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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胡杨

征集“规则研讨”版块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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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9 19: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就是门球,它有一定的自身规律,难道我们非得把它改得面目全非吗?

点评

对,就是因为规则不符合这个规律,才非改不可。 由于规则是在错误的指导思想(把双方定为你死我活的敌我关系)指导下设计的,所以催生了很多奇怪的战术,其中最突出的是“主动送对方2分,然后5打4”的“常王”战术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3-21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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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1 18: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活得精彩 发表于 2014-3-19 19:00
门球就是门球,它有一定的自身规律,难道我们非得把它改得面目全非吗?

对,就是因为规则不符合这个规律,才非改不可。
由于规则是在错误的指导思想(把双方定为你死我活的敌我关系)指导下设计的,所以催生了很多奇怪的战术,其中最突出的是“主动送对方2分,然后5打4”的“常王”战术和“一门留球”战术。这两个战术怪胎,前者,已随“不封顶”已经寿终正寝,一门留球却还方兴未艾。这样的“战术”不废除,门球就永远也进不了体育行列。可按现行规则,谁不留球,谁就会吃大亏,可见规则的低级、没有“体育味”。
2009年,我们县老体协在柏各庄交六村,要开辟一个门球“点”,球场建好了,买了球、10个球杆,组建了门球队,并调动了县代表队、杜土村门球队等,到村表演、教学。结果,就因为一门留球,他们怎么也看不懂,10个人全“吓跑了”,一个也没剩。至今,该村的球场还是蒿草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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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1 19: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卫士 发表于 2014-3-13 21:48
我这里的门球人逐年减少,你心疼吗?

规则修改,
首先,要改变其设计理念,即“换芯”。
其次,要大幅度减少犯规条款。
设置犯规条款,是为了规范击球员的行为,使比赛能正常、有序进行,防止不当获利,保障比赛结果公平、公正。
现行规则中,很多犯规条款,可有可无,总体减少75%差不多。如闪击犯规,就保留“脱脚、不脱脚”两条(他球没脱离开脚、自球脱离脚),其他统统去掉,完全可以。(当然得有另外的相应措施,保障无不当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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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19: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4-3-7 15:24
2012年 12月11日本人发了一帖"公开修改门球规则",网友提建议热烈,10多天有1300多人次点 ...

    谢谢中山明老师归纳整理的八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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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19: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3月7日去台湾旅游,刚好碰上马航事件,14日返回北京,飞机一落地,机舱内掌声一片,一直悬着的心也落了地。
    回家后看到这么多修改规则的建议,深深为朋友们关注规则修改的情怀所感染,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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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3 20:4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4-3-23 20:47 编辑

                       我的修规意见
      总的原则:只修枝剪叶,不伤筋动骨。
   一、过一门时,门前、门后的球都要不临时移开,被撞击的球可以闪击。     
     二、队长统领全队,负全责。队长和教练员的职责可合并。
     三、比赛凡出现同分,均实行同分决胜。(门球本就是一场定胜负,同分即实力相等,判一方胜、一方负,最不公平)。
     四、凡压在球门线上的球,不分门前、门后、界外进场、击球员或裁判员放的,在随后经有效移动到门后,过门得分有效。(可减少裁判员工作量,防止出错,减少争议。)
     五、允许放弃击球或闪击。
     六、使用10秒计时器判罚10秒超时犯规。(计时器是裁判员判罚的科学依据)
     七、过了三门的界外球进场与中柱接触,随后不管是他球碰到球或柱,都算中柱得分。
     八、每闪击一个球是一个闪击过程,将闪击过程定为撞击后,开始于、结束于场上球都停稳。
     九、闪击犯规发生在捡拾他球前,他球不动,发生在捡拾他球后,将他球放在自球处。
     十、删除现规则“闪击犯规”中的4、5、6、7、8项。
     十一、对裁判员的失误或错判,当事队可以依据规则的规定,据理力争。
     十二、“附则”是《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作为《规则》的第九章。
     十三、在“附则”中增加“本规则由中国门球协会负责解释”、“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实施,2011规则作废”等规定。

点评

修规,老路绝不能再走,自己的就是自己的,人家的就是人家的,以“接轨”为名,改几条无关痛痒之处,就变成了中国的《门球规则》,就拿给中国人去执行,显得中国人也太无能了。还”解释权“归谁,解释什么,有什么好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3-25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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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4 05:3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4-3-24 05:37 编辑

