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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胡杨

征集“规则研讨”版块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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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0 20: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4-4-10 18:12
关于比赛的结束方式门球的“老大难”10秒问题,附属于比赛结束方式。只是就事论事的讨论,不会有理想的结 ...

          与军旗老师商讨:
          1,门球比赛,一场30分钟,红、白双方按序号轮流上场,的确是“时间共有、共用”。
          2,但我认为,虽然是“时间共有、共用”,却不存在谁侵占谁的时间“资源”问题。因为,规则并没有规定双方各用多少时间,从门球的特性看,也不可能将时间平分。
          3,开球以后,比的是双方的战术和个人技术,战术得当、个人技术超强方,进门多、撞击多、闪击多,撞中柱多,得分多,界内球多,等等,强者就是强者,必然会在场上多用时间。如同台球,谁的技、战术水平高,他就多用时间,有时一方一杆清台得胜,对方根本就上不了场;篮球一场分四节,一节10分钟,足球一场90分钟,分上、下半时制,篮球、足球双方控球时间绝不会一样,不可能平分时间,也绝对不能平分时间。
          4,由此可见,门球一场各打15分钟的意见,不科学、不合理。因为这样,实际是在“政策”上打击压制战术、技术水平高的一方,扶持战术、技术水平低的一方,这样的政策不可取。
         个人结论:打轮次、各打15分钟(515制),人们不会赞成,此法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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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1 17: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4-10 20:14
与军旗老师商讨:
          1,门球比赛,一场30分钟,红、白双方按序号轮流上场,的确是“ ...

