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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7: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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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贝网友:
您提的这个问题提得好!
门球规则的制、修定,大家一致认为必须从人性化角度去考虑。
该案例我认为就有必要进行研究、讨论与修改。
该案例、我的观点是:
1、如果按照现在闪击过程条款的规定及改踩、改放行为的描述,原踩球脚由于自球的滑动,(球尚未失去控制)已不利正常闪击。可以按照现在规则中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改踩、改放。
改踩、改放的条件必须在先踩住自球的前提下、然后拿起被闪击的它球,再进行后面的有关操作才不犯规。
如果手未离开被闪击的它球,而踩球脚却离开了自球,现在的规则是要判捡拾它球触及自球犯规的。(此地捡拾它球、手触及它球均应该视为合理、并不犯规)
2、如果从闪击人性化角度去考虑。
踩球、放球的同时、由于滑,自球滑动一些又未失去控制,手可以继续扶住被放置好的它球,只要踩球脚离开自球、稍微向前挪动一些,就可以有利于从新踩住自球进行闪击。
这样的动作不是更方便、更人性化吗?是不是一定非得认:放置它球后如果要改踩、改放,一定要在踩住自球的前提下、拿起它球后,脚才能够离开自球进行改踩。
讨论:踩球时自球朝前滑动一点但未失去控制,是允许手继续扶住它球、而踩球脚离开自球、略微向前调整少许好呢?还是必须重新捡起它球,脚再离开自球后,进行改踩、然后延续放置它球、手离开它球,进行闪击的既定程序好呢?
门球运动节奏特点本身就有点慢!能够人性化、能够加快速度的地方就要大胆、不拘泥于老黄历。
如果能够修改、按照这样操作执行,文字上修改功夫是得动点脑筋。
个人戏说,不一定准确、正确。仅供大家讨论、研究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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