《门球之苑》2014年第2期“规则研讨”栏目刊发稿件
            
                                          提高门球运动观赏性的建议
                                            张鸿泰  (北京市)
      笔者认为,从进一步提高门球可观赏性的目的出发,门球规则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务实求新的改革。
      一、取消一门留球
      比赛第一轮开球时,击球员合法击球产生的结果按照以下情形判处:
      1、自球从开球区整体通过球门线移动至一门后,获得1分。
      2、越过球门线的球,停留在场内,获得一次续击权;出界,判为界外球,没有续击权。
      3、自球未能通过一门,不得分。若留在场内,则为界内球,下一轮次有撞击他球的权利,但要一门得分,必须经有效移动从门前越过球门线方可得分;若出界,则为界外球。
      4、通过一门的球,如碰撞到场内他球,被撞击的他球移动有效,但不为撞击,没有对他球的闪击权。
      5、没有通过一门的球,如碰撞到场内球,被碰撞的他球移动无效,须复位。自球移动有效。
      6、开球犯规视为击球完毕,判为界外球,放在开球点边线外10厘米处。
      7、撞柱球有续击权,其二次进一门执行第3条规定。
      上述规定实质上是取消了一门留球的规定。因为赋予击球员从开球区击球进一门的次数只有一次,只要击球完毕,产生的所有结果均有效,不会有第二次从开球区重新进一门的机会了。
      取消一门留球的规定,可收到如下效果:  
       1、统一了球过门的标准。即无论是进一门、二门还是三门,只要球从门前整体越过球门线,即为成功过门。
      2、促使球员苦练击球进一门的技术。因为第一轮击球结束后,若自球未能通过一门,即成为没有一门得分的场上球(场内球和场外球),第二轮都要经过有效移动到一门前,才有可能重新进一门。
      3、比赛第一轮结束后,10个参赛球就全部成为场上球第二轮就可以进行激烈地角逐与厮杀,使比赛快速进入竞争状态。
      二、取消双(多)杆球
      1、同时撞击多个他球时,有相应的闪击权。只有一次续击权。
      2、自球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时,又撞上了他球,有相应的闪击权,只有一次续击权。
     《2011规则》虽然对双杆球从形式和次数上进行了限制,但仍然保留了两次球门双杆,即每场比赛每个球队还是可以打出两次双杆球。实践证明,比赛的关键时段,某一方若打出双杆球,立即可以控制场上局势,此后,优势方利用结组控势、威慑控势以及另一个双杆的再造控势,可以不断扩大战果,另一方球员只能在边线外“站岗放哨”,失去了进攻反击的能力。取消双(多)杆球,可有效地减少出现“一边倒”现象的概率,使比赛更具观赏性。
      三、取消界外球进场犯规的规定
      1、界外球进场,碰撞了场内静止球(包括裁判员摆放界外的界外球),他球移动无效,须复位,自球移动结果有效(没有进场或再次出界仍为界外球)。
      2、界外球进场,得分无效,如果压在球门线上视为门后球。
      3、界外球进场碰撞门柱或中柱,使其贴靠的他球移动无效,须复位,自球移动有效。
      4、界外球进场碰撞了有效或无效的移动球,自球移动有效。而有效移动的他球移动有效;无效移动的他球须复位 现行规则中,界外球要经过一到两个轮次,才能获得界内球的正当权力,取消界外球进场犯规的规定,减少对犯规方的惩罚力度,不仅能减少裁判员摆放界外球的工作量,也能最大限度的避免非战斗减员,使较多的球在场内相互搏杀,使比赛过程更加激烈。
      以上建议。仅供2015年门球规则再次修订时参考。

点评

实行累计计时制,每场计时次数,要比计10秒,减少大约100次,大大降低裁判员的工作量,消灭了延时战术,没有了30分钟后的“尾巴”,合理多了。 允许剥夺对方比赛资源(时间)的作法,是规则的最大毛病之一,应该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3-30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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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07: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4-3-25 08:17 编辑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3-23 20:43
我的修规意见
      总的原则:只修枝剪叶,不伤筋动骨。
   一、过一门时,门前 ...

修规,老路绝不能再走,自己的就是自己的,人家的就是人家的,以“接轨”为名,改几条无关痛痒之处,就变成了中国的《门球规则》,就拿给中国人去执行,显得中国人也太无能了。还”解释权“归谁,解释什么,有什么好解释的?真正有权解释的,是人家日本,中国只能解释改动的条款。我若是日本人,我早就诉中国门协剽窃了。
我的建议是:
1、不接轨,双轨并行。日本规则照译过来,另外创建一部自己规则,境外比赛当然是使用日本规则,因为人家已经取得了”世界“地位,国内比赛(包括平时玩球),自选。我就不相信多数人会选择日本规则。
2、如果执行第一条,没有信心,就干脆和其他多数国家那样,原原本本、老老实实、不折不扣地按人家日本规则执行,再执行30年试试,看中国还能剩几个打门球的。
千万不能再干那种”给日本人披件唐装冒充中国人“的事了,它有很大的欺骗性,中国人目前对日本规则的崇敬、虔诚、迷信,与此大有关系——多数人(少数人是为维护其既得利益)还以为它是中国门协制定的呢,还以为世界规则真是世界各国(当然包括中国)共同制定的呢。

