球时,脚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一则的分析。
“时”既可指某一时间的位置,也可指某一段时间的间隔。“时”的位置对应的是行为状态,“时”的间隔对应的是行为过程。规则里“重新改放他球时”的“时”对应的是一段时间发生的行为过程。因为没有改拿球也就不会有改放球,只要有改放球就一定会有改拿球,改拿球与改放球是密不可分的,所以将规则里的“重新改放他球时”,仅理解为拿球时或放球时显然都是片面的。应该将本则解释为从改拿球开始到改放球结束的整个过程中,脚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均属犯规行为。
以下是泰虎提出赛场上经常出现的闪击动作,请网友分析是否犯规?为什么比赛时,裁判员都不判“犯规”啊!
请看两例闪击动作:
1、撞击后自他球离得很近,击球员直接脚踩自他球后,拾起他球,把脚抬起,然后调整闪击方向,再放他球进行闪击......。
2、撞击他球后,自他球在场内停稳,捡起他球,调整闪击方向,放好他球时,觉得脚没有踩合适,就又拿起他球,脚前掌瞬间离开自球进行调整好后又重新踩住自球,再放置他球进行闪击......。
如果条文改成: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球。
这样就什么争议也没有了。

点评

你所提,‘1’的局面不适用‘改放球时’的规则,因尚未‘第一次放球’。‘2’例不犯规,是规矩的行为动作。你改的‘3’和《规则》31页四的(一)之3,有何区别呀?就少了一字“他 ”。弄不懂你的意思。  发表于 2012-9-8 14:02
规则还好没有写成“文言文”。  发表于 2012-9-5 15:24
若按老师所改,规则写的就太没水平了。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球。 若按老师所说,规则写的就太没水平了,即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球为犯规。那么,最初放就可不踩自球,而   发表于 2012-9-4 18:39
我认为规则没毛病。  发表于 2012-9-4 13:33
哈哈一笑老师补充的有道理,说明手拿的他球触及了自球(间接触及了自球)也是犯规。  发表于 2012-9-3 12:54
支持哈哈一笑  发表于 2012-9-2 15:43
加上“或间接触及到自球 ”会更好。即如果条文改成: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球或间接触及到自球。  发表于 2012-9-2 12:01
有道理!  发表于 2012-9-2 11:16
发表于 2012-9-2 11: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道理,这样就能完善规则的条文了。
发表于 2012-9-2 11:5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妙!语言描述准确到位,赞成规则应该这样描述。
发表于 2012-9-2 11: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和泰虎讲的有理有据,门球竞赛规则是应该修改,但是考虑到制定规则的人毕竟不是语言文字专家,字里行间难免有一些漏洞。所以我认为就按各级裁判的理解执行规则好了,无论对谁要求过高都会失望的。
发表于 2012-9-2 11: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秦虎老师:前二条红字不属于犯规,第三条重新他球时:关键是未踩住自球,自球从脚底下滑出:己犯规,如踩滑球滚动50Cm那更不用争论,犯规,已然球已滑出脚底外再去拿自球他球,又是犯规,象这样的案例在今年江苏省门球赛我执裁碰到过我就安以上判犯规,包括裁判长及其他人无异议!

点评

您说的情况与本主题帖子不符合!  发表于 2012-9-3 12:57
发表于 2012-9-2 11: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两例闪击动作:
1、撞击后自他球离得很近,击球员直接脚踩自他球后,拾起他球,把脚抬起,然后调整闪击方向,再放他球进行闪击......。
2、撞击他球后,自他球在场内停稳,捡起他球,调整闪击方向,放好他球时,觉得脚没有踩合适,就又拿起他球,脚前掌瞬间离开自球进行调整好后又重新踩住自球,再放置他球进行闪击......。
泰虎老师的两例闪击动作:
1.按规定两球未接触,击球员直接脚踩自他球,应判触球犯规!
2.按规定手拿他球脚就不能离开自球,否则就属于触球犯规!
以前这两种情况都属正常动作,从没判过犯规,今老师一讲才明白是犯规动作!
发表于 2012-9-2 12: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字表诉要准确,让人一看就明了,不然的话、会让人产生误解。这是在赛场队员和裁判产生争执的主要原因、有待完善。就目前来说还需要相互谅解!

