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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7 07: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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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3-9-16 20:36 
看来,要纠正我52#帖的论述了: 规则第十八条: 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 ...
这是硒都门球的最后承述:
自球在脚下移动,是规则允许的行为,不犯规,我们没有分岐!我根据规则第十八条的明确规定:自球在脚下移动在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内(不是以外)不犯规,所以自球在规则允许的行为内触及他球不犯规,这是符合规则的规定的。
我删去重复部分:
自球在脚下移动,是规则允许的行为,不犯规,我们没有分岐!我根据规则第十八条的明确规定:自球在脚下移动在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内(不是以外)不犯规,所以自球在规则允许的行为内触及他球不犯规,这是符合规则的规定的。
结果是:自球在脚下移动在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内不犯规,所以自球在规则允许的行为内触及他球不犯规,
加一点文字修饰:
自球在脚下移动是规则允许的,不犯规,所以,自球在规则允许的行为中触及他球不犯规。
不知道上述加工有沒有违背硒都的原意,如果沒有,那么他的论断的前题虽然沒有错,但是结论却是不合逻輯的。
硒都门球曾这样正硧地否定我的三个反例:
1,❶“击球员在呼号后上场(规则允许),触球不犯规 ”——是的,规则允许击球员上场(合法),但规则允许上场击球,不是触球。哪条规定“允许触球”?没有允许触球,就是犯规。
2, ❷“击球员在击球时(规则允许),球槌还碰到其他球,不为触球犯规”——道理同上,规则没有允许“还碰到其他球”
3, ❸“闪击时(规则允许)击球员的脚碰到其他球,不为触球犯规”(38号门球后卫帖)——道理同1,规则没有允许“脚碰到其他球”。
我认为,上述3条推理毫无规则的依据,根本就站不住脚。
把上述硒都的绿字部分用于批评硒都的最后承述不是非常恰当吗?同样可以问:
哪条规定“允许触球”?
规则没有允许“还碰到其他球”
规则没有允许“脚碰到其他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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