点评

门球,本是从日本引进品,在中国也开展有30年了。30年的门球活动,其规则也修修改改10来次,在中国上百万(不说500万)门球活动爱好者的心目中,已经形成了固定模式和基本玩法,且这些人绝大多数都是老年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3-26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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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5 15: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胡杨 于 2014-3-25 15:20 编辑

《门球之苑》2014年第3期“规则研讨”栏目刊发稿件


采取措施 减少事故 降低执裁难度
——对闪击犯规处理的修改建议
关新国(河南洛阳)
        在门球比赛的执裁过程中,闪击过程是犯规的“多发地”,判罚中争议、纠纷不断,是门球竞赛工作的“事故多发区”。笔者想就这个问题,结合自己多年来的执裁实践,谈一点对闪击犯规处理的修改建议。旨在降低执裁难度,使执裁过程简单易行,减少争议。
      《2011规则》实施后,闪击犯规的处理较之前简化了许多,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裁判员的执裁。但基层裁判员在实践中还是认为:闪击过程的某些环节仍然存在着认定困难,处理棘手的问题。比如:闪击时,若出现自、他球同时或先后离开脚下犯规的情况时,是按闪击成功认定,还是按“双飞”认定,判罚起来就有一定难度。因为这是一瞬间发生的事,裁判员很难看清,看不清就难以正确认定。由于认定不准,所以对被闪击他球的处置就非常难办,是移动有效?还是放回踩球的位置?参赛双方都瞪眼看着裁判的认定和处理,顺心则罢,稍不顺心,就会引发争议,因此而停表处理的也不少见。这一点,笔者就亲身经历并见过多次,感到很有必要进行修改。
        经长期实战的总结,,笔者经过思考后认为:从闪击犯规的处理措施入手,稍作修改,即可解决这一顽症。
        修改建议:把闪击犯规处理第三款:“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他球移动有效”,修改为:“犯规发生在抬脚时,他球移动有效”。即把“闪击成功后”5个字修改为“抬脚时”3个字即可。
        如此修改后,击球员从放球后,一直到闪击成功抬脚时的这段时间内,只要出现犯规,无需裁判去识别和判断闪击成功与否,也不管你脚下踩着的自球何时离开脚下,只要犯规发生在这个时间段,均按放球后发生犯规来处理,即:他球放回放球位置。
        做这种修改,实际上是把执裁中难于鉴别的“闪击成功”与否删掉,而把“放球后”发生犯规的处理规定,延续执行到抬脚时”,这样即简便实用,又效果显著。这与《2009规则》里“由于击球的原因自球离开脚下,按闪击第二阶段处理”以及“由于抬脚的原因自球脚下,按闪击第三阶段处理”的规定是异曲同工。
        修改后的文字语句,同前面两个闪击犯规的处理规定相比,表述一致,和谐统一。都是以闪击过程中行为顺序的某个动作为分界点来区分的。比如犯规发生在:
       1、放球前,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2、放球后,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3、抬脚时,他球移动有效。
       笔者在基层门球比赛活动中,已经多次试验,没有发现由于此处的修改,
会给规则带来其它变化、副作用以及不良影响。
        若能如此修改,将使裁判员的判定容易,处理方便,简便透明,减少争议,大大降低执场裁判的心理负担和执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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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14: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4-3-25 07:31
修规,老路绝不能再走,自己的就是自己的,人家的就是人家的,以“接轨”为名,改几条无关痛痒之处,就变 ...

          门球,本是从日本引进品,在中国也开展有30年了。30年的门球活动,其规则也修修改改10来次,在中国上百万(不说500万)门球活动爱好者的心目中,已经形成了固定模式和基本玩法,且这些人绝大多数都是老年人。如果大改规则(大改玩法),或对规则另起炉灶,可能这上百万的人难以接受。

点评

关于比赛的结束方式门球的“老大难”10秒问题,附属于比赛结束方式。只是就事论事的讨论,不会有理想的结果。规则的修改必须触及根本,只改“皮毛”,不如不改。我建议大家认真讨论一下,比赛结束方式问题,不要再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4-10 18:12
这是多余的担心,吃惯了白薯面窝头的人,你给他换吃白面馒头,他很快就会习惯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3-26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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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14: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3-26 14:00
门球,本是从日本引进品,在中国也开展有30年了。30年的门球活动,其规则也修修改改10来次,在 ...

