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一把尺子还是双重标准?
几个惯用手法: 1、首次开球时没有把自球放开球区内,或撞柱再进一门球没有放在开球区左侧端线,都允许10秒内重新把球放开球区(或开球区左侧端线)击打过一门,以击球时犯规已经是既成事实,再判击球犯规; 2、闪击时,若把他球放界外,未打自球闪击,不判犯规,裁判员必须数秒等待,10秒内,允许击球员改放,再闪击,只有他球确实放在界外击打自球闪击,闪击犯规既成事实,才判闪击犯规; 3、闪击时,捡拾他球脱手滚到界外,也可以在10秒内捡回重新放球; 4、所有闪击过程中,他球允许改踩改放,只用10秒做限制。 我就不明白,为什么开球时捡错球,而这个球还是未进一门的无效球,就一定落地就判呢? 是否有双重标准之嫌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