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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给大爷吃

[探索] 改踩改放之正误——与周正老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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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23: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11规则出台后,对改踩改放时,脚离开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是否犯规的问题,论坛争鸣过多次。个人认为引起争论的原因是规则行文中存在瑕疵造成的,在这个问题上,我倾向于泰虎老师的观点,即规则行文没有清晰表达改踩改放球时球员应该采取的正确比赛行为。
  我认为,如果把规则中的闪击犯规:
  
  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改为:
     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地上的自、他球。
  
这样修改后,手持他球抬脚改踩、改放的行为就不会判为犯规了,而先抬脚后拿他球(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地上的他球)就属于犯规行为。

点评

尊敬的林静风闲 老师:您好!认真学习了您的帖子,我深表感谢!《11规则》在门球场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的文字表述若不能表示制定者的本意,就应由制定者郑重订正,公开发布。现在的问题是,制定者既不承认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2 18:57
发表于 2013-3-1 09:4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如何理解
发表于 2013-3-1 13: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问题已多次讨论,再无讨论的意义了!

          这个问题,关键老师在2011年第七期《门球之苑》“有问有答”栏目,已点名(硒都门球)批评我,说我和有些人“抠字眼”、“钻牛角尖”,“明明知道规则的原意并非如此,却硬要按文字的含义去那样理解”,“误解”了《规则》的原意!
      

点评

遗憾!  发表于 2013-3-3 07:08
探讨有结论,研究有成果方为上策。  发表于 2013-3-2 19:05
发表于 2013-3-2 18: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3-2-28 23:26
  11规则出台后,对改踩改放时,脚离开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是否犯规的问题,论坛争鸣过多次。个人认 ...

     尊敬的林静风闲 老师:您好!认真学习了您的帖子,我深表感谢!11规则》在门球场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的文字表述若不能表示制定者的本意,就应由制定者郑重订正,公开发布。现在的问题是,制定者既不承认文字表述有瑕疵,更推崇自己的解读!还要责怪球友是“抠字眼”,“钻牛角间”本人认为不妥。专家在《门球之苑》文章中的一句话:“明明知道规则的原意并非如此,却硬要按文字的含义去那样理解”,不是等于承认《规则》中的文字表述有问题吗? 执行《规则》不“按文字的含义”去理解,按什么理解?是规则表述错了,还是专家解读不正确,二者必有一错。二者都不承认有问题的做法不客观,有损形象,不利门球活动的开展。专家还用国际规则吓唬人,竟说这是国际规则的原文,难道门球国际规则是用中文形式通过的吗?请老师斧正。谢谢!

点评

  我去年没有订阅《门球之苑》,很多事情并不清楚。不过从您引用的专家的话:“明明知道规则的原意并非如此,却硬要按文字的含义去那样理解”看,实际上专家已经承认了规则在文字表述上存在的瑕疵。这个问题的解决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2 20:42
发表于 2013-3-2 20: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3-3-2 18:57
尊敬的林静风闲 老师:您好!认真学习了您的帖子,我深表感谢!《11规则》在门球场上是具有法律效力 ...

  我去年没有订阅《门球之苑》,很多事情并不清楚。不过从您引用的专家的话:“明明知道规则的原意并非如此,却硬要按文字的含义去那样理解看,实际上专家已经承认了规则在文字表述上存在的瑕疵。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两种办法,一是对现行的规则通过在媒体刊登修正案作出修改,二是可以由专家作出某种解释加以匡正(但这种办法往往不被认可,因为名不正则言不顺,专家的个人解释不具有颁发规则部门的权威性)。
  实际上对规则进行修正,程序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如果程序上不合法,即使正确的结论也会失去合法性。而规则也不能频繁修正,否则也会产负面影响。
  所以我认为只能等待以后新规则对现行规则文字表述上存在的瑕疵进行修正。目前作为权宜之计,可暂按专家的解释执行,虽然这样做存在着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但毕竟专家们才更明确规则要表达的本来原意。

点评

真诚感谢林静风闲老师认真耐心且合情合理的回帖。您老的宽容和大度令我敬佩。但他们不恰当的解读并非仅此一例,对执行规则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规则是作为商品卖给消费者的,应该对广大门球人负责。请老师赐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2 22:02
发表于 2013-3-2 22: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3-3-2 20:42
  我去年没有订阅《门球之苑》,很多事情并不清楚。不过从您引用的专家的话:“明明知道规则的原意并非 ...

      真诚感谢林静风闲老师认真耐心且合情合理的回帖。您老的宽容和大度令我敬佩。但他们不恰当的解读并非仅此一例,对执行规则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规则是作为商品卖给消费者的,应该对广大门球人负责。请老师赐教。

点评

按《规则》的文字理解,汉玉灵芝的意见对。 按王老师的意见,现在都是这样执行的。 《门球之苑》上专家的解释,虽然不合法,但已成定论。因为人们已习惯于屈从权威,承认了专家可以凌驾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3 09:17
发表于 2013-3-3 09: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3-3-2 22:02
真诚感谢林静风闲老师认真耐心且合情合理的回帖。您老的宽容和大度令我敬佩。但他们不恰当的解读并 ...


