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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硒都门球

请网友们评判(三):《规则》中有“整体闪击过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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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4 22: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卒6109 于 2013-10-24 23:09 编辑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3-10-24 20:49
 实际上,闪击完成后只要场内球尚未停稳,是不能转入下一个比赛行为的,不论是闪击另一个他 ...


此例中,我支持在4球停止之前,捡拾6球属犯规行为。反过来说明,在此之前,没有闪击6球的权力。
2球撞击4、6两球,撞击后各球停止。拥有对4、6两球闪击的权力,由于规则规定不能对多个球同时闪击,击球员就要进行选择,至于先闪击哪一个球,是击球员的自由,一旦选定(如4球),就将暂时失去对6球闪击的权力。必须待4球闪击完成且4球停止后,才恢复对6球的闪击权。
闪击计时:撞击后各球停止第一个10秒(包括选择用时),是4球的的闪击过程用时。
               4球闪击完成---到4球停止(不属于4球的闪击过程用时,也不属于6球的闪击过程用时)
               第二个10秒是6球的闪击过程用时。

点评

当然是!  发表于 2013-10-26 21:51
发表于 2013-10-25 11: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门球门柱 于 2013-10-25 11:04 编辑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3-10-24 20:12
我认为,持“整体闪击过程”观点者,把什么是“闪击”、什么是“闪击过程”两个不同的概念混 ...


硒都门球老师,我是这样认为的:看规则不能只看其中一条,有时要几条联系来看。闪击的规定和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是告诉击球员应该怎样做闪击技术动作。闪击过程的定义是告诉:击球员这个闪击技术动作在什么时间可以做,什么时间不可以做。 根据规则对进入闪击过程的定义来看,一个闪击过程是由被撞击的各球停稳后进入闪击过程中的一个或数个应对其闪击的球组成的。在整个过程中如果只有一个应闪击的他球进入这个过程,就只对这一个他球闪击;如果有数个应闪击的他球进入这个过程,就应对数个他球闪击。在这一过程中不论是进入一个或数个他球需要进行闪击,都应该符合闪击过程的定义,从撞击的各球球停稳开始进入闪击过程(注意:各球已经进入闪击过程,不能说是哪个球进入哪个球没有进入。如例题中的4球和6球在各球停稳后都进入了闪击过程,你能说只有一个4球或一个6球进入闪击过程吗?我相信你也不会这样认为的。既然4球、6球都同时进入了闪击过程,那按规则在先闪击完4球后,6球怎么又跑出来不在这个闪击过程呢?)。如果只需要闪击一个他球,在闪击完这个球后闪击过程结束,如果需对数个他球闪击,应按闪击过程顺序的要求分别对数个他球闪击,但在对数个他球进行闪击时对已经进入闪击过程的他球是不能在把他排除这个闪击过程的。

点评

门球门柱老师,我只问一个问题:规则规定“闪击过程起于球都停稳,止于踩球脚抬起”,当闪击4球后,脚已抬起,这是一个什么过程?是一个闪击过程、还是半个闪击过程? 例题中的4球和6球在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0-25 21:16
发表于 2013-10-25 12: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卒6109 发表于 2013-10-24 13:39
对⑥球的闪击过程,并不是对④球的闪击完成后各球静止时开始的,而是撞击后各球静止时开始的。超时(二) ...

(二)10秒的计时始于:2.闪击权产生时。
依据这个观点,6球的闪击计时也应从撞击后各球静止时开始,在4球闪击完成后,待4球停止,再捡拾6球进行闪击,肯定会超时。
闪击权规定:获得多个闪击权时,应对被撞击的球逐个进行闪击,......。4球和6球同时进入闪击过程,不等同于一定要对4球和6球同时闪击同时记时。在此例中是一个闪击过程有2个闪击权,一个是4球的闪击权,一个是6球的闪击权。这两个闪击权要一个一个的去完成,即先完成4球的闪击权后才能再去完成6球的闪击权(或先完成6球的闪击权再完成4球的闪击权)。若先闪击4球就从撞击后各球停稳时对4球的闪击权进行记时。当完成4球闪击权后对6球履行闪击权时,也就是6球闪击权发生之时,也就是4球完成闪击权各球停稳之时开始记时。怎么肯定超时呢?
另外,撞击后各球静止,就拥有对6球的闪击权,捡拾6球是规则允许的行为,但为什么在4球静止之前捡拾6球会犯规呢?
规则规定在行使续击权或闪击权时一定要等场内球停稳才可以,在行使6球闪击权时,也就是6球闪击权发生之时,在完成4球闪击权后没有停稳时怎么可以捡拾6球呢?
发表于 2013-10-25 13: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卒6109 于 2013-10-25 13:43 编辑
门球门柱 发表于 2013-10-25 12:16
(二)10秒的计时始于:2.闪击权产生时。
依据这个观点,6球的闪击计时也应从撞击后各球静止时开始,在 ...


