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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网友们评判(三):《规则》中有“整体闪击过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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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9: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3-10-22 19:33 编辑

             请网友们评判(三):《规则》中有“整体闪击过程”规定吗?
            
             《规则》中有“整体闪击过程”吗?
         2013年的《门球之苑》第九期,在[裁判   执裁感悟]栏,发表“重视对犯规性质的探讨”(文 宋文敏/图   胡杨)一文。其中“案例二”,再次提出“整体闪击过程”问题。我将案例和文章拍成图片如下:
         文中说:“至于对④球的闪击已经成功一说更站不住脚,因为对④、⑥球的闪击是一个整体过程,不能割裂开单独处理。”
       我认为有两个问题违背了《规则》关于闪击过程的规定。现只提出我的观点,请网友们评判:
        1, 文中为什么说2号击球员“ 对④球的闪击已经成功一说更站不住脚”?我认为是闪击成功。
        2,文中的“  对④、⑥球的闪击是一个整体过程”之说,我认为《规则》中根本就没有“整体闪击过程”的规定,只是作者在秉呈专家的错误“解释”而已!
      

         
IMG_1181_副本.jpg
IMG_1182_副本.jpg
IMG_1183_副本.jpg
发表于 2013-10-21 20: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案例1,我认为判闪击犯规正确。
对案例2,我认为应判触及静止球犯规。因为闪击第一个球的过程已经完成(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但由于闪出的球尚未静止,第二个球的闪击过程尚未开始。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1 20: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你参加评判!
         对案例2,我也认为应判触及静止球犯规,不应判闪击犯规。因为闪击第一个球的过程已经完成(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但由于闪出的球尚未静止,第二个球的闪击过程尚未开始,不在闪击过程之中,所以,自球不放界外。
发表于 2013-10-21 20: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利川晨曲 于 2013-10-22 07:53 编辑

      硒都门球对门球规则研究得很透彻,对相关文章研读很精细,令人敬佩。赞成硒都门球提出的两个观点。
        同时撞击两个球,分别进行闪击,闪击只是两个分支进程。不是整体闪击进程,本例是两个分支进程之间的犯规,应不属于闪击犯规。
发表于 2013-10-21 21: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硒都门球老师提出的观点,我不敢苟同。尽管2011规则里并没有“整体闪击”一说,但是,我们应该也要承认,规则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把方方面面的情况都说得”滴水不漏“,我觉得我们应该贯彻一个总的原则,即遇到类似问题应该最大限度的依据现有的条文精神去处理。回到本题所述:2球撞击4、6球,4球被成功闪击后还未停止时触及了6球,符合闪击犯规的精神,毕竟还有一个待闪击的6球未完成闪击任务,可以看做是一个连续的整体行为,不应该把它们割裂开来。当然,这一点,有待于下次修改规则时更细化、更完善。

点评

请你看看9#、18#帖,小卒的阐述是很有说服力找的!  发表于 2013-10-23 21:14
欢迎你参加评判!网上讨论问题,各抒已见,不强求统一。就你所言,我不是要求规则十全十美,滴水不漏。我针对的是《门球之苑》的文章,把专家的错误“解释”当圣旨,再次误导了我们对规则的正确理解与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0-22 20:30
发表于 2013-10-21 22: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种观点好像都有道理!
发表于 2013-10-21 22:4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林静风闲 于 2013-10-21 22:53 编辑

  对这个问题谈点个人看法。先看规则: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和对单个他球进行闪击的确有些差异,规则在这方面的规定确实不够详尽、不够完善。
  撞击多个他球后,场内各球静止时,则同时进入对多个他球的闪击过程。例如案例中同时进入对④、⑥球的闪击过程。对⑥球的闪击过程,并不是对④球的闪击完成后各球静止时开始的,而是撞击后各球静止时开始的。但规则规定不能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而必须分别对他球进行闪击,所以闪击④球时,⑥球就已经是一个已进入闪击过程的待闪击的球。
  案例中,对④球的闪击过程结束了,但对⑥球的闪击过程并未结束。只有当全部完成对多个他球的成功闪击后,对多个他球的闪击过程才告结束。
  基于上面的认识,我支持案例中的判罚:2号球员闪击过程中触静止球犯规,④球移动有效,⑥球放回原位,②球放到界外。

  

点评

和王老师商讨: 1,同意王老师的观点: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和对单个他球进行闪击的确有些差异,规则在这方面的规定确实不够详尽、不够完善。   2,不同意王老师的观点: 1)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0-22 21:55
发表于 2013-10-21 22: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011规则判 罚:案例一,是击球犯规,自球拿出界外。
                               案例二,(活球)判闪击犯规,自球拿出界外,被移动       的   球放回原位。                                         