          按《规则》的文字理解,汉玉灵芝的意见对。
       按王老师的意见,现在都是这样执行的。
      《门球之苑》上专家的解释,虽然不合法,但已成定论。因为人们已习惯于屈从权威,承认了专家可以凌驾在《规则》之上。这样的结果,是中国门协不作为、宠出来的。

点评

谢谢!问题不能就此罢了。  发表于 2013-3-3 09:32
 楼主| 发表于 2013-3-4 17: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正老师解释一点错都没有 。”
      光把“周正的解释一点错都没有”!当口号喊,对于讨论问题,并没有实际意义!?
      如果因为周正是权威,本人是无名小卒,就这样说,更没意思!?崇拜权威是亇人权利,但崇拜到“两亇凡是”的程度,就过度了。权威出錯,屡见不鲜,周正的两句话本身前后矛盾,哪句正确?泰虎网友已明确指出
:“为什么呢,就是拿起他球,抬脚了。抬脚时,他球还在手里,这正是条文说的:脚没有踩住自球而触及了自他球而犯规。”周正把犯规动作解读为规则的正当操作,如何不是錯?      既是讨论问题,首先就要在讨论中的地位平等,靠说理说服人!?请先读懂主题、围绕主题和规则论证。这样才能将讨论进行到底!
      网上讨论问题,并没有公正的裁判,善思者受益,服从真理受益,固执己见者无益。
发表于 2013-3-4 17: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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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在开封板块讨论  发表于 2013-3-4 19:26
 楼主| 发表于 2013-3-4 17: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问题已多次讨论,再无讨论的意义了!
          这个问题,关键老师在2011年第七期《门球之苑》“有问有答”栏目,已点名(硒都门球)批评我,说我和有些人“抠字眼”、“钻牛角尖”,“明明知道规则的原意并非如此,却硬要按文字的含义去那样理解”,“误解”了《规则》的原意!
  按《规则》的文字理解,汉玉灵芝的意见对。
       按王老师的意见,现在都是这样执行的。
      《门球之苑》上专家的解释,虽然不合法,但已成定论。因为人们已习惯于屈从权威,承认了专家可以凌驾在《规则》之上。这样的结果,是中国门协不作为、宠出来的。
目前作为权宜之计,可暂按专家的解释执行,虽然这样做存在着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但毕竟专家们才更明确规则要表达的本来原意。
      门网的作用,就有讨论规则一项内容。多次讨论都没进行到底。本人发帖就希望进行到底。
      而且以往讨论,以屈从权威为结局,这太滑稽!?本人只服从真理,绝不屈从权威。解读錯了就是錯了。按规则的规定裁判就是!反而“暂按专家的解释执行”这就是“只许周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太荒唐了!网友们,不能这样!至少心里要明白孰是孰非,不能被人耍而不自知。
发表于 2013-3-4 20: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中国门球网网上的讨论已经趋同:
1,规则有瑕疵,
2,周正,(其实是参加定规则的专家群)强词夺理。

以上两点是否能够得到参与讨论者的认同?如果大家认同,中国门球网的网友和中国门球网都做了巨大贡献。

下一步,是文字上向哪一个方向修改为好?
     A,拾、踩、放,击,只能依序进行,(除了有规定可以先踩、后拾外)(汉玉灵芝的表达)
     B,在闪击击球前可以 改踩改放,但是改踩时他球必须在手里,不能在脚下。(做法同老规则,但文字也要改进)
我们无权要周正们如何做,但是我们有全权表达自己的想法。
我 选 B。

点评

C、闪击中改踩改放时,必须先拾他球再改踩改放。 选择C,可否?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5 13:15
老师的明确表态会使网友得到很大的安慰,但今后的去向还需老师缜密思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5 03:52
发表于 2013-3-5 03: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3-4 20:48
我看中国门球网网上的讨论已经趋同:
1,规则有瑕疵,
2,周正,(其实是参加定规则的专家群)强词夺理。 ...

老师的明确表态会使网友得到很大的安慰,但今后的去向还需老师缜密思之!
发表于 2013-3-5 13: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3-4 20:48
我看中国门球网网上的讨论已经趋同:
1,规则有瑕疵,
2,周正,(其实是参加定规则的专家群)强词夺理。 ...

C、闪击中改踩改放时,必须先拾他球再改踩改放。
选择C,可否?

点评

我支持泰虎老师的观点。  发表于 2013-9-30 11:42
 楼主| 发表于 2013-3-18 11:0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中国门球网网上的讨论已经趋同:
1,规则有瑕疵,
2,周正,(其实是参加定规则的专家群)强词夺理
1.同意。本人认为讨论就应该有亇结论性意见。赞同这种作法!让人觉得讨论的彻底了,心情快乐。网站应坚持这样做,能总结的总结一下,方见善始善终。
2.规则的修改不必亦步亦趋,跟着小日本跑;以简单易行为好,本人意见:只要不超十秒就行。但常规性的犯规不可:如手单独触动自球……
发表于 2013-9-29 20: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2-12-31 16:54
楼主提的问题,以前汉玉灵芝网友已经论述回答了,我们大家也发表了很多看法。请您看看以前的旧帖子。
我 ...

          泰虎老师您好!重新改放他球时,手拿起他球,抬脚改踩,犯规!这个题网上讨论了很长时间了,可是现在还有好多球友认为是对的,(不犯规)我也是实在说服不了老同志们,他们(老同志)这次在呼和浩特市参加比赛,又问了呼市的“专家”说:“此举不犯规。”我该怎么办?请求泰虎老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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