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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杆球的无谓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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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1: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双  杆  球  的  无  谓  争  议


      门球竞赛规则在修订过程中,经常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争议。
      即在竞赛规则条款中明明说得非常清楚、非常明白的事,常常被括号里的注释搞迷糊了。造成了门球人无谓的争来争去。
      怎么执行当然是听专家的!但是道理却不应该是这样,怎么执行应该坚决听从正确一方!
      规则条款已经十分明确的事,如果与括号里的注释发生矛盾,究竟应该谁服从谁?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括号里的注释如果与规则条款发生矛盾与冲突,应该坚决服从、执行规则条款。
      现在的门球竞赛规则却反其道而行之。
      双杆球的争议就具有特别典型的特点。
      2015门球竞赛规则严格控制使用双杆球。
      2015门球竞赛规则规定: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使用1次双杆球。
      这是正文的完整意思。即只要未正式使用1次双杆球,就不能记录使用1次双杆球。正式使用1次双杆球,必须等到完成第二次续击权以后,才能记录、归档。
      以上即是正文中限制双杆球最权威、最容易理解的内容。
      说明:不知为何要生出括号内,一段不明不白、又严重曲解正文内容的话。
      即: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说明:闪击完成只是双杆球:打成使用的一个中间环节。以它作为双杆球使用的标准,完全有悖常理。
      如果这样从双杆球打成与使用的中间环节,直接写到规则正文中去,文字将无法很好的组织、进行明确的叙述。
      有人竟然会很风趣的将错就错的分析、归纳为,使用:只是一个泛指一次双杆球。闪击完成:才是具体的规定记录1次双杆球的时间节点。
      应该说:闪击完成不犯规,完成两次续击权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问题。为什么在规则括号内非要进行如此扰乱视听的注释呢?此举实乃画蛇添足之举。

点评

说的好  发表于 2016-2-29 13:30
支持!  发表于 2016-2-29 12:12
发表于 2016-2-29 12: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螢火虫老师说的太对了,一个很严肃的规则出现这样现象实不应该。有关双杆球的使用括号里的话完全没有必要。如果一切都要以‘专家’来解释、那还要规则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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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2: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规则原文理解。使用是击球员的权利,打成后,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不使用那本队还有双杆机会。

   按照括号里的解释,那只要打成双杆,并闪击完成本队双杆机会在本场比赛中就没有双杆机会了。

    我的理解,专家们就是要严格控制双杆。不能有太多的双杆选择,否则比赛很容易出现关键时候一次双杆导致场上局面大改。这是不是因为中国的场地太容易造双杆了。所以要严格控制双杆。使比赛更有技术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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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2: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双杆球”是一个不情愿给你的宝贝!(开个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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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3: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分析得很好!
但是,“使用”一词不加修饰,其意不够明确,是第一次续击算“使用”还是第二次续击算使用。如果括弧中,以第一次或(第二次)使用为判定标准),就明确了。而现行规则的条文是以获得续击权为标准,即(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其意也很明确。我们还是以理解规则为重,能够明白就行了。

点评

规则只讲使用1次双杆球。即使闪击成功、明明没有使用,怎么能够叫使用?这跟东西拿在手里、吃了与没吃道理完全一样。明明没有吃,说判定是吃了。岂不是天大的笑话!  发表于 2016-2-29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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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3: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螢火虫老师说的太对了!为螢火虫老师的帖子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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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3:2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赞同泰虎老师的态度,我们还是以理解规则为重,能够明白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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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9 19:3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楼主按照现行规则规定能否判定双杆的计次!如果能够正确判定,笑话也得照办啊!

点评

我个人认为:使用了第二次续击权,才是真正使用了1次双杆球。  发表于 2016-2-2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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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 14: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意见很对。括弧不是自相矛盾,正是对怎样算使用双杆的一个说明。新规则保证该队使用一次双杆,但不保证成功完成双杆。所以,括弧才有以完成闪击为条件。即,闪击成功后,你已获得实用双杆的权利,可以记录一次双杆已使用完。如在续击中犯规,也算使用双杆了。如果打成双杆而闪击失败,不记录使用双杆,可以再打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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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 16: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说:闪击完成不犯规,完成两次续击权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问题。为什么在规则括号内非要进行如此扰乱视听的注释呢?此举实乃画蛇添足之举。

           2009规则限两次双(多)杆,以打成双(多)杆为计次标准;
        2011规则限两次双杆,打成双杆"以闪击完成"为计次标准,你使用不使用都计一次双杆;
        2015规则限一次双杆,将打成改为使用,也是"以闪击完成"为计次标准,实际还是你使用不使用都计一次双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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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 18: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争执什么是双杆的使用,一点意义都没有,规则怎么规定怎样执行就可以了,没必要去争执什么合理不合理的问题。叫谁去修改规则都不可能不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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