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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9 09: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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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21-3-9 09:39 编辑
非常高兴地看到,本网对规则极有见地的老师都参加了本案例的讨论。
所以我认为,本讨论有必要继续深入。
"不判犯规损了谁、利了谁?"
——硒都老师这句话问得好,这应该成为制定规则的一条重要原则。
前面的回帖我曾表明观点,我认为此种情况不应该判罚犯规。但是,对现有规则条文咬文嚼字的话,还真的不支持不犯规的说法。
此种情况判罚犯规,属于对球理的不通,但就现行规则来说,确实还是对规则的极通。因为按照规则的表面条文“暂时移开第二次及以后”,已经说的很清楚,被暂时移开的球必须是“第二次”进行闪击的球。
如果临时移开的是两个球,也就是硒都老师后边的三个密贴球的例子,后移开的这两个球似乎可以不用区分顺序,但他们两个必须是第二、第三个进行闪击,然后才能对第四个也就是没有密贴的球进行闪击。
硒都老师说,移开后他们就同第四个未密贴的球一样,成了“待闪击球”。我认为是不确切的,他们是“待闪击球”不错,但他们更是被“临时移开的”密贴球。
——这是目前对规则最主流的理解。
之所以我说是最主流的不说理解,而不说是最正确的理解,就是认为这种理解过于教条、机械了。
前一段时间,就一个案例曾经展开过讨论。
这个案例就是,两个球与自球密贴,同时拿起两个球,放在旁边(临时移开)一个,然后对另一个进行闪击,是否犯规?
我认为不应该犯规。结果很多球友认为犯规,好像专家的解读也是犯规。拿出的根据也是这一条,只能移开“第二次及以后”要闪击的球,第一次要闪击的球不能移开,或者是同时拿起来就区分不了哪个是第一个哪个是第二个了。
但是,谁也不回答,先闪击那个后闪击那个“损了谁、利了谁”?
说到这里就再延伸一步,既然有闪击不分先后顺利的说法,“不能同时对多个球进行闪击”规定又有什么必要呢?他拿起一个球觉得不合适,再换另一个,只要在10秒内完成闪击,其实大可不必对其进行干预。
这应该也是一个减少犯规的方向。
再延伸,如果战术需要先闪击不密贴的球,根据位置再闪击密贴球,不是可以使比赛更精彩吗?规则为什么不能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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