                                                  
                                                  
                                                                     
                                                               
发表于 2013-10-21 23: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卒6109 于 2013-10-22 00:07 编辑

支持硒都门球的观点。
闪击成功
(一)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
(二)被闪击的他球撞柱。
(三)被闪击的他球出界
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1)、2号击球员对4球的闪击,动作符合规则要求,且脚已经抬起,无论4球是否停止,不仅闪击成功,而且应视为闪击完成。而后的犯规与之前的行为丝毫不相干。
2)、对6球的闪击过程从4球静止时开始。抬脚后到4球静止这个时间段,不属于对4 球的闪击过程,也不属于对6 球的闪击过程。所以在4球还没有停止时,捡拾6球的行为,按触静止球犯规处理。
3)、副本说对4球的闪击不成功,4球的移动就应该无效。而且应指出对4球的闪击,有哪一点不符合闪击成功的定义。副本对4球的判罚也承认对4球的闪击是成功的。因为只在闪击成功后,他球的移动才会有效。
4)、副本认为对4球和6球的闪击是一个过程,不能割裂开单独处理。我想知道这个过程是10秒还是20秒?如果说是10秒,撞击两个球还能免强完成的话,撞击3个球一定会超时;如果说是20秒,那么是各用10秒,从一个侧面承认是两个闪击过程。还是用8秒闪击4球,而用12秒闪击6球?
   5)、在对4球闪击完成之后,对6球的闪击计时,从抬脚开始,还是从4球停止开始?从抬脚开始,则对6球的的闪击不符合闪击过程的定义。从4球静止开始,抬脚后到4球静止这段时间,加到哪一个闪击过程都是不合理的。如果对4、6球的闪击都用足10秒的话,从闪击开始到结束,将会超过20秒,而且是合法的。

点评

非常赞同你的分析与阐述!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0-22 21:58
发表于 2013-10-22 08: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3-10-22 09:03 编辑

1,对于宋文的“至于④球已经闪击成功一说更站不住脚,”我认为是错误的,对④的闪击超出10厘米未犯规就是对④闪击成功!和整体闪击过程无关!

2,对于“
整体闪击过程”,规则没有定义,但是符合规则的。因为规则说: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抬脚结束。因此球一静止,就同时进入了对两个被撞的他球的闪击过程,直到闪击第二个球后抬脚为止。
所以规则实际上承认“
整体闪击过程”。两个闪击阶段是分不开的。

3 但是,规则的编写者没有想到:“
同时进入了对两个被撞的他球的闪击过程”难道不是符合闪击犯规第8条“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吗?
所以只要撞击两个他球,球一静止,就犯规,自球拿出界外!此处规则不可笑吗?

4,所以 , 闪击阶段应从(裁判员宣布撞击后,)击球员拾球开始,这样逻辑上合理,也没有了“
整体闪击过程”的问题和有关争论。闪击是击球员的动作,应当允许让击球员自己来开始,无动作就不进入闪击阶段!

发表于 2013-10-22 09: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在网上已经争论了很长时间了(包括在官网上从04规则到99规则的条文进行讨论),但是,意见始终没有得到统一。只是专家在解答案例时谈出“整体闪击过程”的意思。
我的看法是:目前我们门球比赛时,有关这类问题应该统一到专家解读的意思上来进行判罚。在网上进行交流是需要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就主题帖子的问题,我不同意整体闪击过程一说。
闪击成功
(一)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
(二)被闪击的他球撞柱。
(三)被闪击的他球出界
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规则的条文哪里有整体闪击过程一说啊。分明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对于撞击多个球而言,应该是对各个球分别界定的闪击过程,怎么能够说“抬脚”是所有的球闪击成功后的抬脚啊。那么第一个球闪击成功后要不要“抬脚”?如果抬脚了,这个抬脚又是什么?分明是规则的条文产生了“两不管”的空白,既然是“空白”,就应该按照现行规则的条文进行理解,不在闪击过程,就不要按照闪击过程的规定判罚,这才是合理的。如果规则规定:
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对所有球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如果这样更改,整体闪击过程就成立了。如果按照更改的条文来判罚,④球也算闪击成功(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 ,只是此犯规是在闪击过程中触及“静止球”判为“闪击犯规”而已。

点评

这个问题在网上已经争论了很长时间了(包括在官网上从04规则到99规则的条文进行讨论),但是,意见始终没有得到统一。只是专家在解答案例时谈出“整体闪击过程”的意思。 我的看法是:目前我们门球比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0-22 22:19
哎呀,真把中国人糟践苦了,神仙也说不清。要是“整体”,凭啥判犯规?第一个成功就闪第二个么,犯啥规?若是“分体”,那么闪击第一个完成停稳后,没抬脚就捡第二个就该判犯规,(第一个过程没结束)实践中有 判的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0-22 12:19
发表于 2013-10-22 12: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3-10-22 09:58
这个问题在网上已经争论了很长时间了(包括在官网上从04规则到99规则的条文进行讨论),但是,意见始终 ...

