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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4 1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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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泰虎的 闪击过程结束点的讨论
我没有看周正的文章,所以只就泰虎的贴展开讨论。
原规则是“闪击过程是....踩球脚抬起为止”。
周正建议 “闪击过程是从抬脚获得续击权时结束”
泰虎认为 "闪击成功后他球停稳闪击过程结束"
1***,周的观点的问题:
“抬脚”和”获得续击权”不是一个时间点,抬脚时若场上球未停,没有获得续击权,抬脚时若场上球已停, 获得续击权在先。所以要逻辑上合理,应说:
“闪击过程是从抬脚 或 获得续击权时结束” 或则说
“闪击过程是从抬脚 并 获得续击权时结束”。不知周正的原意是哪一句。
2***,泰虎说的问题:
闪击过程以他球停稳为结束,则和抬脚无关是可以的。
但是老问题并不能解决,仍有新问题:
1、 关于 “闪击完成后不抬脚故意拖时间”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由来是规则说:
“闪击过程是....踩球脚抬起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闪击完成后(待场内球停稳)获得 一次续击权”
“(续击的)10秒始于续击权产生时”
所以脚不抬起,闪击过程不结束,闪击没有完成,没有获得续击权,续击的10秒不开始,可以永远踩下去而不能判超时!这可是有根有据的!
如果改成停稳后闪击过程结束,则可以避开长踩球的问题,但是,产生一个新问题:闪击已经结束,如果你还踩着自球,不犯规吗?而这是常见的现象,特别是把球闪向附近界外。
2、 关于“整体的闪击过程”之争。
“整体的闪击过程”之争源于规则的“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据此,撞击后球一停,就已经同时进入对两个他球的闪击过程。你捡起A球闪击,其实也在对B球的 闪击过程之中。泰虎的解决方案同样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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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解决问题2的方案是规定:
“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击球员捡球开始,.....”这样未捡球就未进入闪击阶段,两个闪击阶段就完全分开来。
(另有条文说明击球、闪击、续击、呼下一号的击球动作都要在场内球停稳后开始,这是另一话题。)
而闪击阶段的结束的描述,则无须变更,但要斩断前面的推理过程。以免产生不抬脚合法的推论。即
“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击球员捡球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取消紧接的废话“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第三句句话改为“闪击成功后(待场内球停稳)获得 一次续击权”
“(续击的)10秒始于续击权产生时。”
这两项规则的修改并不是实质性的,一点不影响我们打球,只是消去对规则的误解和规则行文的瑕疵。这样既解决整体闪击问题,也解决抬脚不被判罚的问题,回到大家已经熟悉的对闪击过程的理解。
如同我曾经发表过的(闪击的抬脚,和十秒限时无关的探讨)里的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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