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舰载f20 于 2012-6-15 18:10 编辑
引用网友"天门山人"的主帖为了易理解,稍许改动)
昨天下午去看打球,有5号队员的5号球在3门前撞击3号球,将3号球闪击后,该队教练让5号队员就地敲打5号球,给己方7号球做门前双杆,5号队员轻轻的击打5号球,正当5号球晃动时,教练又指令5号球去边线,该队员又立马击晃动球去边线。裁判判该球员触球犯规,5号球放回原位,球员退出到场外。但对方认为5号球员再次击球时球在晃动,应是触移动球犯规,自球应放到界外,因而引起争议。这个球该怎么判?是按十八条二(一)判触及静止球,被触及球放回原位;还是按(二)判触及移动的自球,自球放到界外。
以上案例发帖后,有多数网友支持裁判的处罚:5*球放回原位,球员退出场外.原因是5号队员已经完成了击球权,不是击球员了,再次击球只能算是妨碍比赛的行为,而不是其他的犯规. 本人不赞同此观点,而应判罚5号队员触移动球犯规,将5*放到界外.原因如下:1.击球员认定的起始点是规则规定的:(一)呼号后,获得 击球 权的队员称为击球 员。
2.击球员认定的终止点是规则规定,再加实际中的约定俗成:(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三)击球权结束后,该队员应立即退场. 约定俗成是:裁判已经呼下一号队员(裁判提前呼号有误的除外).
既然起点与终点清清楚楚,以上案例:依规则球既未静止,裁判又未呼下一号,所以5*还是击球员身份.球未静止时,没有人可以百分之百判断未静止的晃动球就一定不会产生撞击,过门,出界,撞中柱,或犯规等结果.况且,这个击球员正好在击球权结束前触球犯球.因此击球员的认定不是凭判断和估计,而应依规则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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