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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宁波金健680元门球杆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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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20: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3-5-26 06:37 编辑

我主张规则修改成:
1、撞击对方球后,不得闪出界外,否则,为闪击犯规,停杆,他球放回出界处线内;用对方球闪带他球,若中,则靶、弹球移动都有效,不中,若 弹球出界,则按闪击犯规处理。
2、界外球进场撞击他球不犯规,且自他球移动有效(自球得分无效);
3、击球员身体触及静止球不犯规,可定为“违例”暂停止击球,待裁判员将被移动的球复位后,继续击球,时间计入10秒,不为裁判员用时。
哪位网友若对上述三项中的任何一项,提出“不可行”的意见。要求是从技术层面执行不通,如比赛无法正常进行,有不当获利,比赛结果会不公正等情况,门球杆就是他的了,我马上快递过去。(不包括改后技战术的较大变化)若有两位提出不同的意见,各赏一支。同样的意见,赏前不赏后。(请求管理员或总版主,将此贴置顶一段时间)

点评

第三条不可行!裁判用时间没有明确!!  发表于 2013-5-29 20:13
没事儿好好打球锻炼身体,瞎捉摸什么啊!  发表于 2013-5-28 15:12
没事儿好好练球,瞎捉摸什么啊!  发表于 2013-5-28 15:11
它把1号球顶开,或许顶的你连门都无法过,这种情况你能接受吗?你若说话算数,就快给我寄680元的球杆吧。  发表于 2013-5-28 14:00
若能改成,不怪嘛?!  发表于 2013-5-27 10:51
发表于 2013-5-25 21: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意你的看法!
发表于 2013-5-25 21: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军旗老师{:soso_e185:}
发表于 2013-5-25 21: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老师您好!就是您不发此帖,我都还想发帖说此事,我原来准备发帖关于闪击问题应按照如下规则执行:闪击对方球无论从哪里出界,都视为出界处的压线球,由裁判员摆放在出界处压线。下次击球,只能过门或撞击自方球,不允许撞击对方球,但是允许撞击自方球后,用自方球闪带对方球。关于界外球问题:自球出界,则失去击球权,由裁判员摆放在出界处压线,下次击球时可以过门、撞击场内自球,不允许撞击对方球。但是允许撞击自方球后,用自方球闪带对方球。。我的理论不是无闪击门球,而是无界外球门球。平时我们打门球为了增加门球的趣味性和可观赏性,也为了增加游戏难度,就是执行的这个规则,其实,这个规则打起球来要比执行原来的规则难得多,对于击球员是个考验,要考虑好出界点。
    我认为您提出的第2点有些不妥,不知道我说的对不对,请您指教!
2、界外球进场撞击他球不犯规,且自他球移动有效;
如果这样,您试想界外球的威力比界内球威力一点儿也不逊色,没有区别了,还有什么意义?那不就乱成一锅粥了吗?
。以上是我的不成熟的个人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军旗老师谅解,批评指正!

点评

试想界外球的威力比界内球威力一点儿也不逊色,没有区别了,还有什么意义? 实践证明,这样改后,界外球的作用非常有限。它和界内球的区别很是很大的:撞击后,无闪击权续击权,自球不能得分等 。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26 06:36
发表于 2013-5-25 22: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对三条提出具体意见,不争取680元球杆。但是我愿对此事发表意见。
1, 规则的修改通常不存在可行和不可行问题,(只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才有不可行问题,如  《  
没有人能回答我的问题?!    》不可行情况是很少的。所以我认为要指出楼主的三条那条“不可行”多半是做不到的。
规则能不能成立,推广,主要是多数人是否觉得比原来的“好玩”,而愿意推广它。所以有新想法,只有组织试验才知道,没试验难提出好玩不好玩的意见。应当奖励的不是挑毛病,而是试打并写出报告。
2,三个问题里:
1、撞击对方球后,不得闪出界外,否则,为闪击犯规,停杆,他球放回出界处线内;用对方球闪带他球,若中,则靶、弹球移动都有效,不中,则按闪击犯规处理。
2、界外球进场撞击他球不犯规,且自他球移动有效;
3、击球员身体触及静止球不犯规,可定为“违例”暂停止击球,待裁判员将被移动的球复位后,继续击球,时间计入10秒,不为裁判员用时。

前面两项个对球场的边界有根本性的改变。使门球比赛方法有重打变化,是击球员每一次击球都要好好考虑的问题。但是第三项“击球员触球不犯规”和前两项比较问题小得多。因为一场比赛,可以根本不发生击球员触球情况。改与不改不会使比赛有明显的不同。
所以 三个问题并列,本身就显得不分轻重缓急。应把第三项从问题单子里去除。


发表于 2013-5-25 22:3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支持军旗老师的观点。另外我想加一条我自己的想法;击球员在场上无论要击打某号球都要先声明或者教练指挥叫击打某号球必须要打到某号球,如意外碰到其它球则算撞击无效,自球和他球则原地不动,裁判员呼喊下号。这样就避免了输赢的偶然性,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运动员的基本功到底如何。
此想法我曾经在我原单位门球队谈论过,请军旗老师指教。

