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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闪击犯规第三项的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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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 14: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3-3-3 14:37 编辑

关于闪击犯规第三项的再研究
最近,关于闪击犯规第四项的争论又掀起高潮,对于此问题我已发过多帖:
讨论中我们也看到,周正在《门球之苑》里回答问题是也是认同我的观点的。
(请注意,我只是指出现实,我从来没有拿周正的意见当论据,请不要对此引申。)
       以前的争论主要表现在对这样的闪击过程是否犯规的回答?
A,❸撞击⑥,B,击球员拾⑥,C,踩❸,D,置⑥和❸接触,E,感到不合适,把⑥从新那在手里,F,抬脚,G,再踩❸……….。(以下简称AG过程)
       问此时击球员犯规没有?
       汉玉灵芝等网友认为此时已是犯规,即属于闪击犯规第三项“:
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理由是从上述过程的E开始,即属于“重新改放他球 ”而到 F 时有已出现“未踩住自球”和“而手触及到他球”(他球在手)的状态。因此,是很准确的犯规动作。
     我的看法,请允许我慢慢道来:
     我感到我们对此处文字的理解有问题,或则行文词不达意。
     汉玉灵芝会说,对规则 怎么写,就是应该怎么做,追求规则的原意,或听专家的解释是没有意义的。 如过这是古老文件,或发表者不存在,我认同对规则的这个态度。但是,编写者,发布者还在我们的生活中,这种看法就有点问题。
       首先,此条规定是11规则才有的,09 规则没有相应的条款,因此如果上述AG过程犯规,也是从11年新规发布时开始。因此必是11规则的重大变更的内容。但是在11规则发布时,文件、宣讲材料从没有说此处有新内容,要大家注意。结果是国内绝大部分赛场上,到新规推出一年之后,还是按老法处理,认定上述A到G的过程没犯规。只有少数人在字面上分析认为犯规。
      而且,中国门协也好, 专家也好,一年来目睹这种状态,也没有说一句要大家注意的话。为什么?中国门协,修规小组会在这样重大的问题上疏漏吗?太不可思议了。如果中国门协会对这样重大的修改发布时和执行新规一年来不说一句话,我们对他发布的规则也可以不予理睬了。
      所以,我认定上述AG过程没有犯规。新规则对此没有作修改。老规则,老习惯照样可行。
      于是我们就要分析到底问题出在哪里,理解错误还是行文的毛病。
      我门的规则大部分文字是国际规则的翻译,其中16-4-1-3项 也是源于2011国际规则的条文。
      国际规则是英文本,我这里引用它来讨论问题难免有隔靴挠痒的感觉,好在台湾规则几乎是直译国际规则,显然他的译文是比较可靠的。所以我这里引用他的条文来分析我们的问题。
      国际规则的“放球”是“Setting”,台湾译为“接合”。关于什么是“接合”,国际规则有定义:
(16-1-1-2)“接合是在自球静止的位置,踩踏自球后,将被触击之他球与自球在界内接触。”
      在闪击犯规一节里,国际规则有:
(16-4-1-3)“重新接合时,在无踩自球的状态下,用手接触结合过的他球时。”
       可见,国际规则的“接合“和我们的“放球”虽然都为了说明一个闪击过程的动作,但是其直观的含义是不相同的。“接合” 有明确的定义,是使他球和自球在脚下的接触的动作。而“放球”无明确的定义,有可能理解为从拿起他球到放到脚下的全过程。
        按国际规则,不踩自球,把他球和自球接触,犯规!他球在手,抬脚改踩,不是接合过程,不适用16-4-1-3条款,没有说犯规。
       这就是我对闪击犯规第四项的理解:“重新改放他球时”指的仅仅是“接合”时,指的是球在脚下时,不包含他球在手,不在脚下时。所以 他球在手 AG过程不犯规。
        我们需要的是确定AG过程不犯规,规则如何表达这个意思是次要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3-3-3 20: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泰虎,汉玉灵芝评论。

点评

尊敬的烨鹤老师:我的学习贴在开封板块。欢饮您在那里讨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6 17:06
发表于 2013-3-3 23: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1. 这就是我对闪击犯规第四项的理解:“重新改放他球时”指的仅仅是“接合”时,指的是球在脚下时,不包含他球在手,不在脚下时。所以 他球在手 的AG过程不犯规。
复制代码
同意楼主观点。
发表于 2013-3-4 11: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改踩改放,只要是拿球后,先踩后放就不犯规。
发表于 2013-3-4 13: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3-3-4 13:36 编辑