14球和6球同时进入闪击过程,也就是4球和6球的闪击权同时产生,依据规则就要开始10秒计时。你说6球的闪击计时是从4球完成闪击权各球停稳之时开始记时不能用个人的理解说话,请从规则中找依据。
2当完成4球闪击权后对6球履行闪击权4球的闪击完成,还不能行使对6球的闪击权。还要等被闪击的4球停止。
3当完成4球闪击权后对6球履行闪击权时,也就是6球闪击权发生之时,也就是4球完成闪击权各球停稳之时开始记时。这一点你和我的观点是一致的。但要说明的是,在被闪击的4球停止前,没有对6球闪击的权力。所以从捡拾4球开始,到被闪击的4球停止前,不能捡拾6
4、当完成4球闪击权后对6球履行闪击权时,也就是6球闪击权发生之时。你的这个观点,也说明4球和6球不是同时进入闪击过程。

点评

有道理!  发表于 2013-10-26 21:47
发表于 2013-10-25 14:3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卒6109 发表于 2013-10-25 13:33
1、4球和6球同时进入闪击过程,也就是4球和6球的闪击权同时产生,依据规则就要开始10秒计时。你说6球的 ...

    要搞清楚闪击、闪击权和闪击过程不是同一个概念就不难理解了。
    请你说一说当撞击后场上的各球已停稳在例题中4球和6球哪个球进入了闪击过程?按照定义是4球进入还是6球进入?还是4球和6球都进入闪击过程?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5 21: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门柱 发表于 2013-10-25 11:02
硒都门球老师,我是这样认为的:看规则不能只看其中一条,有时要几条联系来看。闪击的规定和闪击过程的 ...


           门球门柱老师,我只问一个问题:规则规定“闪击过程起于球都停稳,止于踩球脚抬起”,当闪击4球后,脚已抬起,这是一个什么过程?是一个闪击过程、还是半个闪击过程?
           例题中的4球和6球在各球停稳后,只能说2号队员获得了两次闪击权,绝不是进入了对两个球的“闪击过程”当,当你捡起4(或6)球就进入了对4(或6)球的闪击过程。如果闪击4球出现犯规,就失去了对6球的闪击权,也就不存在对6球的闪击过程了!我的认识是:获得两次闪击权,但规则规定一次只能闪击一个球,所以你捡哪个球就进入对哪个球的闪击过程,另一个球就没有进入闪击过程。
          你说得对,“如果只需要闪击一个他球,在闪击完这个球后闪击过程结束,如果需对数个他球闪击,应按闪击过程顺序的要求分别对数个他球闪击”。你又说“但在对数个他球进行闪击时对已经进入闪击过程的他球是不能在把他排除这个闪击过程的”。但闪击4球犯规后,又不能再闪击6球了,岂不是又把6球“排除这个闪击过程”了吗。
发表于 2013-10-25 22: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卒6109 于 2013-10-25 22:49 编辑
门球门柱 发表于 2013-10-25 14:31
要搞清楚闪击、闪击权和闪击过程不是同一个概念就不难理解了。
    请你说一说当撞击后场上的各球已 ...


