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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3 14: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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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虎 发表于 2013-9-13 09:28 
我认为专家以无效说,解释触球不犯规是不恰当的。闪击时因击打自球使自球在脚下(不脱脚)移动,属 ...
我的意思是专家解释的这种情况也应该判犯规。为什么呢。规则规定,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7、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说明: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员判断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柱等有利,裁判员要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
我认为,复位是在这种特例情况下的处理结果(可以视为无效移动),但是,这种移动,规则没有直接条文说明是无效移动。规则只是说明这种移动在这种特例情况下要复位而已,此说,不等于触及场上他球就不“犯规”!既然没有界定不犯规,那么,触及了不该触及的他球就应该判“犯规”!应该说是符合逻辑的。就像,捡拾他球掉下来触及场上球一样,虽然他球移动也视为无效,但是,在这种特例情况下,触及了场上球就判“犯规”。这是规则条文规定,所以就不能再拿“无效”移动来说事。
我只谈谈脚下自球移动问题:
1,我认为,规则第十一条 二、无效移动 无效移动是指被移动的静止球须恢复原位的移动。“如果裁判员判断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柱等有利,裁判员要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这种还原位规定,就是规则的直接条文说明自球在脚下的移动是“无效移动”。如果不是无效移动,规则为什么规定要裁判员还原位?
2,这种还原位的规定,足以说明自球在脚下的移动是无效移动,不是特例情况下的复位。按规则的总体精神,脚下球的移动,都应该复位,但规则考虑到在击球方不得利的情况下,为了减少裁判员的工作量,规则未要求复位罢了。
3,至于老师的案例是否犯规,我还是保留“不犯规”意见,理由我前面已讲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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