我们需要的是确定AG过程不犯规,规则如何表达这个意思是次要的问题。
您的全文我细心阅读。完全理解您的意思,也持赞同。
但是,最后一句话我不能苟同。规则的条文就是要表达实意,否则,那叫“词不达意”!如果像您举例的台湾译文(结合)措辞,就不会产生异议。我们的译文是“放球”,就产生异议。我无论是对该问题的跟帖子还是我发的主题帖子,我观点是明确的:按照规则的条文是:”犯规“,但是,按照以前多个版本(形成的基本操作过程)是不犯规的。同时专家也解读是不犯规的。为此,我发主题帖子说,规则条文违背了编者的初衷!!!如果专家解读规则时,说明不犯规的同时,承认规则的条文有误,大家就会理解与谅解!

点评

我看中国门球网网上的讨论已经趋同: 1,规则有瑕疵, 2,周正,(其实是参加定规则的专家群)强词夺理。 以上两点是否能够得到参与讨论者的认同?如果大家认同,中国门球网的网友和中国门球网都做了巨大贡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4 20:49
谢谢您的支持,我同意你的观点,我的最后一句话,只是是为了缓和双方的争论。  发表于 2013-3-4 17:02
 楼主| 发表于 2013-3-4 20: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3-3-4 13:33
我们需要的是确定AG过程不犯规,规则如何表达这个意思是次要的问题。
您的全文我细心阅读。完全理解您的意 ...

我看中国门球网网上的讨论已经趋同:
1,规则有瑕疵,
2,周正,(其实是参加定规则的专家群)强词夺理。

以上两点是否能够得到参与讨论者的认同?如果大家认同,中国门球网的网友和中国门球网都做了巨大贡献。

下一步,是文字上向哪一个方向修改为好?
     
A,拾、踩、放,击,只能依序进行
,(除了有规定可以先踩、后拾外)(汉玉灵芝的表达)
     
B,在闪击击球前可以 改踩改放,
但是改踩时他球必须在手里,不能在脚下。(做法同老规则,但文字也要改进)
我们无权要周正们如何做,但是我们有全权表达自己的想法。
我 选 B。

点评

C、闪击中改踩改放时,必须先拾他球再改踩改放。 选择C,可否?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5 13:01
发表于 2013-3-5 13: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3-4 20:49
我看中国门球网网上的讨论已经趋同:
1,规则有瑕疵,
2,周正,(其实是参加定规则的专家群)强词夺理 ...

C、闪击中改踩改放时,必须先拾他球再改踩改放。
选择C,可否?


发表于 2013-3-5 13: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闪击中改踩改放时,必须先拾他球再改踩改放。


发表于 2013-3-6 17: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汉玉灵芝 于 2013-3-6 22:03 编辑
烨鹤 发表于 2013-3-3 20:14
请泰虎,汉玉灵芝评论。


尊敬的烨鹤老师:我的学习贴在开封板块。欢应您在那里讨论!

点评

比用“尊敬的”,“老师” 和“您” 更有礼貌。  发表于 2013-3-6 19:03
请给一个链接,(不会我可以教你),这是礼貌!  发表于 2013-3-6 19:00
 楼主| 发表于 2013-3-6 20: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3-3-6 20:29 编辑

网上讨论问题的礼貌。
网上讨论要有一些基本礼节,不是你用“尊敬的”,“老师”,“您”等敬词就是礼貌,关键是是不是有平等交流的心态,是不是用说理的方法。有没有礼貌,无论当事人还是其他看讨论的人心中都有数。
如果一位网友题出一个问题,如果你的回帖涉及更大更多问题在回帖之外,可以开新主贴,但是你不能要求人家离开本帖到你的主帖下讨论。
如过请人看已经发表的文章,一定要给出链接,方便别人查找(不会的要学一下)。
如过别人提出的论题你不认同,你只想表个太也可以,但那不是讨论或辩论。别人长篇大论,你用几个字批驳,10 比1 的答辩,是只等别人多讲话,你好挑毛病,那就不是平等讨论。你应当在别人的基础上更加细致的分析问题,使人感到你的严谨。论敌也不会全错,不错的地方要加以肯定,错的地方要1,2,3,4你的观点交代清楚,使别人感到讨论后也有收获。别人的论据你认为不成立,你要调查,提出自己分析,简单的说不是这样的,不能算认真的讨论。

