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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潇湘客

这样计算符合裁判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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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9 11: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按第(3)条,计算甲乙队全阶段的净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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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军旗老师的的参与和点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9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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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9 13: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长的判罚非常正确,因为,甲乙两队大比分最多,其他胜少的队,实际已被两队淘汰掉。在都多胜的情况下,甲又输给乙,所以一队第一。其他队的比分已于两队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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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9 21: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输赢一笑 于 2014-6-29 21:54 编辑
烨鹤 发表于 2014-6-27 06:18
我也赞成你的意见,
但是要在规则里找到根据!
     请老师看门球规(2011)第五章胜负。这就是依据。虽然甲、乙胜场次相等,但是,甲以发点球输给了乙队,乙队第一非常正确。



DSC0367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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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引的是两队间的胜负规定,不是排名次的规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9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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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9 21: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引的是两队间的胜负规定,不是排名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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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9 22: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长的判定方法是错误的!应该计算全阶段的净胜分,来判定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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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9 23: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湘客 于 2014-6-29 23:12 编辑
萤火虫 发表于 2014-6-29 10:52
潇湘客老师您好!
      甲乙两队在小组循环赛中,比赛结果最后虽然是胜场次两队相同,那么他们之间的比 ...

    虽然两队之间通过发点球决出了胜负,但胜者已算了一个胜场次。登记成绩时也是平分(如15:15,不可能写成15:16)。      但是在排名次时,按竞赛手册要求,先看胜场次,如相等则计算相等队之间的净胜分,并非看谁赢谁,(有的比赛中三个队胜场次相等,且一队赢另两个队,其名次却排第三,就是他的净胜分太少,如只看谁胜谁,他就应排第一呀)。
     由于此例特别,双方是平分,照第二步计算即净胜分为0。(如某方多一分,其实就是净胜分多了一分。因此只看谁胜谁就行了,这就是所谓的通用做法)。
     所以应照第三步计算两队全阶段的净胜分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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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9 23: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4-6-29 11:12
应按第(3)条,计算甲乙队全阶段的净胜分。

感谢军旗老师的的参与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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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03: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裁判长的理解有误,点球获胜并不等于净胜分占优,甲乙之间的净胜分仍然为0(如是比较胜负关系,乙队排第一就没问题了),这个时候就进入计算全阶段的净胜分了,甲队排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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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参与,我认为你的见解是符合竞赛手册上的计算方法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30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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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03: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心老顽童 发表于 2014-6-26 23:00
尊敬的泰虎老师您好!学生认为:胜场次相同的情况下,谁是赢家谁就应该排名在先。感觉这样合乎情理。
...

你说的是比较胜负关系,而不是比较净胜分。规则里是要计算相等队净胜分,如果赛前没有特制规程,还是应该按本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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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11: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14-6-30 11:48 编辑

       关注这个帖子很久,有些话想说又不想说,不说又忍不住。
       04规则以来,规则中的计算成绩这一块始终被质疑,一直到今天。林静风闲老师说这一块造成“优胜队蒙羞”,我说这是门球规则的一大笑话。但是,面对质疑,门协数次修规巍然不动,顽强的让这一笑话坚持到今天。
       看本帖,回帖中,没有学习规则的人,凭着正常的逻辑,推理出正常的结果“乙队胜”。学过规则的人,按照规则得出结论“甲队胜”。其实就这么简单,按照规则应该是甲队胜。
       但是我要说的是,04规则以前,按照规则是乙队胜。同样的情况,在其他乒乓球、篮、足、排等竞赛型项目规则中,结论同样是乙队胜。也就是说,没有学过规则的门球同仁,通过推理得出的结论,与体育竞赛中现行的、通用的规则是一脉相通的,什么原因?因为它符合体育竞赛成绩的计算的自然规律。
       反过来说,门球现行的计算方法就是不符合自然规律的。在这方面,我们有过很系统的阐述。在这里只举一例:以本帖中的甲乙队关系为例,通过比赛,乙队最终胜甲队,(尽管有人认为门球的同分高分胜判定胜负的方法有问题,这个可以探讨)。况且本次是以点球决胜的。不论怎样的胜利,有一点就是这个胜利是被规则认定的,这是一个铁的结论。但是在计算的过程中,有一个很诡异的问题出现了,就是在计算到相等队的时候,这个铁一般的胜利的结论被推翻了,莫名其妙的变成了平局。一个靠比赛比出来的成绩,在计算的过程中被偷换,胜负关系变成了平局关系,基本的逻辑关系被打破,最终结果可想而知。
       在这里有的人认为,平局的胜利不应被认定为胜利,就应该认为是平局,不能在计算中反复得利,这是一种错误的逻辑。不认定胜利,认成平局是可以的,其他运动项目中早有成熟的规定,如果胜一场记一分的话,那么两个队直接各记0.5分就可以了,这样这两个队在开始的计算中就不会成为胜场次相等队。现在既然按照规则认定了人家的胜利,在计算的过程中变成平局,就好像,一道数学算式,1+1=2,第二步算的时候,把第二个1变成0.5,计算结果还能正确吗?       林静风闲老师说这条规则让“优胜队蒙羞”,太客气了,这样完全违背基本逻辑,违背体育运动规律的规则能使用10余年,让谁蒙羞?

点评

我以为你的问题要分别讨论。 1,平分,高分多者胜,此时认定的胜者本身就有水份,因为高分多者(通常)就是低分多者。所以承认一次,以后不承认,也是合理的,无论如何所谓胜者已经占便宜了。 2,平分,点球决胜,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7-1 06:19
谢谢你的参与,情况正如你文中所说,合法的不一定合理,合理的不合法。这是规则的问题。只能在今后修改中提出,但目前还得要照办。对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30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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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12: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秦虎老师的看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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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15: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长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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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17: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4-6-28 20:00
实际不复杂啊,出现相等的队就要看他们之间的净胜分,净胜分又相等,就看全阶段净胜分,再相等,就抽签。 ...

感谢泰虎老师指导!慢慢学习吧,暂时还是不能接受,甲、乙两队胜场次相同,乙队点球赢了甲队,排名还在甲队后面!实在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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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19: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计算两队的全阶段的净胜分,甲队第一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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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30 21: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飘逸 发表于 2014-6-30 03:00
我认为裁判长的理解有误,点球获胜并不等于净胜分占优,甲乙之间的净胜分仍然为0(如是比较胜负关系,乙队 ...

谢谢参与,我认为你的见解是符合竞赛手册上的计算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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