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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两条规则:
1.击球犯规:6、闪击完成后,有效移动的球尚未静止而击球。
2.闪击权:(四)待所有的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
第一条规则它认为闪击完成后(即踩球脚抬起),他球未静时而击自球为击球犯规. 而第二条规则又说闪击完成后(即踩球脚抬起),就能够(才能)获得续击权,也就是无须等他球静止就可续击自球.
请问规则制定者,你们两个人是否要相互看一下对方所写的东西,去认真推敲一下. 你们要我们听信谁的?
这种情况其实规则中还不少,你比如:
附规则:四、击球犯规
(一)出现下列行为时,判击球犯规。
8、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球
触球犯规还包括下列情形:
(三)用球槌拖动被撞击的球。
球槌碰到与球槌拖动,其实都是球槌碰到了球,没有实质上的不同.那么你又叫我是判击球犯规?还是判触球犯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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