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4-12-6 10:41 编辑
范晓东老师跟帖说(红字是泰虎说):
规则有明文规定的好理解,针对规则没有明文规定的如何理解呢?1、根据专家老师的新规则解读,2、根据规则精神。 应该是1、根据规则和裁判法的精神,2、根据专家老师的新规则解读。 上述题案原题不论,(上述题案应该个给予正面回答,这样对理解规则的精神更直接)只说怎样撞柱才算得分的结论。在回答该问题之前我讲几个事例: 1、为什么用同样的方式(以及原理)击打自球撞击他球,而能得出两个结果。①自他球不足10厘米,击球正直方向击出,使两球前后同步向前移动,规则给出的定论是“连击”犯规,处理结果是“两球恢复撞击前的位置(还原)”停打。②自他球超过了10厘米,击球正直方向击出,使两球前后同步向前移动,规则给出的定论是“两次击球”(触滚动球)犯规,理结果是“他球移动有效自球拿出界”。 (专家这个解读,是否有科学性和实验的结论,可以另论。与楼主的问题似乎无关) 2、过门得分,要过门得分的球必须要完成必要的过程,就是必须从门前向门后滚动并越过球门线。但是有一个要求“界外球进场是从门前向门后滚动的并压在球门线上,下次自击或被撞击过了门,完成了后续过门的任务,是不能得分的。原因是界外球进场虽然是有效移动但是他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关于过门得分,规则有条文界定,很容易判定!至于界外球进场的特殊性,规则也有条文明确界定,也很容易判定!规则规定界外球无论从何方来压在球门线上,都属于压在球门线上的球,即使是从门前来的也为门后球。后续如何能够得分,规则有明确规定,容易判定。) 3、球撞中心柱得分,在11规则之前撞柱得分是允许柱撞球得分的,一个过了三门的界外球进场贴靠在中心柱上,经过他球的碰撞和间接移动使该产生球移动便算撞柱得分。11规则出台以后,取消了这种用非技术性手段得分现象,(不是取消,而是柱撞球属于无效移动,没有说经过他球有效移动碰撞该与中柱接触的三门球不得分的规定)用合法技术性行为取而代之,也就是说”用击球面击打自球,使自球产生移动,自球在移动中碰撞他球使他球产生移动或过门或撞柱,都在技术范畴内产生,我们把这种行为叫“自然的”(相反用非击球面或身体或门柱使球产生的用都属于“认为的”)。虽然界外球进场是有效移动贴靠(不是贴靠,而是接触)在中心柱上,但它是没有任何权利不能直接享受撞柱而不要有过程的。(正是没有任何权利,当进场时与中柱接触才不算撞击中柱,而只是处于接触而已)与过门一样必须先回到门前再过门的过程。(这种与中柱接触打球规则没有规定这样的过程。如果机械的谈论与过门的这种过程,岂不是必须将与该中柱接触的三门球有效移动离开中柱后再进行有效移动撞击中柱才能够得分啊!如果有此过程的话,那实在太荒唐了!) 现在我可以回答:要想撞柱得分,必须球撞柱,界外球贴柱,待下次被撞击只是离开了中心柱是不能算得分的,因为他没有撞柱的过程。
(您的这个结论是不正确的!界外球进场与中柱接触,如同界外球从门前进场压在球门线上的情况不算门前球一样,也不算是撞击中柱,是不得分的。但是,也和界外球进场压在球门线上的情况一样,其落位已经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容置疑!至于后续过门得分,规则有明文规定不必赘述。界外球与中柱接触的落位也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让置疑!但是该球其后的得分,规则没有直接条文规定必须离开中柱后才能够经过有效移动得分的规定。所以按照球与球事先接触产生撞击的精神来类比、引伸、推理,应该判定经过有效移动后,是属于球撞柱不是柱撞球的情况,应该判定中柱得分)。 泰虎冒昧地与您这样权威的有名望的裁判员商榷问题,还是感到很荣幸的。我可能产生谬误,敬请赐教。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