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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2 0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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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几天各位网友的讨论,对如何根据规则和裁判法的精神,来处理比赛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使我受益匪浅。规则和裁判法无法涵盖比赛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有的疑难问题就需裁判根据规则和裁判法的精神,灵活处理,作出合理的判决,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
我市门球赛中出现的这两个问题,如果认真地学习和领会规则和裁判法,应该是可以求得一个妥善的裁决办法。但必须全面地考虑。通过网友们的各种不同的看法,我觉得深有启发。
1,非击球员是否犯规的问题. 非击球员的比赛行为是无效比赛行为,其行为既不是正常比赛行为,也不是犯规比赛行为,而是无效比赛行为,其行为不能用超时犯规、击球犯规、闪击犯规、触球犯规等犯规条例来判罚,而只能以妨碍比赛来处理(从警告直至取消该队比赛资格)。从这个角度来看,非击球员的行为不是犯规,而是妨碍比赛。他同样要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判罚。
2,非击球员妨碍比赛,要受到妨碍比赛的处罚。但在处理非击球员妨碍比赛的时候,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A, 是否影响比赛正常进行。根据情节酌情处理。如裁判法规定,对非击球员进入比赛场内,第一次给予警告,再次则停止击球权。但在比赛中,经常有非击球员穿越场内,但没有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裁判对这样的行为一般都是提醒批评阻止,没有提出警告。但严格执行,应该给予警告才好!
5号球员提前进场,已经影响了比赛的正常进行,所以裁判员提出警告。1号击球员,没有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所以有的裁判给予警告,有的裁判只是提醒批评,没有给予警告。但裁判法中规定“非击球员进入比赛场内”必须给予警告。
B,破坏场上局面和移动场内外的球。要看是否“有意”,是否为了“获利”。如是无意和没有获利,就只给予警告,如是“有意”或是为了“获利”,就可以不给予警告而直接判罚(根据情节从取消击球权直至取消该队的比赛资格)
C, 要看违规的次数,如第一次,给予警告,如该队已有警告记录,则应取消击球权。
根据上述精神,我认为当值裁判员的判罚是正确的。5号队员提前进场,但破坏了场上局面,已经影响了比赛的正常进行,但考虑其不是为了拖延比赛时间而有意为之,且该队没有警告记录,所以只给予警告。
1号球员提前进场,虽然没有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但破坏了场上局面,且不是为了拖延比赛时间,该队也没有警告记录,”根据“非击球员进入场内”,给予警告。
3号是击球员,呼叫3号,她的球被5号抢打,裁判将被5号打跑的球回位的时间是裁判用时,不能算在3号球员的账上。所以不能以第一次呼号计算时间判决她是否超时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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