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一)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如下: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用单脚踩住自球。
3.放他球与自球贴靠。
4.移开放球手。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6.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
二、闪击权
(一)撞击后,自球与被撞击的他球均停在场内,获得对该球的闪击权;若被撞击的他球撞柱或出界时,则失去对该球的闪击权。
有对某球的闪击权,则闪击过程的行为动作受规则保护。
撞击4、6两球,且自球 和4、6两球都停在界内,那么就获得对4、6两球的闪击权。由于规则 规定不能对多个球同时闪击,必须在4、6两球之间进行选择,如果捡拾4球,就进入对4球的闪击过程,这个时间段内与6球没有任何关系。
所谓进入对4球的闪击过程,可以捡、踩、放、移、打等动作,你说4球和6球同时进入闪击过程,那么能对46两球同时做这些动作吗?相信实际操作中你也不会这么做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6 21: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3-10-26 21:46 编辑

           本帖小结:
       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闪击过程”!闪击一个球抬一次脚是一个过程,闪击两个球要抬两次脚是两次过程,闪击多个球就有多次抬脚是多个闪击过程。
       规则规定得很清楚,“闪击过程”:开始于场上球都停稳,结束于脚抬起为止,这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即闪击4球是从场上球都停稳开始的,闪击4球成功抬脚后,闪击4球的过程结束,但还要等4球停稳(规则规定场上球停稳),才能进入对6球的闪击过程。
      规则中找不到“整体闪击过程”之依据,所以说,撞击多个球即进入“整体闪击过程”的观点是错误的!

点评

我不赞成整体闪击过程的提法,因为没有规则的根据。 但是按现规则闪击是在撞击后球停时开始,到抬脚结束。 对于本例, 1,场上球一停,同时开始了对4号和6号球的闪击过程, 2,先闪击4号则对4号球的闪击在抬脚时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0-27 15:21
发表于 2013-10-27 15: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3-10-26 21:44
本帖小结:
       关键是如何正确理解“闪击过程”!闪击一个球抬一次脚是一个过程,闪击两个 ...

我不赞成整体闪击过程的提法,因为没有规则的根据。
但是按现规则闪击是在撞击后球停时开始,到抬脚结束。
对于本例,
1,场上球一停,同时开始了对4号和6号球的闪击过程,
2,先闪击4号则对4号球的闪击在抬脚时结束。
3,此时对6号球的闪击已经开始,还没有结束。
4,直到闪击完6号并已抬脚, 此次闪击过程才完全结束。
很明显,按规则在闪击4号时,同时在闪击6号的过程之中。
所以按规则有整体闪击过程的味道,但是按规则,也可以推定击球员同时对两个球进行了闪击。
所以规则有毛病。只有认定闪击是从拾球开始,就既没有整体闪击过程,也没有同时对两个球闪击的过程。

发表于 2013-10-27 18: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确实有毛病,问题出在闪击权获得上,提法太拢统,撞多球只能逐个闪击,先闪被选中的球,与自球接触的球优先,多球的闪击过程并不连续,抬脚后该球闪击完成,但场内球多未静止,只有静止后才能闪下一个球,不连续的两个或几个闪击过程还能是整体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7 19:4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再次重复一下,规则第十五条、十六条明确规定:
            1,撞击的后,获得对该球的闪击权;即闪击权的获得。
            2,     撞击数个他球,获得相同数量的闪击权;即撞击两个球有两次闪击权。
            3,获得多个闪击权,应逐个进行闪击;即只能一个球一个球的闪击。
            4,“闪击”是指踩自球,将他球放自球旁,击自球震动他球移动;即“闪击”的定义。
            5,“闪击过程”是从各球静止开始,闪击成功脚抬起为止;即一个闪击过程的起止时间。
            6,“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是,捡、踩、放、移、击、抬;即一个闪击过程的行为动作。
            7,不得同时对多个他球闪击。即一次只能闪击一个球,否则犯规。
        请大家看看,将规则中的这些规定,连贯起来深思一下,规则中有撞击多个球即进入“整体闪击过程”的依据吗?“整体闪击过程”符合规则的上述规定吗?
发表于 2013-11-13 21: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只对撞击一个球后的闪击进行了定义,其闪击过程是: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而没有对撞击多个球后的闪击进行定义。看来以后规则修改时必须要在这方面明确规定。实际上只要再加上一句话:“如果撞击多个球,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最后一个球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文中说到“至于对4球的闪击已经成功一说,更站不住脚”,照他说法4球闪击是不成功的,那么既然4球闪击不成功,就应该把4球拿回来放回原处呀!显然这是不对的。
      我同意文中的分析,例2中的情况,是属触静止球犯规,但由于这个犯规在闪击期间,故4球移动有效,被触及的6球放回原位,自球拿出界外。在规则没有改动之前,我看还是“林静风闲”老师分析有一定的道理,我们只能这样来理解:闪击过程是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最后一个球)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括号中的“最后一个“是我们作为理解把它加上去的。  


