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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硒都门球

请网友们评判(三):《规则》中有“整体闪击过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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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2 21: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卒6109 发表于 2013-10-21 23:08
支持硒都门球的观点。闪击成功(一)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二)被闪击的他球撞柱 ...


           非常赞同你的分析与阐述!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2 22: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3-10-22 09:58
这个问题在网上已经争论了很长时间了(包括在官网上从04规则到99规则的条文进行讨论),但是,意见始终 ...


            这个问题在网上已经争论了很长时间了(包括在官网上从04规则到99规则的条文进行讨论),但是,意见始终没有得到统一。只是专家在解答案例时谈出“整体闪击过程”的意思。
我的看法是:目前我们门球比赛时,有关这类问题应该统一到专家解读的意思上来进行判罚。在网上进行交流是需要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就主题帖子的问题,我不同意整体闪击过程一说。


      
这个问题我在网上几次发帖争论(包括在官网上),指出“整体闪击过程”论的错误,最近《门球之苑》又刊文,重述“整体闪击过程”,所以我也再次指出其错误。我认为专家在解答案例时谈出“整体闪击过程”的意思,只是他个人的意见,不具备规则的效力,且违背了规则的规定条款,我们不能盲目的执行。
发表于 2013-10-22 23: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卒6109 于 2013-10-22 23:57 编辑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3-10-22 21:58
非常赞同你的分析与阐述!


很多问题,整体闪击过程说都不能解释例如案例中同时进入对④、⑥球的闪击过程。对⑥球的闪击过程,并不是对④球的闪击完成后各球静止时开始的,而是撞击后各球静止时开始的。
(二)10秒的计时始于:
2.闪击权产生时。
1、 6球闪击的10秒计时,也应该从撞击后各球静止时开始,待4球闪击完成后,而且要等4球停止才能捡拾6球,显然对6球的闪击要超过10秒。
2、  若对6球的闪击10秒计时,从闪击4球停止后开始。6球进入闪击过程,闪击计时却要从10秒后,不合理吧。同时也等于承认4球停止后才对6球拥有闪击权。也就是说对4球的闪击与6球不相干。
3、  6球进入闪击过程,捡拾6球进行闪击,是规则允许的行为,凭什么又犯规了呢?
这些问题,只要把对46球的闪击看成是两个独立的闪击过程,用规则都能够说明白。
发表于 2013-10-23 09: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3-10-22 22:19
这个问题在网上已经争论了很长时间了(包括在官网上从04规则到99规则的条文进行讨论),但 ...

目前我们的国情就是以门球界权威杂志《门球之苑》上的专家解释来统一门球比赛执裁的。因为没有官方指导,不听专家的,那么,全国门球界听谁的啊!盲从也无奈,即使错,也要错成一致啊。当然您可以“一亩三分地”,自主规定!网上我们尽情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是,修改规则的专家不认可,也是白搭!哈哈,我们只能当成闲聊天啊。

点评

我认为,目前我们的国情是中国门协对《规则》放任,任由专家随意解说,有人指鹿为马,他们还说“对,这马是漂亮的花马!”是一种不作为态度。按权威杂志《门球之苑》上的专家解释,对的执行,错的不能以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0-23 21:06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3 21: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3-10-23 09:33
目前我们的国情就是以门球界权威杂志《门球之苑》上的专家解释来统一门球比赛执裁的。因为没有官方指导, ...


        我认为,目前我们的国情是中国门协对《规则》放任,任由专家随意解说,有人指鹿为马,他们还说“对,这马是漂亮的花马!”是一种不作为态度。按权威杂志《门球之苑》上的专家解释,对的执行,错的不能以错就错。在网上,我们发表各自己的意见,也的确只能当成闲聊天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3 21: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卒6109 发表于 2013-10-22 23:55
很多问题,整体闪击过程说都不能解释。例如案例中同时进入对④、⑥球的闪击过程。对⑥球的闪击过程,并 ...


        
        还有,“整体闪击过程”忽视了规则的另一规定: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是:捡、踩、放、移、击、抬。这是每闪击一个球的行为顺序过程,闪击46球就有这样两个独立的行为顺序,即两个闪击过程。对照规则的这一规定,“整体闪击过程”论者也是不能自圆其说的。

发表于 2013-10-23 23: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3-10-21 22:48
  对这个问题谈点个人看法。先看规则: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 ...

我认为林静风闲老师的分析是对的,是符合规则精神的。撞击多个他球后,场内各球静止时,则同时进入对多个他球的闪击过程。例如案例中同时进入对④、⑥球的闪击过程。对⑥球的闪击过程,并不是对④球的闪击完成后各球静止时开始的,而是撞击后各球静止时开始的。但规则规定不能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而必须分别对他球进行闪击,所以闪击④球时,⑥球就已经是一个已进入闪击过程的待闪击的球。
  案例中,对④球的闪击过程结束了,但对⑥球的闪击过程并未结束。只有当全部完成对多个他球的成功闪击后,对多个他球的闪击过程才告结束。
  基于上面的认识,我支持案例中的判罚:2号球员闪击过程中触静止球犯规,④球移动有效,⑥球放回原位,②球放到界外。


