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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朋友

请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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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2 17: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快乐门球1 发表于 2014-11-12 12:27
界外球9号进场贴靠中柱,在以后的有效移动中离开中柱即中柱得分。2号球撞击9号,9号离开中柱,应判9号 ...

      谢谢快乐门球老师{:soso_e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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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谢。  发表于 2014-11-13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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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2 17: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4-11-12 13:21
我这样套用规则的精神那点不正确,敬请指正!关老师的判罚和我判罚没有区别,他直接论述⑨球得分的过程, ...

      我当时判罚9号中柱得分,呼叫3号引起争议,拜读老师的回复更认为正确了,谢谢{:soso_e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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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18: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color=Magenta三门9号球界外进场与中柱密切,被2号球反方向撞离中柱9号球是否中柱得分?这个问题的要点是9号球是否撞柱后还与中柱密切?如果是,任何球不管从任何方向撞击9号球都应中柱得分。如果没有密切,2号球反方向撞击9号球不得分。
      通过这道题我们应吸取经验,在今后的参赛中遇到此事必须让裁判确认后离场,否则裁判说密切就密切,裁判说没有密切你也只有认了。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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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值得注意。  发表于 2014-11-13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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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20: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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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2 21: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尊敬的泰虎老师,拜读了您的回帖,在此学生只想啰嗦三点:一是此例俩位老师的判定结果虽然相同,但是关老师表述用的是规则,您用的是类推;二是门球网涉及的网友面大,特别是对基层影响也深;三是老师您管理的是裁判版块,..............(不说了),基层裁判执裁水平又参差不齐,今后他们都按自己理解的“规则的精神”类推,我想门球场上真无宁日。老师学生本想再说点什么的,冷静地想想觉得是多余的,就让网友老师们去评判吧。学生的表述到此为止,不再回帖了。谢谢老师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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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交流问题是畅所欲言,但是,应该谈谈自己的具体意见,特别是理解规则方面的问题,更应该说出具体的依据。你说关老师是以规则说话,我是推理,所以就造成“永无宁日”。我觉得这样评论不妥当。关老师说的是规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13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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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11: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老关 发表于 2014-11-12 08:19
界外球进场静止后,即获得了有效球的身份;题例中⑨球的有效身份从贴靠中柱静止后生效;中柱(碰柱)得分球 ...

关老师的答题有理有据,拜读了,向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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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  发表于 2014-11-13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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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11: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为镜 发表于 2014-11-12 21:01
 哈哈尊敬的泰虎老师,拜读了您的回帖,在此学生只想啰嗦三点:一是此例俩位老师的判定结果虽然相同,但是 ...

在网上交流问题是畅所欲言,但是,应该谈谈自己的具体意见,特别是理解规则方面的问题,更应该说出具体的依据。你说关老师是以规则说话,我是推理,所以就造成“永无宁日”。我觉得这样评论不妥当。关老师说的是规则吗?规则那一条规定老朋友的主题帖子的⑨球应该得分啊?规则上没有直接条文,就应该套用和推理有关规则的条文的精神去分析问题,这应该是讨论问题的正确态度,楼主主要想知道是依据规则的什么条文判定得分的。如果直接回答“得分”,不是没有完全回复楼主问题吗。我在没有规则条文的情况下,先谈出我为什么要这样判定的依据,然后再谈判定的程序。我觉得这样在网上讨论问题更有说服力!
当然,我们在赛场上具体执裁,不需要谈那么多。直接宣判就行了。得分就宣报得分!犯规就宣判犯规!比赛不是开研讨会。可是,网上讨论问题就应该有理有据的发表自己的看法了。套用和推理的方法,应该没有问题的。
至于我对待楼主的提问,如此这般的回答是否会造成什么“永无宁日”之影响,我看未必。即使我的观点确实是谬误的,也没有那么大的影响力!我是裁判天地挂名的版主,那也是门球界一个无名小卒,对比国家级、国际级裁判专家,门球元老来说,不是百万分之一的渺小吗!我们在网上讨论规则和有关规则方面的问题,多半没有完全统一一致的结论,都是各抒己见,不了了之的。我只是以我对门球规则的理解和我执裁的实践体会,在网上尽量发挥对门球运动产生正能量,绝对不想产生什么“永无宁日”坏影响的。
最后,我还是想听听你说其他裁判员会对规则的什么条文仿造我的套用和推理规则精神的实际例子。套用和推理的方法本身没有问题,无可厚非,不能限制人家。但是,错误地套用与推理,甚至歪理邪说,那是没有人买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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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提出问题是供大家讨论的,以免遇到此类问题引发争议,老师们能够畅所欲言,学生非常敬佩! 谢谢泰虎老师、人为镜老师,愿您们冷静勿燥,和和气气使我们的愿望,谢谢二位老师的参与!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13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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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12: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同意剑客行老师说的,我记得周正老师讲过,已进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跟中柱接触,不论从认和方向打倒柱和球,那靠柱球就是中柱得两分。周正老师还说了,那靠柱球由如带电球闪闪发光认何球接触它,它就得中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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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12: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同意剑客行老师说的,我记得周正老师讲过,已进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跟中柱接触,不论从认和方向打倒柱和球,那靠柱球就是中柱得两分。周正老师还说了,那靠柱球由如带电球闪闪发光认何球接触它,它就得中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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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参与。  发表于 2014-11-13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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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12: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同意剑客行老师说的,我记得周正老师讲过,已进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跟中柱接触,不论从认和方向打倒柱和球,那靠柱球就是中柱得两分。周正老师还说了,那靠柱球由如带电球闪闪发光认何球接触它,它就得中拄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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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3 19: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4-11-13 11:48
在网上交流问题是畅所欲言,但是,应该谈谈自己的具体意见,特别是理解规则方面的问题,更应该说出具体的 ...