点评

请烨鹤“老师”给我个链接教我网上礼仪!按“老师”云:中华传统礼仪在网上不适用了!?“您”不给网上“招呼”,在“您”的贴中点我网名,那我又怎知又怎样向“您”学习呢?我盛情欢迎到是有过,看起来网上也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6 22:35
发表于 2013-3-6 22: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汉玉灵芝 于 2013-3-6 23:54 编辑
烨鹤 发表于 2013-3-6 20:26
网上讨论问题的礼貌。
网上讨论要有一些基本礼节,不是你用“尊敬的”,“老师”,“您”等敬词就是礼貌, ...


      请烨鹤“老师”给我个链接教我网上礼仪!按“老师”云:中华传统礼仪在网上不适用了!?“您”不给网上“招呼”,在“您”的贴中点我网名,那我又怎知又怎样向“您”学习呢?我盛情欢迎到是有过,看起来网上也不是那么好玩的!怪不得经常见“老师”指责网友.是的!今后我要认真学习。因为不懂网上礼仪,不得已在传统称呼上加引号。希谅! _2807835946820078845.jpg
 楼主| 发表于 2013-3-10 22: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贴有:
国际规则的“放球”是“”,台湾译为“接合”。关于什么是“接合”,国际规则有定义:
(16-1-1-2)“接合是在自球静止的位置,踩踏自球后,将被触击之他球与自球在界内接触。”

再深入研究此处应是:
我们的“放球”,是国际规则的“Setting  the balls ”,台湾译为“接合自、他球”。

差别在哪?我们的“放球” 是仅对他球的一个动作,而“Setting the balls ”,里的“balls” 是复数,就是,不是只对他球动作,而是对两个球,所以Settingthe balls 应译为“接合自、他球”。译为“放球”就给使我们耗尽脑力也不得其解。
发表于 2013-3-11 23: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11规则未对“放球”进行定义,11国际规则进行了定义。
    在04规则中,“放球”是有定义的,即:“放球是指踩住静止的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与自球贴靠。
    09规则对“放球”的阐述是有瑕疵的:“放好自球和他球是指用脚踩住静止的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贴靠自球。”众所周知,自球是不能“放”的。
    规则的修改的确是件很不容易的事,需要很多人花很大的力气。国内近两次的修规,虽然每次修规后都有人极力吹喇叭,但是视而不见存在的问题显然不是负责任的态度。
    论坛里有几位老师潜心致力于对规则的研究,是很值得推崇的。
   

点评

赞赏老师的分析。 我感到象04规则那样定义也有毛病。 规则里对一个词下定义以后,就要防止在非定义下使用。所以不宜将一个很容易望文生义的常用词来一个专门定义。“放球”一词就太普通了,规则里虽然没有非定义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12 07:56
l 林静风闲老师说得入情在理,我尊重老师的意见,但还有一事不明,烦请指教。规则当中为什么用不小的篇幅描述闪击行为的顺序而按常规裁判的3这些大可不必有之。惜墨如金的规则绝不会写一些无用的内容吧!请老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12 01:37
发表于 2013-3-12 01: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3-3-11 23:36
国内11规则未对“放球”进行定义,11国际规则进行了定义。
    在04规则中,“放球”是有定义的,即: ...

l       林静风闲老师说得入情在理,我尊重老师的意见,但还有一事不明,烦请指教。规则当中为什么用不小的篇幅描述闪击行为的顺序而按常规裁判的3这些大可不必有之。惜墨如金的规则绝不会写一些无用的内容吧!请老师指点迷津。
 楼主| 发表于 2013-3-12 07: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3-3-11 23:36
国内11规则未对“放球”进行定义,11国际规则进行了定义。
    在04规则中,“放球”是有定义的,即: ...

赞赏老师的分析。
我感到象04规则那样定义也有毛病。
规则里对一个词下定义以后,就要防止在非定义下使用。所以不宜将一个很容易望文生义的常用词来一个专门定义。“放球”一词就太普通了,规则里虽然没有非定义下使用,但是习惯上用他的地方太多,闪击时用它,开球时也会用它,裁判员放界外球也用它。所以,门球规则为“放球”下定义后,会给门球场内外说话带来麻烦。所以,04规则的“放球”定义,还是用另一词代表为好。例如“接合”,或者“置球”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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