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呼号问题一、二、三……】 列出了9条关于呼号方面的规定,后又找到2条,现单列于下。 规则规定: 1,P14: (二)比赛在总记录台或主裁员宣布“比赛开始”后开始。 2,P14: (二)发生替换犯规时,裁判员应宣布击球无效,并令该替补队员退到场外,将所移动的球恢复原位后,再呼叫下一号队员进场比赛。 3,P18: (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裁判法规定: 1, P11: 总记录台宣布比赛开始后,主裁判员立即呼号, 2, P11: 宣布比赛时间到和主裁判员的呼号同时发出时,主裁判员的呼号有效。 3, P13: 每次呼号之前,副裁或记录员应向主裁示意轮及队员的位置。 4, P15: 如球未过一门或通过一门后出界,乙裁或记录员将球滚向四线队尾,主裁可直接呼下一号。 5, P16: 6。乙裁是主裁时,应先呼号,后处理出界球。 6, P17: 当击球员尚有续击权而退到场外时,裁判员应继续计算10秒,宣判超时犯规后方可呼叫下一号。 7, P18: 若击球员放弃进一门时,裁判员可直接呼叫下一号。 8, P19: 裁判员要努力减少裁判用时,做到及时宣判、及时处理和及时呼号。 上述11条文字规定,是裁判呼号时机的主要依据。既有原则的要求,又有具体的实施方法。 例如:裁判法中的1有立即呼号;2有呼号有效;3有向主裁示意;4有直接呼下一号;5有应先呼号;7有直接呼叫下一号。 归结到一点,就是:裁判员要努力做到减少裁判用时和及时呼号!尽量给击球员更多的比赛时间。 因此,要做到减少裁判用时和及时呼号,尽量给运动员更多的比赛时间。裁判员在某些情况下,不等球停稳即呼号就有了依据,裁判员在球未停稳时呼号无可非议,这种呼号行为,是执行规则与裁判法的正确行为,任何人都无理由指责! 这才是裁判员应该具备的:坚持“以规则为依据”同场上实际情况相结合而“及时呼号”的“实事求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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