       在这里提出问题是供大家讨论的,以免遇到此类问题引发争议,老师们能够畅所欲言,学生非常敬佩!
       谢谢泰虎老师、人为镜老师,愿您们冷静勿燥,和和气气使我们的愿望,谢谢二位老师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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烨鹤老师言重了,我没有各打50大板的意思,谁对谁错大家一目了然,只希望我们和和气气,岂不是更好,谢谢烨鹤、泰虎老师。  发表于 2014-11-14 18:59
不赞成老朋友各打50 大板的劝架方法。我认为是人为镜的话过头了。  发表于 2014-11-14 07:49
谢谢老师。  发表于 2014-11-13 21:22
老朋友您好!我真的没有在意他的直言,我是和他交流,我套用和推理哪里不对,怎么就能够“永无宁日”了。我为您楼主解答问题,您满意我已经十分欣慰了。谢谢您的提醒与安慰。哈哈,我觉不会在网上吵闹的!  发表于 2014-11-13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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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4 00: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心平气和讨论,
营造和谐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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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老师关爱裁判天地讨论问题的和谐氛围! 我始终想得到针对楼主的问题,我套用和推理规则的精神解答问题,究竟错在哪里?我好引以为戒! 请您帮助我看看16#跟帖的内容,这样推理规则的精神谬误在何处? 也请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14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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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4 09: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4-11-14 09:34 编辑
一缕阳光 发表于 2014-11-14 00:10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心平气和讨论,营造和谐气氛。

谢谢老师关爱裁判天地讨论问题的和谐氛围!
我始终想得到针对楼主的问题,我套用和推理规则的精神解答问题,究竟错在哪里?我好引以为戒!
请您帮助我看看26#跟帖的内容,这样推理规则的精神谬误在何处?
也请人为镜老师仔细看看我的16#帖子究竟和关老师的解答的精神有何不同?他说的是规则,我说的哪里不是规则?我赞同关老师的解答,因为我的看法与他一致,只不过我引出了有效移动概念的依据而已。
朋友们,我追求的是我错在哪里,我好修正我的认识,千万不能产生“永无宁日”的局面。我决不是想和谁动气啊!
我认为在规则没有直接条文的情况下,采用推理规则精神的“方法”本身绝对没有错,但是,推理必须正确,否则,那是歪理邪说,歪理邪说不会有市场的。
不知我这种求真的态度会不会产生网上的不和谐,如果会产生不和谐,我就鸣金收兵了!当然,大家谁也不来评论,也就失望而作罢了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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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4 11: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期门网这个问题讨论的这么火,应该说是好事,但是感觉又不是很好。
好的是大家终于从讨论裁判的失误,或者人为事故的判罚,转到了对规则条文的理解和技术案例上来了。
不好的是,对这样一个不是很难得案例,产生这么大的分歧,有的人连题都不看清楚,就发一大通议论,惹得烨鶴老师专门跟帖提醒审题。
还有一个议题想说一下,就是有的网友碰到任何案例都要问,规则说了吗?应该说这是一种教条主义。指望规则把场上会发生的情况包罗万象都一一列出来,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这一点相信大家都能理解。
规则是什么?我认为规则就是门球的法律,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把世界上每一种犯罪行为都罗列出来。法律提供的就是一个标准,一种精神。我们学习规则,就是要掌握规则的标准和精神。只要我们掌握了规则的精神,不管遇到什么千奇百怪的问题,都能够在精神的指导下解决。
比如本案例,是关于密贴(或接触),那么规则有没有关于密贴的的条文呢?答案是有。但是,规则中有关密贴的条文,所指是球与球之间的密贴,能不能适用本例中的球与柱的密贴呢?答案显然也是肯定的,大多数球友的回答证明了这一点。
在泰虎老师的贴下,烨鶴老师曾对适用本例的两个条文进行了分析。我认为分析的很到位,就是吃透了规则精神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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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老师好,我发此贴之意是和大家讨论,遇到这样规则没有明确说明的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处理更为合适,对规则的理解不一定都一样,在此学习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14 18:55
在网上讨论问题就应该亮明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还应该谈出依据(也可以说是论据),大家才能辨明是非。您的这番论述值得我们大家深思! [attachimg]950980[/attachimg] [attachimg]950981[/attachimg]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1-14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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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4 11: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生畅谈 发表于 2014-11-14 11:00
近期门网这个问题讨论的这么火,应该说是好事,但是感觉又不是很好。
好的是大家终于从讨论裁判的失误,或 ...

在网上讨论问题就应该亮明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还应该谈出依据(也可以说是论据),大家才能辨明是非。您的这番论述值得我们大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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