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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球权与选举权、权利——再回复烨鹤、中山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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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09: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 至于规则如何解释你的问题,我提一个想法供参考:任何一种权力的行使,都有一定的条件,例如选举权,你有选举权,不等于可以反复的投票,每次选举只能投票一次,投票之后,不能再投票,但是没有剥夺你的选举权。(简称一)


      本人回答你以上例二题,球停稳之前,击球员是可以击球的,也可以停稳之后,10秒都不击球,或球停稳后可以用锤头推球,甚至不用锤面击球的,只是犯规就是了,这是击球员的一种权利,懂吗?正象篮球故意犯规一样,这是球员的权利,懂吗?只要你明白什么叫“权利”就知道了,如不明白永远也不会明白的。


         上面两段话,是我复制的烨鹤(黑字、简称一)、中山明(蓝字、简称二)先生的回帖中的原话。我再次作答:
          一、击球权与选举权的关系。
                  打门球者都有击球权,但只有进行比赛时才会有击球权;呼号后才能行使击球权击球,击球后击球权即告结束,或等待结果、或退场——当其结果获得续击权后,才能行使新的击球权。
                  合法公民都有选举权,但只有进行选举时才会有选举权;确定投票时才能行使选举权,投票后选举权即告结束。要想再行使选举权,只有等到下一届选举时,才能再行使选举权。
                 烨先生的选举权,就如同打球,击球后击球权结束,只有获得续击权后才能行使新的击球权,否则退场。
          二、击球与权利的关系。
                  规则赋予击球员的击球权,只能是用击球面击打自球——合法击球。队此之外的击球都是非法击球,要受到规则的处罚,规则不会赋予击球员非法击球的权利。
                  人,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绝不会赋予人的非法权利。你要非法行使权利,当然也是你的权利,但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山先生的“权利”,是想怎么行使就怎么行使。不过有些权利如非法击球,绝不会是规则赋予的权利;如同有的人要非法杀人,这也是他的权利,但杀人者是要偿命的。
                           (本是无意义的争议,但不得不说)
发表于 2016-1-5 09: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6-1-5 10:05 编辑

合法公民都有选举权,但只有进行选举时才会有选举权;
此两句话互相矛盾。
确定投票时才能行使选举权,投票后选举权即告结束。
投票后选举权即告结束。根据哪部法律?没有法律规定选举权在投票后结束,同样没有规则条文说击球权在击球后结束,倒是有规定击球权在"无撞击无过门........."情况出现才结束。

规则说击球权结束要退场,那么击完球是不是要退场等再呼号?
   
请继续答辩。请用规则说话。



点评

这样的解释很有道理与说服力了。  发表于 2016-1-5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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