哎呀,真把中国人糟践苦了,神仙也说不清。要是“整体”,凭啥判犯规?第一个成功就闪第二个么,犯啥规?若是“分体”,那么闪击第一个完成停稳后,没抬脚就捡第二个就该判犯规,(第一个过程没结束)实践中有 判的吗?

点评

我只是对规则条文的理解发表看法的。就规则规定犯规是否合理,我认为尽量减少犯规条款。正如您说的,爱怎么闪就怎么闪,犯啥规啊!第一个球已经闪击完了,还没有停与我闪击第二个他球有什么关系,干嘛非要判犯规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0-22 13:19
发表于 2013-10-22 13: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3-10-22 13:21 编辑
军旗 发表于 2013-10-22 12:19
哎呀,真把中国人糟践苦了,神仙也说不清。要是“整体”,凭啥判犯规?第一个成功就闪第二个么,犯啥规? ...

我只是对规则条文的理解发表看法的。就规则规定犯规是否合理,我认为尽量减少犯规条款。正如您说的,爱怎么闪就怎么闪,犯啥规啊!第一个球已经闪击完了,还没有停与我闪击第二个他球有什么关系,干嘛非要判犯规啊!闪击抬脚使得自球移动了一点,也判犯规。其实,裁判员认为移动后获得利益,给复位不就得啦,干嘛非要判犯规啊。再比如,捡拾一个球又改捡拾另一个球,又判犯规了、同时撞击两个他球,其中一球与自球接触,却捡拾没有接触的他球,也犯规了、同时捡拾2个他球也犯规了。等等,这些规定我认为也没有必要,更没有意义。您说呢?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2 20: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飘逸 发表于 2013-10-21 21:30
对硒都门球老师提出的观点,我不敢苟同。尽管2011规则里并没有“整体闪击”一说,但是,我们应该也要 ...


          欢迎你参加评判!网上讨论问题,各抒已见,不强求统一。就你所言,我不是要求规则十全十美,滴水不漏。我针对的是《门球之苑》的文章,把专家的错误“解释”当圣旨,再次误导了我们对规则的正确理解与执行。
        2011规则里没有“整体闪击过程”的界定,凭什么说撞击多个球后的闪击是一个“整体闪击过程”?你说“我觉得我们应该贯彻一个总的原则”,这个“总的原则”是什么?你能说得具体点吗。撞击多个球后的闪击,“现有的条文精神”是什么?我认为规则以下的三条条文,不能体现“整体闪击过程”精神,恰恰体现了每闪击一个球是一个单独的闪击过程:
        1,规则28页(二)撞击数个他球后获得……数量相同的闪击权。
        2,规则28页(三)获得多个闪击权时应逐个进行闪击。
        3,规则31页8.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犯规)
       请问:如果有“整体闪击过程”,则4球被成功闪击后还未停止时捡6球,为什么要判闪击犯规?判犯规后就不能对6球闪击了,这“还有一个待闪击6球的任务”你如何去完成?不闪击6球,岂不是你自己又把“整体闪击过程”割裂开了!这并不是下次修改规则时更细化、更完善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2 21: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3-10-21 22:48
  对这个问题谈点个人看法。先看规则: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 ...


          和王老师商讨:
          1,同意王老师的观点: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和对单个他球进行闪击的确有些差异,规则在这方面的规定确实不够详尽、不够完善。
  2,不同意王老师的观点:
           1)撞击多个他球后,场内各球静止时,则同时进入对多个他球的闪击过程。我认为这个观点不符合规则的规定,因为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31页)
           2)例如案例中同时进入对④、⑥球的闪击过程。我认为不能说“同时进入对④、⑥球的闪击过程”,因为不管先闪击哪一个球,如果出现犯规,则再没有对另一个球的闪击权了,这怎么会是同时进入对两个球的闪击过程。对⑥球不能闪击,就不存在对另一个球的闪击过程,没有了另一个过程,“同时进入对④、⑥球的闪击过程”之说就站不住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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