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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计算符合裁判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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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5 21: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参加了一个比赛,在计算成绩时,出现了不同意见,在此介绍给众网友,想听听大家的看法。情况如下:

      甲与乙的比赛结果是同分,最后以点球决胜负时,甲输了。六个队比赛完毕后,甲乙两队均是四胜一负,其它队都是胜两或三场等。
      在计算名次时,裁判长判乙队为第一名,甲队为第二名。对此甲队提出异议,裁判长说:两队胜场次相等,因乙胜甲,所以乙为第一名,只有三个队相等时才能计算相等各队的净胜分。
      甲认为此计算方法不对,根据裁判法中计算成绩的第(2)条,“若获胜场次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之间的净胜分”。(这里,是说要计算净胜分,并非说谁胜就名次排前)。按此规定,甲乙两队的净胜分相等,都是为零。
      因此应接着按第(3)条计算,即“若仍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全阶段的净胜分”。如果按第(3)条计算全阶段净胜分,则甲队比乙队多,甲队应排在第一名。但是裁判长坚持自己是正确的。
      那么到底谁对谁错?请您发表自己的看法,以便今后出现类似情况时,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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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裁判长的算法是他自己想当然,不符合规则,错了。  发表于 2014-7-11 11:33
发表于 2014-7-8 20: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想看、有没有道理?

     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通过大家的学习与讨论,使我幡然醒悟下面一些道理。
      门球竞赛规则制定应该科学、合理、一目了然、简单、易学、易懂,不容易产生许多不必要的误解、曲解最好。
      近来对于如何排名次在网上便产生了许多认识上的分歧。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又没有专家压阵,很难使球迷们在思想上得到统一。后果只能是各地比赛的组织者们说了算。
      这样在执行规则过程中会出现各地由于理解不同、产生自己说了算的不同结局。会造成门球比赛结果、由于对于在排名次问题上认识尺度不一,而产生冤假错案。
      现在门球比赛,一般大致可以分成两大类:小组循环赛与淘汰赛。两者比赛的性质与结果有着很大的区别,却沿用同一个计算分数方法。
      现在经过大家反复学习、讨论、蕴瓤,逐步发现其中一些弊端。
      一、两队交锋打成平局,是否一定要决出胜负。
      打淘汰赛,比赛结果打成平手后,一定要决出胜负。一般通过加时赛或罚点球等其他方法决出胜负。
      小组打循环赛,两队比赛结果出现平局,如果再通过加时赛加罚点球等其他方法区分胜负,耗时、耗精力,此举似乎并没有必要、也不是最科学。
      循环赛中平局一般不会影响小组最后排定名次。
      二、门球比赛结果打成平局,规定单球高分队获胜。
      门球有不少人对此有看法。认为平分、就证明双方比赛全过程技战术水平运用、队员平均水平发挥都不分上下、优劣平等、难分伯仲。何以能够强行规定指定胜负呢?此举不合理。
      平局、分不出胜负,门球竞赛规则规定必须罚点球决出胜负。但是最后罚点球决出胜负后,规则却规定是:两者都是无净胜分的胜负。造成后面排名次上出现问题。
      目前引发两队大比分相等,互相之间又无任何净胜分优势,如何决定名次先后的疑问与讨论。目前似乎很难给门球人一个十分明确的答复。
      三、门球排定名次,先看大比分、再看相等队的净胜分、最后看全阶段的净胜分。其中弊端也多多。
      一个球队水平高低,在循环比赛中,应该看整个比赛的结果与质量。
      有些队看准两队大比分相同、相等队净胜分自己优于另一方,结果门球最后一场比赛出现帮村、可恶的放水现象。
      如果要按照全阶段净胜分计算,该队如果放水,排名一定会朝后排。
      大分相等,直接计算全阶段的净胜分、排定名次才是最科学、合理的方法。这样才能够排除任何肆意放水行为、消极只求获胜的不良心态。才能够保证门球场场比赛都会打得更认真、更激烈、更精彩。
      最后有以下一些建议:
      1、 门球比赛打淘汰赛,平分、不应该以单球高分判胜。一定要通过罚点球分出胜负。
      2、门球比赛如果打循环赛,胜者得2分;打成平手、不必分出胜负,各得1分;输者得0分。
      3、排名:分数高者排名在先。相同分数队(包括:两个队之间)则直接计算全阶段的净胜分,分出排名先后。(两队之间比赛胜负要看,更要看全阶段的比赛质量。)
      现在计算名次方法的比赛,难怪经常有冠军队输给比赛最后一名球队令人费解、奇怪现象。
      这样不正常的比赛现象难道不应该堵绝吗?这样不正常的比赛现象,难道观众愿意看吗?
      堵绝的最好办法就是改变门球原有计分、计算与排名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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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5 22: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长没有按手册办,赛会前有说明可以,没说明就应按手册办。(不是裁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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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对!  发表于 2014-7-3 22:15
谢谢关注,赛前并未说明。但我认为即使有说明,也不应凌驾于裁判法一书中的竞赛手册之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5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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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5 22: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4-6-25 22:05
裁判长没有按手册办,赛会前有说明可以,没说明就应按手册办。(不是裁判法)