发表于 2013-10-24 02: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硒都老师的问题,我目前认为需要修改的地方是:闪击两个他球时,当成功闪击完第一个球后,且后续未有犯规动作即可开始对第二个他球闪击。尽可能形成一个连续、整体的过程。
发表于 2013-10-24 10: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撞击多个他球后,场内各球静止时,则同时进入对多个他球的闪击过程。例如案例中同时进入对④、⑥球的闪击过程。对⑥球的闪击过程,并不是对④球的闪击完成后各球静止时开始的,而是撞击后各球静止时开始的。但规则规定不能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而必须分别对他球进行闪击,所以闪击④球时,⑥球就已经是一个已进入闪击过程的待闪击的球。
  案例中,对④球的闪击过程结束了,但对⑥球的闪击过程并未结束。只有当全部完成对多个他球的成功闪击后,对多个他球的闪击过程才告结束。
  基于上面的认识,我支持案例中的判罚:2号球员闪击过程中触静止球犯规,④球移动有效,⑥球放回原位,②球放到界外
发表于 2013-10-24 10: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尽量减少犯规条款。正如您说的,闪击时指明方向,根据需要现场对乙方不利就行!第一个球已经闪击完了,还没有停与我闪击第二个他球有什么关系,干嘛非要判犯规啊!闪击抬脚使得自球移动了一点,也判犯规。其实,裁判员认为移动后获得利益,给复位不就得啦,干嘛非要判犯规啊。再比如,捡拾一个球又改捡拾另一个球,又判犯规了、同时撞击两个他球,其中一球与自球接触,却捡拾没有接触的他球,也犯规了、同时捡拾2个他球也犯规了。等等这些应该在2015球规修改案中提出,广纳良策,是我们的球规更人性化,符合我们的国情
发表于 2013-10-24 13: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门柱 发表于 2013-10-23 23:46
我认为林静风闲老师的分析是对的,是符合规则精神的。撞击多个他球后,场内各球静止时,则同时进入对多个 ...

对⑥球的闪击过程,并不是对④球的闪击完成后各球静止时开始的,而是撞击后各球静止时开始的。
超时
(二)10秒的计时始于:
2.闪击权产生时。
依据这个观点,6球的闪击计时也应从撞击后各球静止时开始,在4球闪击完成后,待4球停止,再捡拾6球进行闪击,肯定会超时。
另外,撞击后各球静止,就拥有对6球的闪击权,捡拾6球是规则允许的行为,但为什么在4球静止之前捡拾6球会犯规呢?
发表于 2013-10-24 14: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秋天枫叶 发表于 2013-10-24 10:33
我认为尽量减少犯规条款。正如您说的,闪击时指明方向,根据需要现场对乙方不利就行!第一个球已经闪击完了 ...
第一个球已经闪击完了,还没有停与我闪击第二个他球有什么关系,干嘛非要判犯规啊!
  我把在另一个帖子中的回帖转录过来,看能否说明为什么必须等闪击出的第一个他球停稳后才能对另一个待闪击他球进行闪击,否则判为犯规。
     有很多网友提出过“闪击成功后,他球没有停稳而捡拾另一个他球进行闪击时不犯规。”的修规建议,实际上这种方案并不可取。
  1.被闪击的他球还未停稳,就有可能出现变数,例如过门、撞柱、出界、碰撞他球等,这些情况需要裁判进行裁决和做出处理。
  2.场上的两个裁判员无法观察三个以上目标。闪击后他球还在运动,乙裁就要跟踪观察该球,并及时做出相应的裁决和处理。如果此时对另一个他球的闪击开始了,一个裁判员将不能全面观察击球员的行为和被闪击球(以及可能牵扯到的其它球)的运动情况。比赛的公平公正性可能受到影响。
  实际上,闪击完成后只要场内球尚未停稳,是不能转入下一个比赛行为的,不论是闪击另一个他球还是续击自球。规定违反这种操作方法为犯规是完全必要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4 20: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门柱 发表于 2013-10-23 23:46
我认为林静风闲老师的分析是对的,是符合规则精神的。撞击多个他球后,场内各球静止时,则同时进入对多个 ...


          我认为,持“整体闪击过程”观点者,把什么是“闪击”、什么是“闪击过程”两个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了!请问门球门柱老师:
         1,规则规定,场上球停稳就可以开始捡球,闪击过程结束于抬脚。案例中,闪4球后脚抬起为止,这对4球是不是一个闪击过程的结束?
         2,规则规定,“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捡、踩、放、移、击、抬,指的是每次闪击一个球的行为顺序?还是每次闪击多个球的行为顺序?
         3,规则规定,撞击多个球就获得多个闪击权;规则还规定获得多个闪击权,应逐个进行闪击。我们应怎样理解与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4 20: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飘逸 发表于 2013-10-24 02:39
对硒都老师的问题,我目前认为需要修改的地方是:闪击两个他球时,当成功闪击完第一个球后,且后续未有犯规动 ...


        我提的问题,不是修改修改规则,是什么是“整体闪击”过程问题。按规则的规定,撞击多个他球,就有多个闪击过程。根本就不存在“整体闪击过程”。因为如果当闪击第一个球出现犯规后,对其他球就没有闪击权了,你怎么“整体”得起来?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4 20: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3-10-24 14:17
  我把在另一个帖子中的回帖转录过来,看能否说明为什么必须等闪击出的第一个他球停稳后才能对另一个待 ...


            实际上,闪击完成后只要场内球尚未停稳,是不能转入下一个比赛行为的,不论是闪击另一个他球还是续击自球。规定违反这种操作方法为犯规是完全必要的。
           
        我认为王老师的转帖,强调的是规定犯规的必要性。但也证明了在闪击4球时犯规,就无权闪击6球了。不能闪击6球,实际就只有4球的一个闪击过程,没有了6球的闪击,这“同时进入对4、6两球的整体闪击过程”论,也就站不住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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