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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泰虎

规则这一条是否违背编者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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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3 19: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戈土衣 发表于 2012-9-3 17:24
四、闪击犯规--3:重新改放他求是,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自、他球。
      我们学习后,已理解并执行 ...

老师归纳得对。
发表于 2012-9-3 21: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2-9-3 14:21
引自汉玉灵芝网友提出的发问:
第3则:"重新改放他球时,脚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一则,修规人对 ...

泰虎版主老师:您好!我的想法是:1。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是规则花了大量篇幅进行表述的,是应该遵循的。违背就是犯规。否则写它做甚?2.若眞像老师所说,作者应公开纠正。3绿色字的表述仍是要淡化这个动作的技术要求而已,不能成为反对规则的理由。4,我讨论的目的:是怎样学习规则、理解规则、执行规则。而对于怎样修改规则就不是本文的内容了。谢谢老师!

点评

以下这两例闪击动作,我们多年打球都是合法的闪击动作,不犯规,可是按照11规则的现行条文来分析,(分析的详情见汉玉灵芝的有关帖子)都是犯规的。所以我们大家都不能接受这一条规定。因而我质疑是否该条文违背了编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9-4 12:52
 楼主| 发表于 2012-9-4 12: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2-9-3 21:13
泰虎版主老师:您好!我的想法是:1。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是规则花了大量篇幅进行表述的,是应该遵循的。 ...

以下这两例闪击动作,我们多年打球都是合法的闪击动作,不犯规,可是按照11规则的现行条文来分析,(分析的详情见汉玉灵芝的有关帖子)都是犯规的。所以我们大家都不能接受这一条规定。因而我质疑是否该条文违背了编者的初衷!汉玉灵芝网友认为规则的条文是正确的,所以我不能苟同!
1、撞击后自他球离得很近,击球员直接脚踩自他球后,拾起他球,把脚抬起,然后调整闪击方向,再放他球进行闪击......。
2、撞击他球后,自他球在场内停稳,捡起他球,调整闪击方向,放好他球时,觉得脚没有踩合适,就又拿起他球,脚前掌瞬间离开自球进行调整好后又重新踩住自球,再放置他球进行闪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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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也是这样认为的!1、2两种情况都不犯规。  发表于 2012-9-4 16:26
发表于 2012-9-4 13: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60:}     顶一个。
发表于 2012-9-4 13: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宁 发表于 2012-9-4 13:05
顶一个。

泰虎老师版主:1.规则条文有误,中门协就应该公开声明纠正。2.我们只能以规则文字表述为准学习理解执行规则。3.技战术只能随规则的变化而变化,例如:不用多说了,-----现在的讨论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了----根据现在文化的普及程度和只要是门球爱好者,对这个既简单而又常见的现象,根据11规则,都应该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那为什么还会出现目前的状况呢?其中道理已非问题本身造成,其实这也是大家心知肚明的事了!是修正错误,还是坚持错误,这对应该负责的人来说目前的不表态,可能是最好的不是办法的办法了。因为过不多久,肯定还要修改规则,到时这一页不就又揭过去了吗?不要说现在网友还存在分歧,就是达成一致共识,在门球界不也是跳不出“谁的地盘谁当家”的魔咒制约吗?谢谢老师。
发表于 2012-9-4 13: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抬后拿”、“没踩再靠”,都是犯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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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2-9-5 06:16
发表于 2012-9-4 18: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戈土衣 发表于 2012-9-3 17:24
四、闪击犯规--3:重新改放他求是,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自、他球。
      我们学习后,已理解并执行 ...

