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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至于规则如何解释你的问题,我提一个想法供参考:任何一种权力的行使,都有一定的条件,例如选举权,你有选举权,不等于可以反复的投票,每次选举只能投票一次,投票之后,不能再投票,但是没有剥夺你的选举权。(简称一)
本人回答你以上例二题,球停稳之前,击球员是可以击球的,也可以停稳之后,10秒都不击球,或球停稳后可以用锤头推球,甚至不用锤面击球的,只是犯规就是了,这是击球员的一种权利,懂吗?正象篮球故意犯规一样,这是球员的权利,懂吗?只要你明白什么叫“权利”就知道了,如不明白永远也不会明白的。
上面两段话,是我复制的烨鹤(黑字、简称一)、中山明(蓝字、简称二)先生的回帖中的原话。我再次作答:
一、击球权与选举权的关系。
打门球者都有击球权,但只有进行比赛时才会有击球权;呼号后才能行使击球权击球,击球后击球权即告结束,或等待结果、或退场——当其结果获得续击权后,才能行使新的击球权。
合法公民都有选举权,但只有进行选举时才会有选举权;确定投票时才能行使选举权,投票后选举权即告结束。要想再行使选举权,只有等到下一届选举时,才能再行使选举权。
烨先生的选举权,就如同打球,击球后击球权结束,只有获得续击权后才能行使新的击球权,否则退场。
二、击球与权利的关系。
规则赋予击球员的击球权,只能是用击球面击打自球——合法击球。队此之外的击球都是非法击球,要受到规则的处罚,规则不会赋予击球员非法击球的权利。
人,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绝不会赋予人的非法权利。你要非法行使权利,当然也是你的权利,但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山先生的“权利”,是想怎么行使就怎么行使。不过有些权利如非法击球,绝不会是规则赋予的权利;如同有的人要非法杀人,这也是他的权利,但杀人者是要偿命的。
(本是无意义的争议,但不得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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