谢谢关注,赛前并未说明。但我认为即使有说明,也不应凌驾于裁判法一书中的竞赛手册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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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涉及规定的不在裁判法里,而是在供参考和借鉴的手册里。没有法律效力。 2,即使是裁判法也可不依,例如设总裁判长。 3,规则的规定也完全可以“凌驾”,只要: 1,赛前说明,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6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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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5 22: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法中计算成绩的第(2)条:“若获胜场次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之间的净胜分”。甲乙两队的净胜分显然相等,都是为零。因此应接着按第(3)条计算,即“若仍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全阶段的净胜分”。全阶段净胜分谁高,则谁在前。若甲队比乙队多,甲队排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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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发表于 2014-7-6 20:05
你说得对!  发表于 2014-7-3 22:16
支持。  发表于 2014-6-27 19:44
感谢你的关注和发表自己的看法,你的观点有理由有根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6 21:11
正确的计算!  发表于 2014-6-26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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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5 23: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裁判长的判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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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  发表于 2014-7-6 20:06
输赢一笑老师说的不对!  发表于 2014-7-3 22:19
输赢一笑老师说的不对!  发表于 2014-7-3 22:19
甲乙两队均是四胜一负,胜场次相等,要看谁赢了谁?甲以点球决胜负时,甲输了。乙队以发点球赢了甲队,乙队第一正确。  发表于 2014-6-26 16:28
你是怎么感觉的,是否正确,能够凭感觉吗?  发表于 2014-6-26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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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5 23: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门侠007 发表于 2014-6-25 22:59
……裁判法中计算成绩的第(2)条:“若获胜场次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之间的净胜分”。甲乙两队的净胜 ...

感觉 裁判长的判法是正确的。乙胜甲 乙应该排名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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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再学学裁判法!  发表于 2014-7-3 22:21
甲乙两队均是四胜一负,要看谁赢了谁?甲以点球决胜负时,甲输了。乙队以发点球赢了甲队,乙队第一正确。  发表于 2014-6-26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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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5 23: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有理!就看当时怎么规定的了。
如果本次比赛没有另行规定,当然应该判全阶段净胜分多的甲队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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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对!  发表于 2014-7-3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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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05: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甲队应排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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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你的说法!  发表于 2014-7-3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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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05:4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竞赛手册,“若获胜场次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之间的净胜分”。甲乙两队的净胜分显然相等,都是为零。因此应接着按第(3)条计算,即“若仍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全阶段的净胜分”。手册并未规定“两胜场次相等队比较”的办法,此例裁判长理解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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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06: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4-6-26 16:02 编辑
潇湘客 发表于 2014-6-25 22:48
谢谢关注,赛前并未说明。但我认为即使有说明,也不应凌驾于裁判法一书中的竞赛手册之上。

1,所涉及规定的不在裁判法里,而是在供参考和借鉴的手册里。没有法律效力。
2,即使是裁判法也可不依,例如设总裁判长。
3,规则的规定也完全可以“凌驾”,只要:
                 1,赛前说明,
                 2,参赛者同意,
        例如:三门一洞,双15,三人制,三色门球,按国际规则比赛和排名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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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07: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长的判定方法是错误的!应该计算全阶段的净胜分,来判定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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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支持!  发表于 2014-7-3 22:25
同意秦虎老师的意见。  发表于 2014-6-26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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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08: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1.先计算各队获胜场次,多者名次在前。

2.若获胜场次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之间的净胜分,多者名次在前。

3.若仍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全阶段的净胜分,多者名次在前。

4.若仍相等,则抽签决定名次。
裁判长的判定方法是错误的!应该计算全阶段的净胜分,来判定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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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汉山的解答完全正确,我支持!  发表于 2014-7-3 22:26
罗汉山的解答完全正确,我支持!  发表于 2014-6-27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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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10: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乙队直胜甲队,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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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11: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长有章不循太荒唐!

小孩摇头,弄不懂.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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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13: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甲方的观点是对的,裁判长的判定方法完全是错误的!
  应该依据《规则和裁判法》的规定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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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4-7-3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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