如果平分时间,其结果:只能是打击、压制(惩罚)了战术得当、个人整体技术强的一方;反而扶持、帮助(奖励)了战术、技术水平低的一方。这样的赛制,与体育竞赛精神背道而驰,实不可取,也不可行。
时间是比赛资源,得分才是效益,双方各自合理利用自己的资源,争取最大效益,这是比赛的目的。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就要有合理的战术和落实战术的技术。同样消耗一分钟的资源,技术高可得5分,差,可能不得分。这怎么是“压制”、“惩罚”先进?压制、惩罚的是消极的所谓“延时战术”,是“掠夺”对方资源的强盗行为。
现行规则的基本设计思想是侵略有理,是强盗逻辑横行,而不是体育竞赛应有的“竞技”。允许把对方球打出界外是一个(你有能耐也把我打出去呀)时间共用是第二个(谁有能耐就多抢、多占)。
不摆脱这样的基本设计理念的束缚,看任何改革也“不合理、也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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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2 07: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漫漫限双路
       ‘双杆’无罪过,问题出在始定此规则的国际门球专家人为地给予它原子弹一样的杀伤力,在粗劣的天然草场使用,还不至于惨绝人寰,在中国的沙土地和人造草坪及上海高东的高标准天然草坪门球场,那种一边倒的高比分多双杆经常是惨不忍睹,许多高手面对这种不当奖励也是一脸无奈。中国一部份门球人强烈呼吁限双,但一部分人反对限双,此争论在网上引发多轮次,许多网友看到这种帖子,就心生厌恶,极力呼吁停止这种讨论。
       然而,就像我曾发主题帖所说的那样:‘树欲静而风不止’,从门球赛场到网上,这种争论从不间断。04规则试图以附则形式让各地试行限双,但由于全国大赛这个指挥棒没有点到‘限双’这个‘音符’,所以‘限双’附则形同虚设.09规则的限双附则,条文具体化了,且几个全国大赛均使用此附则,然而由于附则条文的不严谨,多种理解,部分球友与专家的解读有分歧,在实践中造成理解难、操作难的两难问题,网上争议不少,致使有的地方干脆不执行此难缠的附则2,有的地方实行‘修正主义’,在自己的地盘上搞一亩三分地的修正附则。执行的地方经常出现许多执裁的争议,一些基层赛别说是球员,甚至连裁判有时也一头雾水。
   中国门协裁委会,对09附则2也有修改的的意向。但由于世门联裁委会也有限双的打算,其限双提案要等到2010年9月份在上海召开世门联理事会通过,并于2011年4月才予以施行。所以在这段时间里,限双成了中国门球人一个棘手的问题。不改,许多人有意见,两难问题突出。要改,世门联也有新方案,还不如等世门联的,与国际接轨。
   世锦赛在上海高东高标准的天然草场举行。中国队16支参赛队有13支进入16强,7支进入8强,囊括前三甲。在小组赛中,中国队在与境外队的比赛,大部分是以高比分多双杆取得胜利,有的一场11个双杆。打得对手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我无缘观看比赛,但可以想见,这种一边倒的毫无悬念的比赛有多少观赏性?习惯于在粗劣的天然草场玩门球的境外队员们,赏到了双杆不当奖励给他们带来的秋风扫落叶般的残酷打击。因为在粗劣的足球场上打门球,他们从来没有赏过这种双杆不当奖励的切肤之痛。
      十月的滨州《门球之苑》‘读者杯’门球挑战赛,试行了世门联通过的限双规则,取消角度双杆,只有过门双杆才有效。这种新的限双,易懂、易执裁。比较受大家的欢迎。周正老师称这是“南昌起义的第一枪”,这给争议许久的限双带来一缕阳光。照理说,给你一缕阳光,你就应该灿烂,主限者们应该知足了。因为这也是中国门协裁委会多年来在世门联裁委会积极努力、施加影响才取得的成果。
       然而,世门联的这种限双,只从限制造打方式上着手,没有从不当奖励上去遏制,所以在滨州赛上,许多场次胜者也是以一场四五个双杆,压得对手毫无还手之力,只有站岗的份。(见胡杨老师的报道)。比起09附则来,这种限双易懂好执裁,没有两难问题。但限双力度还是不大。得势者,一占先机,便连续造双,一边倒的现象依然存在。
       所以我们代表队在试行国际限双规则时,除了把双杆次数限为2次外,还在不当奖励上作出新规定,双杆球的奖励杆只能过门、撞柱得分。不允许击球,否则以重复撞击处理。
     2011规则采用了国际限双规定,即取消角度双杆,保留过门双杆(取消三杆及多杆),并根据我国门球场地的国情,把双杆次数限制为两次。
    2011规则实施已经3年,在限双上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但由于没有从限制双杆威力的角度去考虑,所以两个双杆还是成为主宰门球比赛胜负的决定因素。许多高手呼吁取消双杆,霸州门球精英赛就实行无双和得分封顶的规定,颇受参赛网友的青睐。唐老鸭还在这次精英赛上获得单打冠军,捧走两万元的奖金。苏凯,刘会军等人还提出“叫打双杆”的新的限双办法。并准备在一些赛事上去试行。
    国际规则的双杆利益是最大化,我们就把双杆利益最小化,我们俗称它为“双杆无核化”。我区门球俱乐部代表队一直试行奖励杆不得击球只能得分或接应,队员们反映很好,现在比拼的是擦球、跳球、远模等真本领,实力相当的队很少会出现一边倒的现象。
       2011的国际新规,世门联的限双给我们的是一缕阳光,这一缕阳光足以照亮在粗劣天然草场的国际门球比赛,但在中国500万门球人活动的沙土地和人造草坪上,这一缕阳光远远无法满足中国门球人的限双需求,我们要的是整个太阳。
    2015年又是一个修规年,限双肯定又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课题。
    如何限双?从目前网友们所提出的限双办法,可分为三种思路:
1,从造打形式和增加造打难度上去限制:
    一、“叫打双杆”:增加造打双杆的风险,你叫打后,没有打成就要受罚。
    二、“只认门前双杆,取消门后双杆”:规定只有门前双杆,取消门后双杆(即先撞击球后再过门,才算双杆,而过门后撞击门后球,不算双杆)这样就增加了双杆造打的难度。
        我区正在试行这两种限双办法,看看效果如何。
2,从使用次数上去限制:如规定的只能使用一次双杆,以后造打的双杆,均只有一次续击权。(比2011规则少了一次)         
3,从给予双杆的威力上去限制:如双杆的奖励杆只能用于过门得分或接应己方球,不能击打任何球。(在次数上可限制为两次或一次)
     到底哪种限双比较适合门球运动的特点,比较符合我国的门球场地国情,希望大家去认真地实践,从实践中去检验优劣,寻求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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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2 07: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凡 于 2014-4-12 07:08 编辑

