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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潇湘客

这样计算符合裁判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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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06: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4-6-27 07:00 编辑
开心老顽童 发表于 2014-6-26 23:00
尊敬的泰虎老师您好!学生认为:胜场次相同的情况下,谁是赢家谁就应该排名在先。感觉这样合乎情理。
...

现在不是以感觉评论问题,而是现行的竞赛手册为依据啊。
您的感觉,应该在烨鹤老师征求意见下发表看法。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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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07: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答烨鹤老师:


现行规定看全阶段净胜分。不以高分或点球得分论胜负。


但是,我认为您的意见是对的。但愿规则修改时能够采纳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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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泰虎老师的看法。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7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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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11: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裁判的观点是对的,如果是有三个以上的队胜场次相等,那就应该来计算相等队的净胜分(通常叫做算小分,),假若在算小分时丙、丁两个队净胜分相等,丙胜了丁,,那丙可以作为胜者。我觉得大型的比赛,组委会的仲裁委员会是会处理好这些问题的,过于的钻牛角尖也没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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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球多一分的队只表示这一场是胜了,但是他们两队之间的净胜分仍然都是0,应该走下一步:进行全阶段净胜分的比较。  发表于 2014-7-3 22:50
点球多一分时净胜分如何算?  发表于 2014-6-27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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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16: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
      门球比赛计算名次,两个队相比,向来是谁赢(那怕是只赢1分)、谁排名就应该在先。这应该包括罚点球取胜。
      计算相等队净胜分、只有在三个以上队胜场次相同情况下才可执行这项条款。这应该是计算相等队净胜分的前提条件。两个队之间只认输赢、一贯不谈净胜分。
      致于罚点球的胜分,是否应该计算在该队的净胜分内,个人观点应该参考其它体育比赛已有的成功惯例较好。
      最后的执行、还是以门球竞赛规则能够找到的条例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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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客老师说得对!他们发表意见为什么不先在规则里找找依据呢?  发表于 2014-7-3 22:57
你说的“两个队之间只认输赢、一贯不谈净胜分”。那是在两队之间比赛时有一方输了分,哪怕是一分都没得说的。现在的情况甲队并没输分,乙队胜点球后已在胜场次中得利。在计算名次时两队之间的净胜分为零,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7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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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19: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两队都胜四场就看谁胜谁.胜者为一.败者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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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好好看看楼主的帖子。  发表于 2014-6-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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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21: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长在赛前会上说了,按说了的办。没有的话,不说2011年门球规则书上的计算范例,您看一眼。2004年门球规则书上有范例都有。到现在还去争。还是以规则书上说的为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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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在不是在讨论修改规则!  发表于 2014-7-3 23:03
在狂人参与组织的比赛中,就曾经有不执行规则规定的时候,因为这条规定坑人啊。  发表于 2014-6-30 17:58
到现在还去争。还是以规则书上说的为好。非常赞同您的观点!  发表于 2014-6-28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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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7 21:3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萤火虫 发表于 2014-6-27 16:12
个人观点:
      门球比赛计算名次,两个队相比,向来是谁赢(那怕是只赢1分)、谁排名就应该在先。这应 ...

