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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8 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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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试分析一下:
规则规定:“合法击球和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为有效移动。"据此,B球碰门柱弹回碰到C球,C球在移动中又碰到了静止的A球,各球碰撞后的移动均为有效移动,形成的局面成立,位置不动。裁判员应宣布“撞击B球”,击球员获得对B球的闪击权,闪击完成后,获得续击权。"
1、 各球碰撞后的移动均为有效移动,形成的局面成立,位置不动;这一点无可非议;2、",裁判员应宣布“撞击B球”,击球员获得对B球的闪击权,闪击完成后,获得续击权"。这点我不认同。我认为裁判员应宣布“撞击B、c球;其理由:
如1所述— 各球碰撞后的移动均为有效移动!即然是有效移动,形成的结果也应有效!击球员应该有闪击C球的权利;但是如果当时裁判员只宣布“撞击B球”而没宣布撞击c球,那么只好按裁判员指今执行—击球员获得对B球的闪击权,闪击完成后,获得续击权。
裁判员不宣判“撞击C球”,我认为是不正确的。
A球撞击C球”算不算有效撞击?主要看A、C两球移动是否有效,在此例中 各球碰撞后的移动均为有效移动,形成的局面成立;所以 A球撞击C球”算有效撞击!
C球在有效移动中碰撞到静止的A球后,各球移动有效,形成的任何局面都成立!
在 各球碰撞过程中,C球在有效移动中碰撞到静止的A球,A球虽然'静止',但B、C球未静止,撞击过程未完成,A球应视为不'静止';所以 A球撞击C球”算有效撞击!
所以 A 击球员应拥有(B、C球)两次闪击权。
是否正确,望各位老师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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