“先设计三种不同版本门球规则,让500万门球人自选打一年,然后统计、调研、取舍,确定一种多数人喜欢且专家认可的规则。这种办法最省力!修规者何乐不为!——从此以后就不再争吵了。 ”    
                                                              -----引“门球卫士”老师的帖子



门球卫士老师的设想很好,可是很难实现,但方法可以借鉴。
如对几项修规的重点可以在各地搞搞试验田,通过实践,进行比较,找出比较符合中国门球国情(特别是中国门球场地国情)的办法来。且试验时间有1-3个月即可。
      就限双这一项来说,可以进行下列几个模式的试点:
    1,叫打双杆。(限次数和不限次数两种)
    2,取消门后双杆,保留门前双杆。(限次数和不限次数两种)
    3,双杆无核化---双杆的奖励杆不得击球,只能得分和接应。(限次数和不限次数)
    4,取消双杆
    5,其他
       中国门协在全国各地定几个试点,各基层门协也可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进行试验,网友们也可邀请几个人自己试验,少一点纸上谈兵,多一些实践总结,修规小组再根据各地试行的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定出初稿,让大家试行,提出修改意见,最后定稿报批。                     
    我区门球代表队2011年新规公布以后不久,就一直试行双杆无核化的规定,近几个月又试行第一和第二项的规定。  ------------- 路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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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2 23: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增杆加次数是一种不合理的比赛方法

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4-4-13 00:07 编辑

          众所周知,体育比赛是比技术、战术、体力、心理的综合体现,可以说,凡技术高、战术优、体力强、心理好的一方必占优,取胜无疑,但如果在规则上对占优一方再给予一种特殊奖励,例如加一杆一板,多打一次的话,那么就成为一种“助强凌弱”,促使优势方胜利,加速弱势方失败的一种行为,是一种不合理的比赛方法。
      纵观世界上任何一种体育比赛,都没有对所谓难度大技术高的进行加杆加次奖励的。例如足球的腾空头球攻门,倒掛金勾射门,得分就是得分,绝对没有因为他技术高再奖给他一次机会的。又例如台球,他一杆打多个球进袋,也绝对没有奖励他多一杆的,因为任何一方因技高多打一次都是不合理的。

     再如篮球,对远距离投篮也只能加分,绝不可能奖他多投一次的,因为多投一次就不合理。门球中柱比球门小,撞柱比过门难度大,所以撞柱比过门多一分也在理,但奖多打一杆与多得一分就是不同的两回事了。因为多打一杆远比多得一分威力大,他多打一杆可以消灭对方关键性的球,乃至能够掌控整个比赛局面。门球出现一面倒就往往在这不合理的奖一次击球上。
     顺说一下门球为何开始时有“双杆”甚至“多杆”情况,一是门球处在起步阶段,很多方面不够完善,把鼓励提高技术用在比赛规则上。但随着门球技术的不断提高,特别是人造草场的出现,门球技术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例如跳球、远距离擦球、攻球、射门、窄角度进门等技术,要远比门前门后球难度大、技术高。所以门球没有“双杆”,一是合理,二是不但不会影响技术的提高,反会促进其他技术的提高,三是没有双杆也不会影响参加有双杆的国际比赛。因此,国内比赛规则应大胆取消“双杆”奖励,因为它是不合理的,对比赛不利,于门球发展也不利,是早晚要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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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20: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4-4-12 23:49
众所周知,体育比赛是比技术、战术、体力、心理的综合体现,可以说,凡技术高、战术优、体力强、 ...

