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踩改放之正误
——与周正老师商榷
11规则“闪击犯规”第3条:“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本人认为:这一规定允许改踩改放,但必须按照下述程序:1.手离开球;2. 抬脚落地;3.调转身体;4.重踩自球;5. 改放他球;6. 手离开球;7.击打自球。 在《门球之苑》第11期P17面,第一段中,周正老师在解读规则时说:“现在是要改踩改放。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先拿他球,再抬脚。如果你弄反了程序,先抬脚,再拿球,那就是犯规了。”
本人认为:这种解读是错误的,因为“先拿他球”——这时手已经持续的触及到他球;“再抬脚”——“ 未踩住自球”。这两动已完全符合了犯规的两亇条件。已经犯规了!?如按周正老师的说法“先拿他球”,就应该不能抬脚了,就只好踩住自球转磨了!? 周正老师前后矛盾。同一段中,周正老师又说:“抬脚还是可以的,只要别拿球。想要拿球时,你应该再次踩住,然后再拿他球进行改放。”本人认为:这句话是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