点评

我同意文中的分析,例2中的情况,是属触静止球犯规,但由于这个犯规在闪击期间,故4球移动有效,被触及的6球放回原位,自球拿出界外。在规则没有改动之前,我看还是“林静风闲”老师分析有一定的道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14 19:43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4 19:4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鸣儿 发表于 2013-11-13 21:02
规则只对撞击一个球后的闪击进行了定义,其闪击过程是: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 ...


               我同意文中的分析,例2中的情况,是属触静止球犯规,但由于这个犯规在闪击期间,故4球移动有效,被触及的6球放回原位,自球拿出界外。在规则没有改动之前,我看还是“林静风闲”老师分析有一定的道理,我们只能这样来理解:闪击过程是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最后一个球)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括号中的“最后一个“是我们作为理解把它加上去的。  

         我的认识是:文中分析例2中的情况,是属触静止球犯规,但不是闪击过程中的犯规。因为根据《规则》第十五、十六两条中的多款规定,每闪击一个球要抬一次脚,闪击过程是抬脚为止,即闪击一个球是一个单独的闪击过程。闪击4球后抬脚是一个闪击过程,当4 球还在滚动时,就还没有进入对6球的闪击过程,如果已进入对6球的闪击过程,为什么捡6球时要判犯规呢?判犯规,就说明还没有进入对6球的闪击过程。由于还未进入对6球的闪击过程,被触及的6球放回原位,自球就不应该拿出界外。
        在规则没有改动之前,我们只能这样来理解:闪击过程是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每闪击一个球后踩球脚抬起,是一个单独的闪击过程;第一个被闪击的球停稳后,才能进入对第二个球的闪击过程。
        所以说,“整体闪击过程”论的认识,违背了规则的多款规定,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发表于 2013-11-14 20: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硒都门球)的分析有一定的道理,但制定规则的人是这样解释的,你也只能同意这样解释,因为规则讲得不十分清楚。制订规则者他可以这样解释: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如果是撞击多个球的,你必须要到最后闪击的那个球闪击成功后踩球的脚抬起为止。在09规则中,对闪击成功是这样表述的: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离自球的距离超过10厘米。在2011规则颁布前,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刚好是10厘米,你说闪击是否成功。很明显那时我们肯定都把这种情况判定为闪击成功,但规则讲是”超过10厘米“,刚好10厘米怎么能说是”超过10厘米“。肯定,那时候也是专家作这样解释的。在2011规则中就作了不会误解的规定”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达到10厘米及以上“。在我们中国,你不要说规则,那怕是法律,也是以解释为正确,最高法院不是有多次法律解释吗?这就是中国特色。
      宋文敏的文章,我想他想要说明的是作为一个裁判员,不但判罚要正确,而且对犯规性质的确定也要正确,这样才能以理服人。在闪击过程中的犯规,有闪击犯规,也有其他的犯规。本来其他有些犯规只要停打就可了(如超时犯规),担如果这些犯规发生在闪击过程中,则自球要拿出界外了。

点评

这个问题,我在本帖中已有很多详细阐述。你认为我的“分析有一定的道理”,我就满意了。至于专家的解释,只是他个人的意见,中国门协未授权给他,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正确的可以执行,违背规则的解释就是错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14 22:20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4 22: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鸣儿 发表于 2013-11-14 20:44
你(硒都门球)的分析有一定的道理,但制定规则的人是这样解释的,你也只能同意这样解释 ...


       这个问题,我在本帖中已有很多详细阐述。你认为我的“分析有一定的道理”,我就满意了。至于专家的解释,只是他个人的意见,中国门协未授权给他,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正确的可以执行,违背规则的解释就是错误的。国家的法律,高法的解释是不能违背法律的,否则,全国人大是通不过。
       建议你看看赵玉书老师的帖,其中有对“整体闪击过程”论的专门评论,请点击 下面链接:

              http://www.menqiu.com/thread-4164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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