别把人家的孩子当自己的养
小说《生男生女不一样》中,男主人公齐光宗之妻 ,婚前与多人有染,其中包括现丈夫,先孕后婚。婚后7月的一个雨夜,在闪电雷鸣中产下男孩,取名齐耀祖。光宗的两个哥哥,都是生的女孩,耀祖倍受宠爱。特别是经算命先生“伴惊雷而生,必当大任,名震天下”的蛊惑后,光宗更是把儿子当神仙供着。浑身上下、里里外外全是优点,缺点、错误也是优点:长到10岁还得别人给穿衣服,那是“被人伺候的命”;学习不好,那是“大智若愚”;上初中就调戏女同学,那是“才子爱佳人,天经地义”。一个偶然机会,经验血证明耀祖是别人的孩子后,态度来个180度转弯,咋看咋不顺眼,竟然找茬将耀祖打伤致残,获刑5年。
这当然是虚构的故事,但它揭示的道理却很值得玩味,那就是人对他人和事物的态度,往往因与自己的关系不同,而产生偏见。
由此,我想到了一些人对门球规则“过度宠信、崇敬”的态度。在这些人看来,现行规则没有任何缺点、毛病,不能改,尤其是不能大改。请看:默记10秒,本来是天底下最落后的制度,但必须坚持,不能改,因为问题不在制度,而在裁判员;一边倒《有特殊的观赏性》;《要学会欣赏一边倒的比赛》,谁说一边倒没看头,那时因为他“没学会”欣赏;什么体育运动都有一边倒,不只门球有;一边倒本来是从“娘胎”里(规则)带来的的,却硬说是因“技不如人”。
我想,这些偏见是什么原因形成的呢,是把日本的规则当成中国的了?还是从中已经或者希望得到什么利益?
真该从规则里抽点“血”,验一验,看它到底姓日,还是姓中,到底是谁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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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0 18: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4-4-20 18:38 编辑

                           关于对《规则》中击球权和续击权的修改意见!
                                                        第九条 击球员
一、击球员及击球权
  (一)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
  (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三)击球权结束后,该队员应立即退场。
                                                第十二条 击 球
三、续击权
  在下列情况下,待场内球静止时,续击权产生:
  (一)自球有效通过球门后,获得1次续击权。
  (二)闪击完成后(不论闪击几个他球),获得1次续击权。
  (三)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时,又有效撞击了他球,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
  (四)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此后若再打成双杆时,只有1次续击权。
      

       上面是规则的原文。
       问题一、续击权是什么?续击权就是击球权,规则中出现了击球权,又出现一个续击权,容易导致人们认为击球权和续击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实续击权完全是一个多余的概念,应该删除。
       问题二、规则把击球员和击球权放在第九条,却把本来就是击球权的续击权放在第十二条,其位置排列错误,应该纠正放到第九条。
       问题三、第九条对击球员的击球权没有次数的限制,而第十二条对击球员的击球权却有1次或2次(双杆)的限制,前后不统一,有必要统一。
       问题四、第九条对击球员的击球权到底什么时候结束,文字界定与事实不符,属明显不当,也应该纠正。
       我的修改意见:
                                       第九条       击球员及击球权        
        一、呼号后的队员称为击球员,获得一次击球权。
        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成功通过球门或闪击完成后(不论闪击几个球),待场内球静止时,均获得一次击球权。
        三、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时又有效撞击了他球,闪击完成后获得两次击球权(通称双杆球)。
        四、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打成双杆为判定标准),此后若再打成双杆时,只获得一次击球权。
        五、击球员击球后,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该队员应立即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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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0 18: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4-10 20:14
与军旗老师商讨:
          1,门球比赛,一场30分钟,红、白双方按序号轮流上场,的确是“ ...

515制是规定每方在15分钟内完成5轮的击球,最近通过几十场的试验,感觉很好,省去判罚10秒,节奏加快。

点评

学习了!  发表于 2014-4-20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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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1 05: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4-20 18:28
关于对《规则》中击球权和续击权的修改意见!
                              ...


谢谢硒都门球老师,您的建议很好,还有类似问题也请一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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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1 05:55:3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凡 发表于 2014-4-12 07:06
漫漫限双路
       ‘双杆’无罪过,问题出在始定此规则的国际门 ...