       你说的“两个队之间只认输赢、一贯不谈净胜分”。那是在两队之间比赛时有一方输了分,哪怕是一分都没得说的。现在的情况甲队并没输分,乙队胜点球后已在胜场次中得利。在计算名次时两队之间的净胜分为零,谁也不多谁也不少,按竞赛手册的要求就应算全阶段净胜分方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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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支持!  发表于 2014-7-3 23:05
准确!支持!  发表于 2014-7-3 23:04
其实按照竞赛手册办就对了。  发表于 2014-6-28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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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21: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凡是游戏就有游戏的规则,要将游戏顺利地进行到底,就必须按照游戏规则进行,附则就不能保证游戏正常运行。要判断裁判的计算方法是负正确,就要看他的做法是否符合门球竞赛规则裁判法。符合就正确,不符合就是错误的,应该予以纠正。
   甲乙两队胜场次相同,双方又是平分。两队的名次排列就按照规则中“计算成绩,决定名次”办法程序进行,不然就会出现偏差,甚至错误。他的程序是:1.先计算各队或胜场次,多者名次在前。2.若获胜场次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之间的净胜分(各队的胜分和减去负分和),多者名次在前。3.若仍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全阶段的净胜分(全阶段胜分和减去全阶段负分和),多者名次在前。至此,我们就明确的看到,裁判已经计算到第三步,应该按照规则规定,计算甲乙双方的全阶段 净胜分,但他却遗憾地以“点球决胜负的结果”代替了计算甲乙队全阶段的净胜分(全阶段胜分和减去全阶段负分和)的计算,多者名次在前 ”的规定, 违反了规则,走错了程序,所以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门球竞赛规则是非常严谨的,对门球竞赛的进行和结果的计算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比赛的始终必须严格执行。门球竞赛规则就是门球游戏的法规,裁判员必须认真按照规则执法。如果有法不依,我行我素,必将导致游戏混乱无序,矛盾纷出,结果事与愿违。
   裁判是场上的法官,必须学习好规则,吃透规则精神,严格执法,认真执法,有法必依,依法办事,这样才能保障游戏正常进行,达到比赛的最终目的。执行好了规则,也是对公众的尊重、对双方运动员的尊重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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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抛开2011规则,随心所欲地自搞一套,那就有理也说不清了。与你只能拜拜了!  发表于 2014-7-3 23:14
按说是应该按规则办。但是这里这个裁判长却糊涂到正确的路子上去了。回归了04前的正确规则和普遍规律。可喜可贺。狂人参与举办的比赛就有抛开规则按照正确路子执行的。  发表于 2014-6-30 18:06
其实按照竞赛手册办就对了。  发表于 2014-6-28 11:27
老师的说法有道理,不按程序办就会想当然而出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7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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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7 21: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4-6-27 07:04
回答烨鹤老师:

赞同泰虎老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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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7 21: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善若水 发表于 2014-6-27 21:33
凡是游戏就有游戏的规则,要将游戏顺利地进行到底,就必须按照游戏规则进行,附则就不能保证游戏 ...

老师的说法有道理,不按程序办就会想当然而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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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21:48: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论循环赛排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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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21: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计算成绩,决定名次”的程序是:1.先计算各队或胜场次,多者名次在前。
2.若获胜场次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之间我的注解:相等各队之间包括相等的两个队之间)的净胜分(各队的胜分和减去负分和),多者名次在前。
3.若仍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全阶段的净胜分(全阶段胜分和减去全阶段负分和),多者名次在前。
      ----这样看着理解就明白了
      ----规则就是规则,不能随意掺加个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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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支持!  发表于 2014-7-3 23:16
赞同!  发表于 2014-6-28 11:28
经你这样一解释,问题就更加明白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7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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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7 22: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门侠007 发表于 2014-6-27 21:56
“计算成绩,决定名次”的程序是:1.先计算各队或胜场次,多者名次在前。
2.若获胜场次相等,则计算相等各 ...

经你这样一解释,问题就更加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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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23: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任为:《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是最有说服力了!裁判长判决是正确答案:同分时胜负的
判法按序前面一、二、三条都相等时,就是按四、五条、点球为胜:乙方胜甲方乙方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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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确定某一场球的胜负。而不是排名次的方法。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7-2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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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8 07: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潇湘客老师好!循环赛中计算成绩,只有二队胜场次相等,明显谁胜谁了,胜方排先.但如两队互相净胜分相等,那要按规则走下一步,计算两队各自全阶段净胜分来决胜负.不知对否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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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观点准确,支持!  发表于 2014-7-3 23:18
你的观点是符合现行竞赛手册中的计算方法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8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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