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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6-1-2 21:03 编辑
什么是击球权?什么是续击权?规则已有明确规定。 不想耽误时间,仅举两例,以此回复烨鹤、中山明先生的“击球权”与“续击权”! 例一、比赛开始,裁判呼1号,一号队员持球放在开球区内,击球进一门。击球后,由于1球移动出偏不可能进一门,此时击球员不得再击自球修正其移动方向使1球进一门。
例二、比赛开始,裁判呼1号,一号队员持球放在开球区内,击球成功进一门,球停稳之前,击球员不得击球进二门或击球到二门一号位。
例一,说明一号队员击球后击球权即告结束,成为等待自球能否进一门的无任何权利的击球员,当确定未进一门时,不管其停不停稳,一号队员立即退场。
例二,说明一号队员击球后,成为等待自球能否进一门的无任何权利的击球员,只有等待1球成功进一门后并停稳,获得续击权后才可再击球进二门或击球到二门一号位。
上述两例,是多年来的门球实践,铁的事实,谁能否认。1,这难道不是“击球员击球后就失去了击球权成为等待结果的无任何权力的击球员”?又是什么?2,这难道不是“只有等待获得续击权后才可再击球”吗?
其他一切论据,都是空话、废话、不值一驳!
到是烨鹤先生的担心说得太好了,规则赋予击球员的击球权包括“球未停时击球、推球、球杆击球、脚压球等”,真是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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