路凡老师,您的限双建议,正在编辑,完成后将传给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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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4-21 06: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老师,您对闪击的修改建议,我已经完成编辑,编辑稿件已经发“消息”给您,请您查看。如有问题,请及时指出。
     另外,请传一张您的半身照片给我,稿件通过审核后,需配发照片。我的邮箱:xiecuilin200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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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30 22: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4-4-12 23:49
众所周知,体育比赛是比技术、战术、体力、心理的综合体现,可以说,凡技术高、战术优、体力强、 ...

分析得有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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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8 07: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两场错判的案例看通则第十条的严谨与否
                                 
     在一次市级门球赛女子组的比赛中,裁判员呼叫3号,一贯打惯3号的5号队员以为轮到她进场,便提棒撞击3号球,击中了离350公分的5号球,这时裁判发现了5号队员提前进场击球,便警告5号队员,并同时把3号球和5号球回位,(此时离裁判呼号已超过13秒),裁判员重新呼叫3号,3号击球员进场撞击5号球,把5号球送到三门前的68号球旁(4号为界外球)。此时白方教练提出,应判3号击球员超时犯规(以第一次呼叫3号为计时开始),取消击球权,并判5号队员妨碍比赛,取消该轮5号的击球权。裁判员认为自己判得没错,比赛继续下去,没有取消5号队员的击球权。这时场外议论纷纷,有人认为3号应判超时犯规,5号妨碍比赛应判停打,也有认为3号计时应以第二次呼号为准,5号妨碍比赛,警告就行。这时在负责该场地裁判工作的副裁判长被搞懵了,不知如何是好,但想到红队是自己单位的门球队,怕别人说自己偏袒,所以便叫当值裁判员判5号队员下一轮停打。
     由于这场裁判事件,裁判长把副裁判长调换到另一个场地。
    无独有偶,就在这个场地的下一场比赛中,又出现了类似事件。当比赛进行到25分钟时,裁判员呼叫10号,10号球是三门后的界外球,正当10号击球员击球进场时,在三门前的1号队员,提棒击球,在旁边的裁判发现后,马上警告阻止,并把移动后的两球回位。10号界外球进场后,裁判员呼叫1号,1号撞击已过三门的3号球到中柱旁,又撞击也已过三门的7号球到中柱边,自球过三门,靠近中柱旁的7号球。(2号为界外球)。眼看红方将有6分的进账,此场比赛必胜无疑。此时,白方教练向裁判员提出异议,认为刚才1号队员提前进场,应该判停打。在柱边的1,3,7号球,均应回位到四线边的原来位置。这时双方均坚持己见,争执不下,裁判只好停表,请裁判长来处理。裁判长来了,市门协的秘书长也来了。在听完当值裁判和双方教练的陈述后,裁判长和市门协秘书长认为上一场没有及时判5号停打,这次不能一错再错,必须判1号球停打。于是裁判只好把13,7号球回位,判1号球停打。
这场比赛结果红方以一分败北。队员愤愤不平,认为是裁判错判才导致她们的失败。

      很显然,这两场裁判最初的判罚是正确的,但最后经裁判长改判后倒成了错误的,关键是他们对无效比赛行为的掌握不很明确。
       关于有效比赛行为和无效比赛行为,看来很多裁判员还不是掌握得很好,尽管事后裁判长向被错判的球队道歉,但很多裁判员还是认为该判停打。
      在今后的规则修改中,应明确非击球员的一切比赛行为都是无效比赛行为,影响比赛进行的可以判罚(第一次警告),不造成妨碍比赛的,人性化处理,不必判罚。









规则第十条:   有效和无效比赛行为
一、有效比赛行为
     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则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正当比赛行为时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符合规则规定,比赛可以继续进行。
     犯规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违反了规则规定,需经裁判员判罚后比赛才可继续进行。
二、无效比赛行为