这是多余的担心,吃惯了白薯面窝头的人,你给他换吃白面馒头,他很快就会习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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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14: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在天然草上比赛要执行国际规则,可是我们都是在沙土或人造草场上比赛,所以必须制定中国规则,才适应中国的场地。

点评

砂土场、人草场、得分不封顶、对规则“动刀”——砍掉大部分界外球、(不得将对方球打出界外)、累计计时制(平时玩或年龄过大的康乐型打轮次)。 累计计时制,非常适合门球,谁活动用谁的时间,公平合理。最后也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3-29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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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9 19: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利 发表于 2014-3-26 14:15
如在天然草上比赛要执行国际规则,可是我们都是在沙土或人造草场上比赛,所以必须制定中国规则,才适应中国 ...

砂土场、人草场、得分不封顶、对规则“动刀”——砍掉大部分界外球、(不得将对方球打出界外)、累计计时制(平时玩或年龄过大的康乐型打轮次)。
累计计时制,非常适合门球,谁活动用谁的时间,公平合理。最后也不必再计算剩余时间、限制还有时间的一方。剩多少时间,就单独打多长时间,不怕你反复一门留球,省着时间最后单独打——规定从第二轮起,一律定点(开球区最左边)进一门,增加难度、降低威力,算着合适的话,你就反复留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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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0 18: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胡杨 发表于 2014-3-24 05:32
《门球之苑》2014年第2期“规则研讨”栏目刊发稿件
            
                                      ...

实行累计计时制,每场计时次数,要比计10秒,减少大约100次,大大降低裁判员的工作量,消灭了延时战术,没有了30分钟后的“尾巴”,合理多了。
允许剥夺对方比赛资源(时间)的作法,是规则的最大毛病之一,应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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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0 18: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4-3-26 14:00
门球,本是从日本引进品,在中国也开展有30年了。30年的门球活动,其规则也修修改改10来次,在 ...

关于比赛的结束方式
门球的“老大难”10秒问题,附属于比赛结束方式。只是就事论事的讨论,不会有理想的结果。规则的修改必须触及根本,只改“皮毛”,不如不改。我建议大家认真讨论一下,比赛结束方式问题,不要再在现行规则的框架内“就事论事”。
比赛结束方式,不外轮次制、计分制、计时制三种。日本规则的结束方式,是不伦不类的“大杂烩”,满25分(计分制)、30分钟(计时制)、30分后的“尾巴”(轮次制)。因为(规则)它“娘”是军人,对体育一窍不通,应该原谅,但我们中国人要是制度自己的规则,就不能再跟在日本后边继续给“体育”丢人。
一、          计时制,现行规则基本上可算是计时制。但“时间共有、共用”是规则的重大的、根本性错误之一,必须改变。理由很简单,门球的特点,既然是双方轮流上场,就该哪方活动,使用哪方的时间,否则,主动一方会很容易的、无限制的剥夺对方的“比赛资源”(时间)而获胜。10秒设置的初衷,就是要把这个“无限”变成“有限”。假如这一规定得到彻底执行,一方剥夺另一方资源的问题,仍然不能得到解决。尤其是其设计理念,是“用对方的资源打击对方”,是不折不扣的侵略战争的方式方法,当年日本侵略中国,使用的就是这个方法。所以,我的结论是,目前的方法必须摒弃。如果执行计时制,就把时间分开,各用个的,即“累计计时制”。这一方法,适合技术好,年龄相对年轻的队间的正式比赛,不适合技术差、行动困难的老年人,尤其不适合没有裁判员的平时玩球。(这也好,把平时“逼”到轮次制)
二、          轮次制。除了必然带来节奏更慢、观赏性更差的问题外,其余都是优点,它尤其适合平时玩球,和康乐型比赛。
三、          积分制。没有实践,但可以想象,节奏慢是肯定的。至于定多少分结束,那不是问题,规则可以只是划定一个范围,比如15——30分,具体定多少,完全可以由承办者,根据参赛队水平、比赛场地、场次、时间等因素,在规程中规定。
以上三种方法,哪一种都比现在的方法好千倍万倍。
一己之见,欢迎批评指正。

点评

与军旗老师商讨: 1,门球比赛,一场30分钟,红、白双方按序号轮流上场,的确是“时间共有、共用”。 2,但我认为,虽然是“时间共有、共用”,却不存在谁侵占谁的时间“资源”问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4-1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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