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乡知这么一件事。县门球协会派了个队去参加比赛,在比赛时,一个老头开始是中暑,后来是脑血管出问题,住院了。儿女去找门球协会说事,要门球协会负责任。 门球协会说,去之前就签了协议的,出了事自己负责。儿女说,不对,那协议没公证,是民间行为,这只对民间自费出去打球的有效。父亲是公费出去打球的,是公差,出了事就是公伤,是组织派出去的,组织应该负责。请问,这人命关天,这责任这么负得起?懂法律的来说说,到底谁有理?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协议是否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才生效。 必须经过国家公证部门,公证才有效的协议都有明文规定,如,收养小孩,出国个人婚前证明等。本案而言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公证不是法定程序。 现在双方都要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县门协是社团组织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处于人道应该去看望安抚。中暑脑血管疾病和公伤没有因果关系。我做过八年律师这个案子不复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