        无效比赛行为是指在裁判员用时、暂停、犯规等期间,击球员或其他队员的比赛行为。

      
第一场比赛:
        裁判已呼叫3号,3号是击球员,但在旁的5号队员抢先用3号球撞击了5号球,使得3号无法进行比赛,裁判发现后,给予5号妨碍比赛的警告,把被破坏的场上局面恢复,这段时间,应为裁判用时,不应算3号球员的比赛时间,不能算3号超时犯规,等局面恢复后,主裁重新呼叫3号,比赛继续进行。所以裁判开始的裁决是正确的。因为5号队员是非击球员,她的比赛行为是无效比赛行为,不为犯规,但她提前进场,且影响了比赛的正常进行,所以应予以警告。3号击球员由于5号队员的妨碍比赛行为使得她无法比赛,不能以第一次呼号为计时开始,把裁判用时算到3号队员头上而判3号超时犯规。

第二场比赛:
       同意泰虎老师的意见,人性化处理,因为1号队员虽然提前进场,且破坏了场上局面,但她的无效比赛行为没有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所以不予判罚,只提醒她注意即可。


    为什么场上对判罚会有各种不同的意见,我认为规则有规定不够严密的地方。如第一场的5号队员和第二场的1号队员都是非击球员,她们的比赛行为应该是无效比赛行为,如果她们的比赛行为影响了比赛的正常进行,应以妨碍比赛给予“警告”的判罚(如5号队员),如果没有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则人性化处理,提醒注意,不予判罚。
      但规则对无效比赛行为的界定是
      无效比赛行为是指在裁判员用时、暂停、犯规等期间,击球员或其他队员的比赛行为。
     
    5号队员和1号队员的比赛行为不是在裁判员用时、暂停、犯规等期间发生的,而是在正常比赛的时间发生的。这样在规则上就找不出完全符合的条文。
         所以规则应该这样修改:
     2011规则 原条文  二、无效比赛行为

             无效比赛行为是指在裁判员用时、暂停、犯规等期间,击球员或其他队员的比赛行为。

    建议修改为   二、无效比赛行为
              1,在裁判员用时、暂停、犯规等期间,击球员的比赛行为。

                 2,非击球员的比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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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08: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凡 发表于 2014-6-8 07:48
从两场错判的案例看通则第十条的严谨与否       ...

建议修改为   二、无效比赛行为
              1,在裁判员用时、暂停、犯规等期间,击球员的比赛行为。

                 2,非击球员的比赛行为。


          我认为不可这样修改,大家都知道,非击球员的行为就是无效比赛行为,在规则中再另列一条规定“非击球员的比赛行为是无效比赛行为”,是多此一举。
         我认为:非击球员不但包括本队队员也应包括其他人员,试想,如果一个观众在裁判员呼号后,提杆进场击球,这个观众就是非击球员,你能说他的行为不是无效比赛行为吗?为此。不能再另列规定:“非击球员的比赛行为是无效比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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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09: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凡 发表于 2014-6-8 07:48
从两场错判的案例看通则第十条的严谨与否       ...

很显然,这两场裁判最初的判罚是正确的,但最后经裁判长改判后倒成了错误的,关键是他们对无效比赛行为的掌握不很明确。
       关于有效比赛行为和无效比赛行为,看来很多裁判员还不是掌握得很好,尽管事后裁判长向被错判的球队道歉,但很多裁判员还是认为该判停打。
      在今后的规则修改中,应明确非击球员的一切比赛行为都是无效比赛行为,影响比赛进行的可以判罚(第一次警告),不造成妨碍比赛的,人性化处理,不必判罚。

        在制定规则时应考虑“人性化处理”,但在执行规则时就不能考虑“人性化处理”,裁判员应一丝不苟的严格执行规则规定。裁判员对一个队进行“人性化处理”,就是对另一个队的不公,另一个队提出异议,你根据什么来解释?
        我认为,这两场裁判最初的判罚都是错误的。在比赛中,是很难分清有意或无意的,不论有意或无意,裁判员不照顾每一方,严格执行规则就不会错,就能避免争议。击球员应精力集中在球场上,当裁判员呼叫自己时,应及时答道并上场击球。如果,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不利后果,只能责任自负,怨不得别人。所以我认为,应按规则一书中的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可以不给予警告而直接判罚”的规定,直接判停止3号和1号的续击权才是正确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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