若按老师所改,规则写  的就太没水平了。,即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球为犯规。那么,最初放就可不踩自球,而手就可触及自球了吗?回答当然是不行的。这里再重写又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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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讨论:‘改踩改放时’;不是第一次放球时。  发表于 2012-9-5 06:15
发表于 2012-9-4 20: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球在脚底下,踩住没踩住只有天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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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见则判没看见则不判。  发表于 2012-9-5 05:32
发表于 2012-9-4 20: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秦虎!{: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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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球时脚没有踩住自球触及自球当然是犯规的,没有异议的!  发表于 2012-9-5 12:41
泰虎版主老师的好心,导致了自己思维逻辑的混乱。若眞向泰虎老师修改,那么在闪击过程中,第一次放它球时,脚不踩自球手就可触及自球了吗?  发表于 2012-9-5 05:46
发表于 2012-9-5 06: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正是脚离自球,触摸(手抓)他球。怎能不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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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说的对。是犯规现象。十分感谢老师的关注和参与。谢谢。  发表于 2012-9-5 06:24
发表于 2012-9-5 07: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版主老师的好心,导致了自己思维逻辑的混乱。若眞像泰虎老师修改,那么在闪击过程中,第一次放它球时,脚不踩自球手就可触及自球了吗?回答:不能。那么老师修改的这条的存在又有什么意义呢?
    我没有水平全面判断11规则规定的条文是否最符合门球运动的实际。但规则6-16-4-1-3则的规定是一种进步,是为了提高门球运动的竞技性,观赏性做了一点改革。而那些打着改革旗号天天喊改革的人却要反对改革,这种历史发展的现象其实见怪也不怪。对一个发展多年的体育竞技动作只不过作了很小一点规范要求,有什么不好?为什么非得使门球规则不成为规则才好,君不见现在比赛中,捡球于界外仍可闪击和续击,脚不踩自球也可触他球,门球已经不仅可当足球踢还可当手球玩了----不伦不类让人啼笑皆非的现象才好吗?以上并不是规则条文所写,只不过让某些名人所至,如今连规则有明文所写也拒不执行,真是让人匪夷所思不得其解.
     关于6-16-4-1-3一则使网友花费了很多精力,我深表不安!向耐心帮助我的老师表示衷心感谢!但是时至今日,并没有见到有说服力的文章使我改变观点。不同意我的观点的理由归纳主要有:1,规则文字表述有瑕疵,编者所写非本意(烨鹤老师为代表)。2.大多数裁判没有判(佐罗老师为代表)。3.对规则条文的歧义解释(华夏一人老师为代表)。这些观点怎能说明我的文章的错误呢?我可以坦率的告诉老师们,就是定规则的执笔人说我错了,我也不能接受。但只要能从语言意义,逻辑推理、历史发展、规范动作四方面驳倒我,我还是会欣然接受、服首称臣的。大不敬老师们了。关于6-16-4-1-3一则使网友花费了很多精力,我深表不安!向耐心帮助我的老师表示衷心感谢!但是时至今日,并没有见到有说服力的文章使我改变观点。不同意我的观点的理由归纳主要有:1,规则文字表述有瑕疵,编者所写非本意(烨鹤老师为代表)。2.大多数裁判没有判(佐罗老师为代表)。3.对规则条文的歧义解释(华夏一人老师为代表)。这些观点怎能说明我的文章的错误呢?我可以坦率的告诉老师们,就是定规则的执笔人说我错了,我也不能接受。但只要能从语言意义,逻辑推理、历史发展、规范动作四方面驳倒我,我还是会欣然接受、服首称臣的。大不敬老师们了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正确的解释只有一个。根据现在文化的普及程度和只要是门球爱好者,对这个既简单而又常见的现象,根据11规则,都应该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那为什么还会出现目前的状况呢?其中道理已非问题本身造成,其实这也是大家心知肚明的事了!是修正错误,还是坚持错误,这对应负责的人来说目前的不表态,可能是最好的不是办法的办法了。因为过不多久,肯定还要修改规则,到时这一页不就又揭过去了吗?不要说现在网友还存在分歧,就是达成一致共识,在门球界不也是跳不出“谁的地盘谁当家”的魔咒制约吗?所以目下何必又非得弄清呢?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注意,在今后的比赛和执裁中,规则白纸黑字,现象客观存在。乱象已成定局,判得合理,不判侥幸。



               再次向三个多月来,关注和参与此问题讨论的老师朋友们表示深深的谢意!为本人语言文字表述不周给老师带来的不快表示深深歉意!敬礼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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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闪击程序已经发了新帖子。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9-5 14:06
 楼主| 发表于 2012-9-5 14: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2-9-5 07:30
泰虎版主老师的好心,导致了自己思维逻辑的混乱。若眞像泰虎老师修改,那么在闪击过程中,第一次放它球时, ...

我对闪击程序已经发了新帖子。
发表于 2012-9-5 18: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答华夏一人:2.第一次放他球后,要改方向时,先拿起他球,抬脚离开自球,手拿着他球转改方向后,踩自球再放他球:
        这个局面:正是未踩自球(已抬脚后还没重踩),触摸(手抓)他球了嘛。怎能不犯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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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闪击时如要改变方向,注意这么几点就不会犯规,先拿他球后抬脚,看好方向先踩自球后放他球.  发表于 2012-9-13 19:53
问得好  发表于 2012-9-5 18:37
发表于 2012-9-6 14: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戈土衣 发表于 2012-9-5 18:15
答华夏一人:2.第一次放他球后,要改方向时,先拿起他球,抬脚离开自球,手拿着他球转改方向后,踩自 ...

我同意"戈土衣"的看法,简单问题越说越复杂化,
把我们的头都整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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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千万别晕,不要被浪淘了沙呀.很好理解的:在闪击时如要改变方向,注意这么几点就不会犯规,先拿他球后抬脚,看好方向先踩自球后放他球.  发表于 2012-9-13 19:57
发表于 2012-9-6 15: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浪淘沙 发表于 2012-9-6 14:26
我同意"戈土衣"的看法,简单问题越说越复杂化,
把我们的头都整昏了。

他们又去搞修改规则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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