点评

《规则》书31页里“四的(一)之3”,那句话、哪个字表述的不准确?请指点。请不要云雾山罩。  发表于 2012-9-8 14:18
发表于 2012-9-2 12: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老师暨网友老师:您们好!关于6-16-4-1-3一则使网友花费了很多精力,我深表不安!向耐心帮助我的老师表示衷心感谢!但是时至今日,并没有见到有说服力的文章使我改变观点。不同意我的观点的理由归纳主要有:1,规则文字表述有瑕疵,编者所写非本意(烨鹤老师为代表)。2.大多数裁判没有判(佐罗老师为代表)。3.对规则条文的歧义解释(华夏一人老师为代表)。这些观点怎能说明我的文章的错误呢?我可以坦率的告诉老师们,就是定规则的执笔人说我错了,我也不能接受。但只要能从语言意义,逻辑推理、历史发展、规范动作四方面驳倒我,我还是会欣然接受、服首称臣的。大不敬老师们了。

点评

正是您分析规则条文的正确,又结合门球实际情况,我才认为规则的编者所编的条文有误,不是其本意!  发表于 2012-9-3 13:03
发表于 2012-9-2 12: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种动作都是犯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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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坚持己见  发表于 2012-9-2 13:07
发表于 2012-9-3 06: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1442007027 发表于 2012-9-2 12:44
上述=种动作都是犯规动作.

尊敬的老师们:维纳斯断臂的始作者的初衷是砸坏雕朔,而结果成就了维纳斯断臂雕朔伟大而不朽的艺术价值,恐怕这也是始作者所始料不及的吧!对一个发展多年的体育竞技动作只不过作了很小一点规范要求,有什么不好?为什么非得使门球规则不成为规则才好,君不见现在比赛中,捡球于界外仍可闪击和续击,脚不踩自球也可触他球,门球已经可当足球踢了----不伦不类让人啼笑皆非的现象才好吗?以上并不是规则条文所写,只不过让某些名人所至,如今连规则有名文所写也拒不执行,真是让人匪夷所思不得其解.

点评

我没有水平全面判断11规则规定的条文是否最符合门球运动的实际。但规则6-16-4-1-3则的规定是一种进步,是为了提高门球运动的竞技性,观赏性做了一点改革。而打着改革旗号天天喊改革的人却要反对改革,这种历史发展的  发表于 2012-9-5 06:18
您是否认为11规则现定的条文最符合门球运动的实际?只是,目前没有人按照条文原意执行的问题!如果是这样,我是不赞同。  发表于 2012-9-3 13:11
朋友:上述情况不能这样玩,如果是比赛更加不行,裁判应该,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发表于 2012-9-3 12:46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4: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2-9-3 14:24 编辑

引自汉玉灵芝网友提出的发问:
3则:"重新改放他球时,脚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一则,修规人对其文字的表述是没有问题的。而一些人非认为这里的文字表述有瑕疵,不是本意,那么我们不尽要问,本意是什么?
我认为本意是,只要改放他球时,脚没有踩住自球而触及了自球或是间接的触及了自球为“闪击犯规”,其他情况不犯规。如果改放他球时,脚又没有踩得合适,想重新改踩,为了不犯规,就必须将手中的他球先放到地上,再抬起脚重新踩得合适了,才能再捡拾放在地上的他球改放。我认为,这种改放他球,是“画蛇添足”而遵循“顺序”的行为。门球运动不必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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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按你所说,本条就不该写。因为最初放他球时,也不允许不踩自球而手触及自球。  发表于 2012-9-5 05:58
发表于 2012-9-3 14: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先生所举两例都不犯规。规则“重新改放他球时。。。。。。”,一条,纯属多余的 文字。假如去掉“重新改”三个字,不也是犯规行为吗?(除去放好球后先抬脚后拿球,实践中几乎没有这样操作的)

点评

军旗老师答出了我没回答的话。即从逻辑推理该条还需重写吗?  发表于 2012-9-3 16:16
发表于 2012-9-3 16: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老师版主:您好!
发表于 2012-9-3 16: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2-9-3 16:19
泰虎老师版主:您好!

泰虎老师版主:您好! 军旗老师答出了我没回答的话。即从逻辑推理该条还需重写吗?
发表于 2012-9-3 17: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闪击犯规--3:重新改放他求是,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自、他球。
      我们学习后,已理解并执行现状的犯规现象是:
      1.第一次放他球后,欲改变方向要改放他球时,先抬脚离开自、他球,再拿起他球,或触摸自、他球;
      2.第一次放他球后,要改方向时,先拿起他球,抬脚离开自球,手拿着他球转改方向后,踩自球再放他球:
      3.第一次放球后,为使俩球贴靠,抬起脚离球,再用手将俩球靠紧(不常见)。以上三种。
      不对吗?

点评

2.第一次放他球后,要改方向时,先拿起他球,抬脚离开自球,手拿着他球转改方向后,踩自球再放他球: 这条根据规则是不犯规的!!!  发表于 2012-9-5 15:30
第二条,好像不犯规?!  发表于 2012-9-4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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