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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14: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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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14-7-9 15:59 编辑
这个帖子举的例子,并不是您说的“同分高分胜”,而是点球得出的胜利。因此,现有的规则并不是像您说的“ 如果没有“同分高分多者胜”的无理规定, 就会只要有相同,先算相等队之间的胜场次!没有什么“蒙羞”问题。” 04规则前也同样存在“同分高分胜”的问题,但04前规则就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首先计算相等队胜场次,就没有“蒙羞”的问题。
我每次都说体育界小组循环赛计算方法都是大同小异,根本的原则就是胜场次(大分),只要胜场次(大分)能做出区分的,就不会引入场上分(小分)。场上分(小分)即我们说的净胜分(相等队净胜分也好,全阶段净胜分也好)是一种辅助计算因素,也就是胜场次相等时使用的辅助因素,这种辅助因素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呢?其实是在出现三个以上相等队而且是连环胜负的情况下的(甲乙丙都各胜三场,但甲胜乙,乙胜丙,丙胜甲),这种情况下依靠胜场次区别不出他们之间的胜负,就只好以他们之间相互的净胜分来区别,如果像本帖中的例子,只有他们两个队胜场次相等,依靠他们之间的胜负关系完全可以区分胜负,这个时候再计算他们之间的净胜分不是一种狗尾续貂的行为吗?
我前边的帖子说,没有学过规则的人,依靠正常的推理,就得出了正常的结论。想说的其实就是规则的这种不符合正常逻辑的现象。其实不论是任何比赛,比的就是一种输赢,计算输赢的计量单位大部分也是以场次来计算的,比如您曾经说起过的乒乓球和排球,3局2胜的胜利者,净胜分未必高于失败者,但是多年来,这种计量方法和计算方法已经被世界上绝大多数比赛所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可以说是目前为止各种计算方法中相对最公平最合理也最成熟的方法。
可见“蒙羞”的问题不是“同分高分胜”导致的,而是04后修规才出现的谬误。这个谬误在于混淆了“质”和“量”的区别 ,因为“胜利”和“平局”的区别就是一种“质”和“量”的区别。胜利可以分为“大胜”和“小胜”,这是量的区别,而胜利和平局是质的区别。有分数差别的胜利和无分数差别的胜利都是规则认定的胜利,是大胜和小胜的区别,而不能是胜利和平局的区别。
把“同分高分胜”搅和到这个话题里,对于澄清问题没有帮助,反而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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