点评

谢谢您参与讨论。您的“叫打”规定,不好落实,如遇错位球、堆球,允许叫打两个以上不?允许,叫打就失去意义,不允许没道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1 06:47
发表于 2013-5-25 23: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套路很多,各有一套,只要规则定下来,在比赛中人人都是平等的就行
发表于 2013-5-26 00: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老师提出过很多关于门球竞赛规则改革的方案,不少方案并不成熟,还应该反复斟酌。
  例如:“1、撞击对方球后,不得闪出界外,否则,为闪击犯规,停杆,他球放回出界处线内;用对方球闪带他球,若中,则靶、弹球移动都有效,不中,则按闪击犯规处理。”
  上述条款的两层意思(以分号隔开)本身就是矛盾的。
用对方球闪带他球,若中,则靶、弹球移动都有效,不中,则按闪击犯规处理。”
  若用对方球闪带他球,命中,但对方球(即弹球)出界,按第一层意思理解,是把对方球“闪出界外”,应判闪击犯规,弹球(即对方球)放“出界处线内”,靶球应为无效移动,放回原位(或碰撞时的位置),按第二层意思理解,把他球闪击出了界外,也不犯规,两球移动都有效,弹球(对方球)应放界外。
  若用对方球闪带他球,不中,但对方球(弹球)并未出界,按第一层意思理解,不犯规,按第二层意思理解,要“按闪击犯规处理”。
  另外,怎么区分“闪带他球”或“闪带他球不中”的情况?闪带他球不中,击球员完全可以申明自己根本就没有“闪带他球”,凭什么能“按闪击犯规处理”?

点评

林老师说的有道理。  发表于 2013-5-30 07:37
主题帖少了“若弹球出界”,已经修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26 06:29
发表于 2013-5-26 06: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条是讲的没有界外球,第二条又哪来的界外球进场。矛盾。

点评

界外球还是有的,击出界、本方送出界、被罚出界、被闪顶出借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26 06:31
 楼主| 发表于 2013-5-26 06: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3-5-26 00:02
  军旗老师提出过很多关于门球竞赛规则改革的方案,不少方案并不成熟,还应该反复斟酌。
  例如:“1、 ...

主题帖少了“若弹球出界”,已经修改。
 楼主| 发表于 2013-5-26 06: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乡快乐人 发表于 2013-5-26 06:09
第一条是讲的没有界外球,第二条又哪来的界外球进场。矛盾。

界外球还是有的,击出界、本方送出界、被罚出界、被闪顶出借等。
 楼主| 发表于 2013-5-26 06: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变形金刚 发表于 2013-5-25 21:37
军旗老师您好!就是您不发此帖,我都还想发帖说此事,我原来准备发帖关于闪击问题应按照如下规则执行:闪击 ...

试想界外球的威力比界内球威力一点儿也不逊色,没有区别了,还有什么意义?
实践证明,这样改后,界外球的作用非常有限。它和界内球的区别很是很大的:撞击后,无闪击权续击权,自球不能得分等 。
发表于 2013-5-26 06: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老师:谈点看法。
   1、即然规定不许把对方球,闪出界外。那么又规定闪中他球有效,这是否有点矛盾,实际中无法执行。我理解,您的用意可能想提高闪击技术。若规定允许闪中对方球,不允许闪不中,也有不妥。是否改为,允许使用它球(无论自方他方球)闪撞另一个球,使其改变位置,不允许撞出界外。如闪撞出界,则按闪击犯规处理。他球回复原位,自球拿出界外。
   2、第二点,我表示同意。这一点改动有很多好处。
     不妥之处,请军旗老师指正。
发表于 2013-5-26 06: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老师悬赏对规则修改的意见,其动机和为门球发展拳拳之心是十分可敬的。对此我的观点已在上贴说了。
我想对做法上再提一点想法,供军旗老师参考:
我以为要分两阶段来完善新想法。
一, 完善规则。这是纸上谈兵,网络是好地方,尤其 我们众多的网民享受着军旗老师给我们带来的快乐,大家有责任帮助他思考问题,过去大家感到对军旗老师无以回报,这就是对他的应有的、力所能及的的回报。林静风闲已经开了一个头。但是收到各种意见和想法后,最后还要由军旗老师自己来总结,细化和完善。别人做就难合乎军旗老师的心意。
(告诉一下新网友: 本网,中国门球网,是军旗老师创办和用经费维持的)
二, 新规试用。只有实践才能检验新规是否好,有什么毛病,是否能受到欢迎。
检验的办法我建议,在一个正式的赛会后加一段新规定的比赛另设一个“杯”,例如,原来的赛事已经结束,请小组出线的八个队,再参加一组新规新杯淘汰赛,另发一个杯,和一点纪念品。这样,1,参赛队伍有一定的水平,2,附加的举办费用较低。只是要和举办方协商。(为了跟多人参与动脑经,必须是团体赛。)
通过这样的 试验肯定可以暴露问题,完善设想,有利于总结、提高、推广。

发表于 2013-5-26 08: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3-5-26 00:02
  军旗老师提出过很多关于门球竞赛规则改革的方案,不少方案并不成熟,还应该反复斟酌。
  例如:“1、 ...

同意林静闲老师观奌!我认为自巳平時打打玩玩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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